3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印送《关于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工作 的指导意见》的函 (公信安〔2009〕1429 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国务院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在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基础上,深入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 改工作,我部制定了《关于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工作的指导 意见》。现印送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参照。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 见》和《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精神,指导各部门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基础 上,开展已定级信息系统(不包括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整改工作, 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 依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有关政策和标准,通过组织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 全管理制度建设、技术措施建设和等级测评,落实等级保护制度的各项要求,使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安全防范能力明显增强,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 明显减少,有效保障信息化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力 争在 2012 年底前完成已定级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整改工作。 二、细化工作内容 1 (一)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提高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水平。按照《管理办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参照《信息系统 安全管理要求》、 《信息系统安全工程管理要求》等标准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并落 实符合相应等级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一是信息安全责任制,明确信息安全工作 的主管领导、责任部门、人员及有关岗位的信息安全责任;二是人员安全管理制 度,明确人员录用、离岗、考核、教育培训等管理内容;三是系统建设管理制度, 明确系统定级备案、方案设计、产品采购使用、密码使用、软件开发、工程实施、 验收交付、等级测评、安全服务等管理内容;四是系统运维管理制度,明确机房 环境安全、存储介质安全、设备设施安全、安全监控、网络安全、系统安全、恶 意代码防范、密码保护、备份与恢复、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等管理内容。建立并 落实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和监督检查。 (二)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技术措施建设,提高信息系统安全保护 能力。按照《管理办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参照《信息系统 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信息系统安全工程管 理要求》、 《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安全设计技术要求》等标准规范要求,结合行业特 点和安全需求,制定符合相应等级要求的信息系统安全技术建设整改方案,开展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技术措施建设,落实相应的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主机安 全、应用安全和数据安全等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建立并完善信息系统综合防护体 系,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和水平。 (三)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使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状况逐步达到等 级保护要求。选择由省级(含)以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 并备案的测评机构,对第三级(含)以上信息系统开展等级测评工作。等级测评 机构依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等标准对信息系统进行测评,对照 相应等级安全保护要求进行差距分析,排查系统安全漏洞和隐患并分析其风险, 提出改进建议,按照公安部制订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报告格式编制等级测评 报告。经测评未达到安全保护要求的,要根据测评报告中的改进建议,制定整改 方案并进一步进行整改。各部门要及时向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提交等级测评报 告。对于重要部门的第二级信息系统,可以参照上述要求开展等级测评工作。 三、落实工作要求 2 (一)统一组织,加强领导。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要结合各自实 际,统一规划和部署安全建设整改工作,制定安全建设整改工作实施方案。要落 实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和安全建设整改经费。要利用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宣传、 培训工作。 (二)循序渐进,分步实施。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行业、本部门信 息系统数量、等级、规模等实际情况,按照自上而下或先重点后一般的顺序开展。 重点行业、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第二、三、四级信息 系统先进行安全建设整改和等级测评工作试点、示范,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 推开。 (三)结合实际,制定规范。重点行业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信息系 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国家标准,结合行业特点,确定《信息系统安全等 级保护基本要求》的具体指标;在不低于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的情况下,结合系统 安全保护的特殊需求,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制定行业标准规范或细则,指导本行业 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整改工作。 (四)认真总结,按时报送。自 2009 年起,要对定级备案、等级测评、安 全建设整改和自查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年度总结,于每年年底前报同级公安机关 网安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报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 信息系统备案单位每半年要填写《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工作情况统计 表》并报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 附件:1、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工作情况统计表(略) 2、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工作指南(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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