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标准与合 规实践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Standards & Compliance Practice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 何延哲 2018.6 1 目 录 Content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制定背景 000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主要内容 000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实践 000 数据安全合规策略与建议 000 2 标准[最佳实践] 灵活、丰富、易懂、易用 3 一 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 2017年立项 个人信息去标识化 指南 (送审稿) 2016年立项 GB/Z 28828—2012 公共及商用服务 信息系统个人信 息保护指南 01 GB/T 35273 个人信息安 全规范发布 03 2017年立项 02 个人信息安全影 响评估指南 (PIA)(草案) 04 2016年立项 数据出境安全评 估指南 (征求意见稿) 05 4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制定思路 Major Concern 实效性Effective 标准要求是否会对个 人信息安全现状改善 有立竿见影的效果 全面性Comprehensive 01 02 可操作性Operational 制约的可能Restrictive 标准要求是否和现状 差异过大,是否适应 当前的发展趋势 标准要求是否能够涵盖 所有的个人信息处理场 景和控制点,是否能够 与国际接轨 04 03 标准要求是否具有普 遍指导意义,是否有 拿来即用的效果 5 以问题为导向 Problem-Driven 过度收集、秘密收集、欺诈收集、强迫 收集、非法收集、从黑市上购买 强制推送商业广告、无限期存储、使 用个人信息 随便变更目的使用个人信息、未经授权同意 对外提供个人信息、非法披露个人信息 对用户的查询、更正、删除、注销请 求和投诉置若罔闻 在非必要的情形下保持了对个人身份指向性、对个 人敏感信息随意处理、停止运营后随意处置收集的 个人信息 内部人员非法对外倒卖个人信息、外包处理业务管理 不严导致泄露、极力掩盖泄露事实、平台缺乏对商户 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管控 01 02 03 04 05 06 把握“相对” 保护 Relative Protection 比例原则 D Balance S 影响评估 时间投入、成本投入、实施难度 VS 保护措施的效果 产品体验 VS 保护效果提升 评估对个人权益的影响 7 Scope 标准的适用范围 1 二 本标准规范了开展收集、保存、使用、 共享、转让、公开披露等个人信息处理 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和安全要求。 2 本标准适用于规范各类组织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也适用于主管监管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等组 织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评估。 3 本标准主要针对个人信息控制者的处理个人 信息的过程提出安全要求。 个人信息控制者(controller):有权决定个 人信息处理目的、方式等的组织或个人。 8 法律法规相关文件 国内 • 2000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 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刑法修正案(五)》 • 200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刑法修正案(七)》 • 2012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 2013年 《工业与信息化部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 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刑法修正案(九)》 • 2016年 《网络安全法》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 2017年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 2017年 《民法总则》 • …… 9 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 • EU.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2015-5-24] • Consumer Bill of Rights, White House 2012.2 • 香港、日本、马来西亚等 • …… 相关国际规则 • EU-U.S. Privacy Shield [2016-2-2] • The OECD Privacy Framework, OECD 2013 • APEC Privacy Framework, APEC 2005.12 • …… 国际 国际 10 国际: [3] ISO/IEC FDIS 29100:2011(E) - Information technology Security techniques - Privacy framework [4] ISO/IEC FDIS 29101(E) - Information technology - Security techniques - Privacy architecture framework [5] ISO/IEC 2nd CD 29134 – Information technology - Security techniques – Privacy impact assessment [6] ISO/IEC 2nd CD 29151 – Information technology - Security techniques - Code of practice for personally identifiable information protection [7] NIST SP 800-53 Rev. 4 Security and Privacy Controls for Federal Information Systems and Organizations [8] NIST SP800-122 Guide to Protecting the Confidentiality of Personally Identifiable Information (PII) [9] NISTIR 8062 (Draft) Privacy Risk Management for Federal Information Systems [10] ISO/IEC 1st WD 29184 — Information technology — Security techniques — Guidelines for online privacy notices and consent [11] CWA 16113:2012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Good Practices 标准类: 国内: [1] GB/Z 28828-2012 信息安全技术 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 护指南 [2] GB/T 32921—2016 信息安全 技术 信息技术产品供应方行为安全 准则 11 标准编制过程 2016年12月-2017年4月 • 2016年8月 • 8月形成标准草案,在 TC260大数据组内部征求 工作组意见。 2016年5月 • 标准立项,成立编制组,由科 研机构、学校、企事业单位、 互联网公司等组成,进行广泛 的法律和标准研究。 • 标准对外征求意见,欧盟商会、美国信息产业联盟、 清华大学、腾讯、阿里、安理律师事务所、公安部三 所等单位,共计提交了146条意见,标准编制组充分 吸纳并处理。 2017年4月,参加TC260标准会议周,经认可进行送 审稿阶段 2016年10月 • 参加TC260标准会议周, 汇报标准情况并转化为征 求意见稿。 2017年7月 • 标准进入报批稿阶段,预计2017 年内标准将正式发布。 12 重要的定义 u 个人信息 personal information 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 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注1: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 别信息、住址、通信通讯联系方式、通信记录和内容、账号密码、 财产信息、征信信息、行踪轨迹、住宿信息、健康生理信息、交 易信息等。 注2:关于个人信息的范围和类型可参见附录A。 u 个人敏感信息 personal sensitive information 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滥用可能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极易导致 个人名誉、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或歧视性待遇等的个人信息。 注1:个人敏感信息包括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银行 账号、通信记录和内容、财产信息、征信信息、行踪轨迹、住宿 信息、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14岁以下(含)儿童的个人信 息等。 注2:关于个人敏感信息的范围和类型可参见附录B。 便于落地 使用定义和例举两 种方式: 对于使用、篡改、泄露 后可能会对自然人权益 带来重大风险的个人敏 感信息,应给予增强的 保护。本标准既提供具 体的例举,也提供细化 的认定规则。 13 保护对象的范围 Scope 手机号码属于典型的 personal identifiable information 乘车记录,如乘车的路径、 品牌、时间等属于 personal information ,或个人活动信息 PII • 单条乘车记录或一个路径并不能 够关联到个人,但多条信息可以 • 单纯的PII几乎无商业价 将该信息所关联的个人从人群中 值,没有太多值得分析 的价值,只是一个连接 到个人的路径。 • Link Path 独立出来,至于这个人是谁并不 PI 是最重要的。 • 个人活动信息体现了更多的商业 价值(如晚上经常打车就是加班 族、打车档次高属于高级白领等) • More business opportunity 1 14 获取个人信息的渠道 u 收集 collect 获得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的行为,包括由个人信 息主体主动提供、通过与个人信息主体交互或记 录个人信息主体行为等自动采集,以及通过共享、 转让、搜集公开信息间接获取等方式。 注:如果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提供工具供 个人信息主体使用,提供者不对个人信息进行访 问的,则不属于本标准所称的收集行为。例如, 离线导航软件在终端获取用户位置信息后,如不 回传至软件提供者,则不属于个人信息收集行为。 30% 源头:个人信息 主体主动填写的 信息 20% 间接获取 自动采集 源头:个人信息主 体的设备和软件 (手机、PC、浏览 器、APP等) u 7.3 个人信息的使用限制 对所收集的个人信息进行加工处理而产生的信息, 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 或者反映自然人个人活动情况的,应将其认定为 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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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由 张玉竹2022-04-08 09:21:46上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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