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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的核定标准》《市级行政 事业单位部分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的核定标准》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 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按照财政部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 定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的核定标准》(附件 1)和《市级行政事业单 位部分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附件 2)。 上述两项标准以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基本需求为原则,与单位的机构编制人 数、职能设置、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相适应,是市财政局内部预算处室对市级行政事业单 位资产配置、处置进行审批及安排预算的依据。各预算处室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时要严 格执行,做到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与之相适应的资产配置核定标准和最低使用 年限标准。 附件:1.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的核定标准》 2.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北京市财政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的核定标准 一、日常办公设备范围 本标准所指日常办公设备为满足基本行政需要的办公设备和家具,不含特殊需求 的专业类设备。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市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 法。 三、具体配置标准 (一) 办公设备 1.复印机:复印机(不含速印机):按照不超过在职人员 3%的标准配置,每台最高 限价 35000 元。 2.打印机:按招不超过在职人员 20%的标准配配置。激光和喷墨打印机 A3 幅面每台 最高限价 10000 元,A4 幅面每台最高限价 2500 元,针式打印机 A3 幅面每台最高限价 2500 元,A4 幅面每台最高限价 2000 元。 3.传真机:按照不超过在职人员 5%的标准配置,每台最高限价 2500 元。 4.一体机:单位如配备一体机,视同同时配备相应数量的复印机、打印机或传真机, 一体机 A3 幅面最高限价 30000 元,一体机 A4 幅面最高限价 3500 元。 5.照相机:按照不超过在职人员 8%的标准配备照相机,每台最高限价 4000 元; 6.摄像机:按照不超过在职人员 1%的标准配置,每台摄最高限价 10000 元。 7.电视机:按照不超过在职人员 15%的标准配置,每台最高限价 4000 元。 8.投影仪:按照不超过在职人员 3%的标准配置,每台最高限价 25000 元。 9.计算机:台式计算机配置标准: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在职人数配置,每台台式计算机 最高限价 6000 元;便携式计算机配置标准:按照不超过在职人员 15%的标准配置,每台 便携式计算机最高限价 11000 元。 (二)办公辅助设备 1.办公家具:按在职干部相应级别配备,可在总额范围内合理配置。 局级干部配备标准:每人一套办公桌椅最高限价 5000 元;每人一组沙发(一大两 小)及一张茶几,每组沙发最高限价 4000 元,茶几最高限价 500 元;每人四组文件柜, 每组最高限价 1000 元;每人一组更衣柜,最高限价 1000 元;每人一张床(含床垫), 最高限价 1500 元。 处级干部配备标准:每人一套办公桌椅最高限价 3000 元;每人两个单人沙发及一张 茶几,每个沙发最高限价 1000 元,茶几最高限价 500 元;每人两组文件柜,每组最高限 价 1000 元;每人一组更衣柜,最高限价 1000 元;特殊情况需要配床的,按每张床(含 床垫)配置,最高限价 1000 元。 科级及以下干部配备标准:每人一套办公桌椅最高限价 2000 元;每人一组文件柜, 最高限价 1000 元;每人一组更衣柜,最高限价 1000 元。 2.会议室桌椅:按会议室面积配备相应大小的会议桌,最高限价按桌面周长每延长米 1500 元;超过 80 平方米会议室配备会议条桌,每延长米最高限价 700 元。会议室椅子 每把最高限价 500 元。 3.会议室多媒体显示系统:确实需要配置多媒体显示系统的会议室,按照规定程序审 批后配置。 4.空调:每房间按相应面积配置相应匹数空调,分体壁挂式空调最高限价 3500 元, 分体柜式空调最高限价 8000 元。 四:按照在职人数计算达不到配置 1 台设备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 1 台设备。 五、本标准为最高限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在标准内优先选 择低能耗设备配置,不得超过标准限额。 六、配置特殊需要的专业类设备如涵盖日常办公设备功能,则核减相应数量的日常办 公设备。 七、办公设备处置更新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次便准执行。 附件 2: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试行) 一、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的使用范围和要求: 本标准是指北京市市级行政实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使用的最低年限,不是报废 年限。 对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资产,各单位要继续使用,充分发挥资 产的使用效益;对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标准的,且没有损毁的资产,行政事业 单位不得自行处置,财政部门一律不安排更新资金。各单位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固 定资产使用、处置和更新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专业性设备按照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1、台式计算机 6 年 2、笔记本电脑 6 年 3、显示器(大屏幕显示屏) 6 年 4、复印机 6 年 (或复印速度小于等于 20 页、分钟的,总页数达到 50 万页; 复印速度大于 20 页、分钟的,总页数达到 80 万页) 5、扫描仪 8 年 6、激光(喷墨)打印机 7 年 7、针式打印机 8 年 8、一体机 6 年 (或打印、复印、传真总页数达到 120 万张) 9、传真机 10 年 10、碎纸机 10 年 11、投影仪 8 年 12、数码摄影、摄像设备 8 年 13、其他摄影、摄像设备 10 年 14、服务器 6 年 15、小型机 8 年 16、路由(交换)设备 6 年 17、网络安全设备 4 年 18、电冰箱 10 年 19、电视机 10 年 20、空调 10 年 21、洗衣机 8 年 22、电开水器 5 年 23、办公家具长期使用(损坏无法修复可报废) 24、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 10 年或车辆行驶超过 40 万公里;车辆无法达到交通 管理部门年度检验标准及无法通过环保部门审验;其他经财政部门批准进行处置的车 辆。 附件 1:局属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2008-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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