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规范本市大屏幕显示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京信息办函〔2007〕34 号)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区、县应急委: 大屏幕显示系统是应急指挥、图像信息管理等信息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 市领导指示精神,为规范大屏幕显示系统的建设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系统建设原则 (一)资源整合、注重实效。 在大屏幕显示系统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各单位应遵从资源整合的原则,充 分发挥现有各类应用系统的硬件、软件作用,以整合为主,新建为辅。新建设备与已有 设备应做到互联互通,以充分发挥已有设备的功能。 (二)立足需求、服务应用。 大屏幕显示系统建设规模要与本单位的业务应用相匹配。在大屏幕显示系统的设计 阶段,各单位应充分评估本单位的应用需求,没有值守应急任务的单位,不宜建设大屏 幕拼接墙,而尽可能采用高分辨率等离子、液晶监视显示设备或普通投影仪实现图像信 息的显示。确有值守应急、图像显示监控业务需求,需要建设大屏幕拼接墙的单位,也 要控制显示屏规模(数量和尺寸),所选设备应与本单位图像监控接入数量相适应,不 可盲目攀比,增加投资。 二、严格审批流程 (一)各相关单位在开展应急指挥系统平台建设及图像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 要严格按照《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 2000 〕 67 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指挥系统平台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应急办发〔2006〕 3 号)中的相关要求,将应急指挥系统平台建设方案及图像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方案报 市应急办、市信息办进行前置审查,市应急办负责业务审查,市信息办负责按照电子 1 政务项目前期技术审查流程实施技术审查。 (二)针对大屏幕显示系统规划建设报送的前置审查材料,应按照以下四项内容 进行描述:待建大屏幕显示系统承载的应用业务情况说明;待建大屏幕显示系统信息 来源基本情况说明;待建大屏幕显示系统详细配置说明及待建大屏幕显示系统与已有 设备连接配置图等。 (三)各单位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平台方案及图像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方案通过市应 急办和市信息办前置审查后,按项目建设性质不同分别报有关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按 照我市政府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报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进行立项、可研和初设等审批;运 维项目报财政主管部门审批,按照市、区两级财政负担原则申请经费。 三、规范使用管理 各单位在规划建设大屏幕显示系统的同时,应建立大屏幕显示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规范大屏幕显示系统的日常使用与维护工作,并将运维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严格政府资金使用管理 各单位在使用财政资金建设大屏幕显示系统中,要严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有关部门要明确项目的组织实施单位和资金管理部门的分工责任,对项目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切实规范和提高我市大屏幕显示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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