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北京市市级政务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电子政务集约化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北 京市市级政务云(以下简称政务云)的作用,为政务大数据 应用奠定基础,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 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 (国发〔2015〕5 号)、 《关于加强党 政 部 门 云 计 算 服 务 网 络 安 全 管 理 的 意 见 》( 中 网 办 发 文 〔2014〕14 号)、《北京市大数据和云计算发展行动计划 (2016-2020 年)》和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云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为市 经济和信息化局)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以北京城市副中心 和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机房为生产云节点,为市属行政事业 单位提供计算、存储、网络等云服务(见附件 1-1、1-2) , 依托北京市政务网络管理中心提供政务外网资源及云节点 之间的专线资源,依托北京市信息安全容灾备份中心提供容 灾备份服务,并纳入全市电子政务统一安全监测体系。 政务云运营由云服务商承担,政务云监管由云综合监管 服务商承担。 第三条 政务云按照“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分级管理、 -1- 资源共享”的原则建设和管理,原则上各单位不再新建部门 云,已建部门云应逐步迁移或纳入政务云统筹管理。 第四条 除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以及涉密和国家网络安 全等级保护四级(含)以上信息系统外,各单位新建信息系 统应部署到政务云,现有信息系统应逐步迁移至政务云,凡 政务云已具备服务能力的相关软、硬件原则上不再新购。如 信息系统因特殊原因无法迁移入云,需经北京市信息化专家 咨询委员会组织的专家评审会确认。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务云的规划、建设、运维和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以下工作: (一) 政务云的统筹规划和管理; (二) 政务云相关制度、标准、规范等的制定、宣传和 培训; (三) 政务云服务商和综合监管服务商的遴选和管理; (四) 各单位使用政务云过程中的资源协调,以及各单 位使用情况的监测及统一发布; (五) 政务云与各区、各省市、国家云平台之间的互联 互通。 第七条 北京市公共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公服中 心)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领导下,负责以下工作: -2- (一) 政务云建设、运维、安全的技术管理,组织制定 政务云平台总体应急预案; (二) 对云综合监管服务商和云服务商日常工作进行检 查和服务质量考核; (三) 对各单位使用政务云进行技术指导; (四) 承担政务云使用情况统计、绩效评价、统计监测 等工作; (五) 制定本市政务云与其他云平台互联互通方案。 第八条 政务云使用单位负责以下工作: (一) 本单位信息系统入云的规划、迁移部署和经费申 请,统筹入云信息系统相关服务; (二) 本单位入云信息系统的软件平台层和应用软件层 的日常维护、管理、安全和应急保障; (三) 依据服务协议执行情况,对云服务商进行绩效评 价,并配合完成政务云安全检查、应急演练、统计监测等工 作; (四) 配合开展入云信息系统的全市电子政务统一安全 监测工作。 第九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经部门集中采购确定政务云 服务商,由其承担建设和运维云平台、提供计算、存储和网 络等相关云服务、开展云平台安全保障和应急、协助使用单 位开展系统迁移或部署的相关工作。 -3- 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云综合监管服务商开展 政务云运维监管、安全监管、云服务商综合评估、政务云运 行数据管理、应急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对本单位信息系统入云应做好整体 规划,按照现行信息化项目申报流程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 行前置评审,综合考察云服务商服务能力、技术水平、收费 标准等选定云服务商。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以信息系统项目申报复函以及财政 评审复函作为入云依据;未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前置评审的 项目,使用单位应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系统入云的书面 申请,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复函作为入云依据。 第十三条 信息系统入云前,使用单位填写《北京市市 级政务云服务统一工单》 (见附件 1-3,以下简称“工单” ) 第一部分交市公服中心,市公服中心审核通过后交云服务 商,云服务商在接到工单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云资源配置并 配合系统入云、测试工作。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完成信息系统入云测试并确认具备 上线条件后,填写工单第二部分交市公服中心备案,云服务 商在接到工单后 1 个工作日内完成平台相关资源配置。 第十五条 信息系统云资源变更或退出时,使用单位填 -4- 写工单第三或第四部分交市公服中心备案,云服务商按需在 规定期限内完成资源变更,配合开展系统退出工作。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政务云平台应按照国家法规、标准及国家网 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标准的要求建设,可用性不低于 99.99%,数据可靠性不低于 99.9999%,具备按需实现跨数据 中心、跨云平台的应用双活和互备能力。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与云服务商签订服务协议,明确 云服务商的服务范围、服务水平、与政务云使用单位的安全 责任边界、双方违约责任等,并将工单(第一部分)作为服 务协议附件。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可要求云服务商配合开展信息系统 入云部署、测试、上线、运维、退出,配合建立入云信息系 统的运维制度、应急预案等,提供 7*24 小时技术支持服务。 第十九条 市公服中心应要求云服务商规范云平台运维 工作,规范信息系统入云、上线、运行、退出过程,为使用 单位提供及时的云资源和云平台运行信息,云平台计划内升 级维护应提前至少 3 个工作日通知使用单位。 第五章 评估管理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依据服务协议对云服务商进行评价 和奖惩,其评价意见将作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云服务商年 -5- 度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公服中心组织,从技术支撑、市场推广、 运维专业程度、用户满意度、业务合规性等方面对云服务商 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云服务商开展多维度排名, 并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报告。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综合排名 长期处于末位的云服务商予以淘汰。 第六章 安全和应急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信息系统迁移部署到政务云后,按照“安 全管理责任不变、数据归属关系不变、安全管理标准不变、 数据敏感信息不出境”原则,使用单位负责信息系统和数据 资源的安全管理,云服务商负责基础网络及云平台的安全管 理,详见《政务云服务责任边界划分》(见附件 1-4) 。任何 人不得非法泄露、复制、篡改、删除存储在政务云的数据。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加强入云信息系统的安全管 理: (一) 建立信息系统运维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 信息系统日常运行维护管理。例如:应用开发、 故障处理、配置变更、安全策略优化、运行监控等。 (三) 信息系统常规安全保障和监控预警工作。例如: 操作系统防病毒管理、渗透测试、漏洞扫描、源代码审计、 安全巡检、应急响应等。 -6- (四) 加强对云服务商运行监管和检查,检查云服务商 履约情况和服务质量。 (五) 根据国家网络安全政策法规要求,遵守网络安全 等级保护制度,对入云信息系统开展网络安全测评工作。 (六) 制定本单位入云信息系统的应急预案,并做好预 案修订工作。建设本单位容灾备份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处置本单位网络安全事件。 第二十四条 政务云和入云信息系统统一纳入全市电子 政务安全监测体系。 第二十五条 市公服中心组织制定政务云平台总体应急 预案,做好预案修订工作,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六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网络 安全事件应急管理相关规定,统筹协调处置政务云平台网络 安全事件。 第二十七条 当使用单位的信息系统出现严重影响政务 云平台安全稳定运行的事件时,云服务商可暂时中断该系统 的云服务并同步通知该单位,事件处理完毕后恢复服务。 第七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承担云综合监管服务费 及与政务云管理相关的其他费用。市公服中心协助市经济和 信息化局编制政务云相关预算。 -7- 第二十九条 政务云使用单位应承担以下相关费用: (一) 政务云服务采购费用; (二) 信息系统日常运维、安全服务和应急保障费用; (三) 信息系统向云平台迁移的相关费用; (四) 与使用政务云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 政务云使用单位按照政务云部门集中采购结 果编制政务云服务采购预算,并按照现行部门预算资金渠道 进行申报。 第三十一条 依据北京市政府集中采购有关规定: (一) 基础服务目录、视频云目录纳入部门集采目录。 系统云租费小于 200 万元的,使用单位可直接签订政务云服 务协议,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的,使用单位通过公 开招标确定云服务商,基础安全保障服务目录的服务由云服 务商免费提供; (二) 扩展服务目录、PaaS 及 SaaS 服务目录未纳入部门 集采目录,各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采购; (三) 服务目录价格是最高限价; (四) 按照市场价格波动,每隔 1-2 年拟适度调整云服 务价格。 第三十二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每年对使用单位的政务 云使用效率进行评价并通报。评价结果作为财政评审预算的 参考。 -8-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市 级政务云管理办法(试行) 》同时废止。 附件:1-1 2018 年市级政务云部门集中采购结果 1-2 云服务商其他服务目录 1-3 北京市市级政务云服务统一工单 1-4 政务云服务责任边界划分 1-5 北京市市级政务云服务协议(建议稿) -9- 附件 1-1 2018 年市级政务云部门集中采购结果 一、基础服务目录 基础服务纳入北京市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编号 服务类别 服务子类 服务项 计价单位 报价单位 首信 浪潮 联通 太极 电信 移动 金山 优刻得 1001 X86 云计算 vCPU(主频不低于 2.4GHz) 1 CPU 元/月 0 0 10.93 0.01 30 0.01 15 37.8 1002 服务 内存 1 GB 元/月 25 40 5.96 35 50 40 25 18.2 x86 物理服 x86 物理服务器配置 1:2 路 10 务器租用服 核 2.0Ghz,64G 内存,2 块 600G 元/月 1260 900 266.67 1998 1880 1500 3445 4900 SAS 硬盘,2 个 HBA 卡,2 个万兆 1 台 务(原则上 适用于云主 端口 1 台 元/月 2800 1900 390 3998 3200 3200 4100 4900
2018-北京市市级政务云管理办法及政务云采购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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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由 张玉竹 于 2022-04-08 09:26:03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