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做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审核推荐工作的通知 (公信安〔2010〕55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网络安全保卫(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网络 警察)总队(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体系建设和开展等级测评工作 的通知》(公信安〔2010〕303 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 体系建设,确保等级保护测评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做好等级保护测评机构审核 推荐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等级测评机构审核推荐工作,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制定工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管理规范(试 行)》要求,尽快组织实施。 二、参加等级保护测评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浙江、河南、广东、重庆四地要 按照《等级测评机构审核推荐工作流程和方法》 (见附件),组织试点测评机构填 写《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申请表》,对能力评估合格的试点测评机构尽快 开展初审和专家审核,2010 年 5 月 31 日之前完成推荐工作。 三、其他省(区、市)要对本地从事信息系统检测评估相关工作的单位进行 摸底调查,掌握本地符合测评机构申请条件的单位数量和基础条件,从中筛选出 拟推荐机构,按照《等级测评机构审核推荐工作流程和方法》,尽快开展申请受 理、初审、能力评估和专家审核,2010 年 8 月 31 日之前完成推荐工作。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件:等级测评机构审核推荐工作流程和方法 公安部十一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1 附件: 等级测评机构审核推荐工作流程和方法 一、申请受理 省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等保办”) 要向测评机构申请单位介绍测评机构需具备的基本条件、从事的业务范围以及禁 止行为等内容,使申请单位了解测评机构的责任和义务。知悉有关规定并愿意成 为测评机构的单位应向等保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申 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等保办要及时受理申请并组织初审。 二、机构初审 省级等保办负责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初审的主要内容和审核方式如下: (一)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港澳台地区除外)。 审核方式:审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审查中华人民共 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单位性质:由中国公民投资、中国法人投资或者国家投资的企事业单 位(港澳台地区除外)。 审核方式:审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审查法人代表的 身份证以及工商登记底档、投资人身份证。 (三)产权关系明晰,注册资金 100 万元以上。 审核方式:审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四)从事信息系统检测评估相关工作两年以上,无违法记录。 审核方式:审查近两年来从事信息系统检测评估相关工作的评估报告或合 同;审查申请单位是否有违法记录。 (五)工作人员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且无犯罪记录。 审核方式:审查所有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利用全国公安综合信息查询 系统,查询所有工作人员是否有犯罪记录。 (六)具有满足等级测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测评技术人员不 少于 10 人。 审核方式:审查申请单位人员基本情况表,查看测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 2 数量、学历、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和教育培训等情况。 (七)具备必要的办公环境、设备、设施,使用的技术装备、设施应当符合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对信息安全产品的要求。 审核方式:审查申请单位办公环境说明、办公设备和设施清单、用于等级测 评的检测设备和设施清单。必要时可以到现场进行核查。 (八)具有完备的保密管理、项目管理、质量管理、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等 安全管理制度。 审核方式:审查申请单位保密管理制度文档、项目管理制度文档、质量管理 制度文档、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管理制度文档。 (九)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不构成威胁。 审核方式:审查申请单位安全保证承诺书。 (十)禁止行为:申请单位不得从事信息安全产品开发、销售和信息系统安 全集成。 审核方式:审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调查了解申请单 位所从事的业务范围。信息安全产品开发、销售不包括检测、评估工具,信息系 统安全集成不包括信息系统集成。 三、测评能力评估 (一)初审告知。对于初审通过的申请单位,等保办应出具信息安全等级保 护测评机构初审结果告知书(模版见附件),告知其到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进行能力评估。 (二)材料审查。评估中心按照《信息安全等级测评机构能力要求(试行)》 (以下简称《能力要求》、详见公安信息网十一局主页“七处”页面)等有关标 准规范,组织对申请单位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三)现场核查。评估中心按照《能力要求》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对 核查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评估中心应指导申请单位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能力要 求》。 (四)测评人员培训、考试、发证。评估中心对测评技术人员组织培训和考 试(中级和高级测评师需进行面试),考试通过的由评估中心颁发《等级测评师 证书》和等级测评师证。等保办可以与评估中心协商培训和考试地点。评估中心 将等级测评师的获证情况公布在《中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网》 (www.djbh.net), 3 供用户查询。 (五)出具评估报告。评估中心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和等级测评师获证情况, 综合评估申请单位的测评能力。测评能力评估合格的,评估中心向申请单位出具 评估报告和能力评估合格证书,并函告等保办。 四、专家审核 对测评能力评估合格的申请单位,等保办应组织成立专家组,从申请单位的 基本情况、能力、已开展工作情况、设备设施配备情况以及各种规章制度等方面 对其进行综合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五、推荐并公布 (一)推荐。等保办将能力评估情况、等级测评师培训获证情况、专家组审 核情况等填写到《申请表》,并签署推荐意见。 (二)发证。对于同意推荐的测评机构,等保办应向其颁发信息安全等级保 护测评机构推荐证书(加盖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专用章)。推荐证书由评估中心统 一制作。 (三)公布。对于取得测评机构推荐证书的单位,等保办应向社会公布测评 机构推荐目录,并报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国家信息安全 等级保护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公布《全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推荐目 录》。 4 附件: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初审结果告知书 ×××〔2010〕号 测评机构申请单位名称: 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管理规范》 (试行) ,经审核,你单位符合等级测评机 构基本条件和有关要求,通过我办初审。请你单位持此告知书,在 10 个工作日内到公安部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评估中心进行测评能力评估。 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评估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 58 号(新洲商务大厦 7 层),邮编:100142 ××省(区、市)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年××月××日 (加盖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专用章) 承办人: 联系电话: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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