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京应急委发〔2010〕10 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体系构成与管理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审查与批准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印发、备案与公布 第六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评估与修订 第七章 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考核与保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体系,增强 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操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科学和规范化管理,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国 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市各地区,各部门,各机关、团体、企事业 单位为应对突发事件,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计划、程序和规 程。 第三条 本市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包括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急预案编制、审查、 批准、印发、备案、公布、培训、演练、实施、修订、考核、奖惩、保密、信息化管理 以及人员、科研、经费保障等方面内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管理,分类分级建设、属地为主管理、 专业指导负责”的原则,总结归纳突发事件应对经验,梳理并确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流 程,明确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阶 段的组织职责、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等。做到突发事件类型和危害程度清楚,突发事件 1 应对工作各环节责任明确,应急资源准备充分,应急响应有序有效。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体系构成与管理 第五条 应急预案体系应建立在风险评估工作基础上,通过全面系统识别分析本地 区、本系统、本部门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和安全隐患,明确主要事件、次生衍生事件和 相关保障工作范畴,确定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确保应急预案全面覆盖主要风险和重点 区域。 第六条 应急预案体系涵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市、区县、街乡镇三级管理,延伸到社区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 位等。 第七条 本市应急预案类型按性质或功能划分,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 应急保障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按管理主体划分,包括市、区县、街乡镇应急预案,以 及单位应急预案和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各种变化情况,可 在原有应急预案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制定处置工作方案或执行程序等。 第八条 市应急办负责统筹规划、组织指导、监督考核本市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工作, 负责明确市级应急预案的体系构成,编制本市应急预案的管理规范、指南和导则等。 第九条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结合各自职责,负责建 立和完善本系统、本部门的应急预案体系,并负责市级应急预案管理与实施工作。市各 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区县有关应急预案的指导和检查。 第十条 区县应急委,天安门地区管委会、北京西客地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 发区管委会等重点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管委会”)负责统筹规划、 组织指导、监督考核本行政区域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应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能力评估的基础上开展编制工作。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本着多方参与的原则,吸收所涉及的主要事件、次生衍 生事件处置责任单位和相关保障单位组成编制工作小组,共同参与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相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 2 (三)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 (四)基本要素齐全; (五)各级应急预案要依托本市现行应急管理体系,在组织体系、责任体系、预警 指标方面做好与上位和同级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在次生、衍生事件方面做好与相关应 急预案之间的工作衔接,必要时,政府与企业之间通过协议进行衔接; (六)文字简洁规范,符合国家和本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应急办负责编制。区县和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的总体 应急预案分别由各区县政府和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管委会负责编制。内容主要包括主要风 险和事件简述、编制依据、本市或本区域应急预案体系、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防与应 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宣教培训与演练、监督奖惩 措施等。 第十五条 市、区县专项、保障应急预案由承担相关突发事件处置和保障责任的市、 区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编制。部门应急预案由市、 区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编制。内容主要应强化事件 处置工作详细流程,明确主责部门和次生、衍生事件处置部门、保障部门的协调联动机 制及处置权限划分,明确公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各方责任。 第十六条 处置工作方案或执行程序由相关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负责编制,内容主要 包括突发事件现场情况与变化趋势预测,救援难点与重点,应急救援机构人员组成及岗 位职责,应急处置要点和简要操作流程,队伍、物资、设备等应急资源情况及相关通讯 录,力量部署及交通流线图、应急宣传口径以及各类表格样式等。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审查与批准 第十七条 对应急预案基本要素和内容的审查,应依据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相关应急预案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有关文件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市、区县总体应急预案分别由市委、市政府及区县委、区县政府批准, 相关处置工作方案或执行程序由市、区县应急委批准。 第十九条 市级专项、保障应急预案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需列入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和市级应急保障预案管理的,应由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 (二)编制单位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意见,并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后 3 由各有关单位出具意见; (三)编制单位将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办初审; (四)市应急办会同编制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 7 人,一般应 包括行业主管部门、本领域专家、相关法律专家等; (五)编制单位征求市编办和市政府法制办意见; (六)编制单位将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办复审同意后,正式报市政府。报送时应附市 应急办复函、各有关单位复函及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专家评审意见、编制工作说明和应 急预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七)市政府办公厅收文后,按公文处理相关规定办理,报分管市领导或市委、市 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需 列入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管理的,应由分管市领导批准。 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由预案编制单位组织审查,并以本部门名义报市相关专项应急指 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分管市领导或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一条 天安门等重点地区总体应急预案由本地区管委会初审后,按照市级专 项应急预案的审查与批准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市级专项、保障、部门应急预案的相关处置工作方案或执行程序可经 专家评审通过后,由编制单位自行批准。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印发、备案与公布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总体应急预案以市、区县政府名义印发,相关处置工作方案 或执行程序以同级应急委或应急办名义印发。天安门等重点地区总体应急预案以市应急 委名义印发。市、区县专项、保障预案以同级应急委名义印发。市、区县部门应急预案 以市、区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名义印发。市、区县专项、 保障、部门应急预案的相关处置工作方案或执行程序以编制单位名义印发。 第二十四条 以市应急委名义印发的应急预案发送范围应包括各区县人民政府,市 政府各委办局及相关市属机构,并抄送国家相关部门及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 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 以及该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其他有关单位。市级其他应急预案及区县应急预案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备案。区县总体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委备案。 4 市、区县专项、保障应急预案分别报国家、本市相关部门备案。市、区县部门应急预案 分别报国家及市、区县应急委备案。各处置工作方案或执行程序修订后要按照相关应急 预案的备案要求及时备案。 第二十六条 应急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务院及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规定,做好与中央驻 京单位及驻京部队、武警有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和相关备案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市或所在区县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 社会公布。以市应急委名义印发的各类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在应急预案批准后,编制 通俗易懂的要点解读、宣传通稿和应急预案简本报市应急办会同市委宣传部审核,经有 关领导批准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广泛宣传应急预案,普及相关应急知识与技能。 第六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评估与修订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预案的培训工作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应急预 案主责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及时组织针对相关领导、部门及区县应急管理人员、应急 抢险救援队伍和应急保障人员的培训,使有关人员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相关工作 要求。 第三十条 市级专项、保障、部门应急预案主责部门应结合实际组织应急演练,提 高本系统、本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能力。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单位 应依照应急预案规定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保障随时启动预警响应与应急响应。在应对突 发事件的过程中,在完成应急预案规定的相关工作基础上,应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完善 应对工作流程和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需及时修订或细化: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 (二)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保障、部门应急预案修订后; (三)相关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已经调整; (四)危险源、危险区域发生变化或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后认为存在一定风险及隐 患,需要强化控制措施时; (五)应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出现新情况,面临新问题,现行应急预案不能满足 工作要求时; 5 (六)国内外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件后或重大活动保障结束后,通过对应急预案 使用情况做出全面评价,认为应急预案内容应做修订时; (七)应急演练结束后,对应急预案使用情况做出全面评价,认为应急预案应做修 订时; (八)出现其他必要的修订条件时。 第三十三条 应急预案及相关处置工作方案或执行程序修订工作完成后,由编制单 位按本办法重新办理审查与批准等相关程序,并按要求及时备案。 第三十四条 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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