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办法》 (京应急委发〔2014〕2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北京市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 施。 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 2014 年 1 月 16 日 北京市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息的监测 第三章 信息的报送 第四章 队伍建设和保障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则 为了规范全市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及 时掌握相关信息,科学决策,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和首都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 应急预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事 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处理、报送和发 1 布等管理活动。本办法所指突发事件信息包括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 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全过程工作信息。 第三条 市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市突发事件信息的 综合管理工作,建立覆盖全市、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快捷畅通的突发事件信息管理体 系,建立信息收集、分析、处理、报送、督办和反馈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区县应急委、各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负责 本系统、本地区和本单位突发事件信息的管理工作,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和本办 法规定,向市应急办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第五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的工作方 针,强化突发事件信息初报、续报、核报和终报的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会同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按照有 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制度,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报道突发事件动态及处置进程, 发布权威信息。针对涉及突发事件的各种谣言、传言和虚假信息,要迅速公开澄清事实, 消除不良影响。 第七条 市应急办、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区县应急委、市相关部门和专 业机构应建立健全与国家有关部门,驻京部队,驻京中央企业、事业单位,周边省区市 及相关地区的应急联动机制,加强信息沟通、情报会商和资源共享,提高突发事件信息 综合处理与分析研判能力。 第八条 本市突发事件等级标准按照市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 行。未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或预案中未规定事件等级标准的,由市应急办会同主责部门 另行规定。 第九条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要根据职责分工,按 照事件性质和特点、发生地点、发生时间等情况,特别是事件潜在规模和影响,制定本 领域、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二章 信息的监测 第十条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区县应急委、市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应依 照各自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原则,定期研究信息收集计划,制定报送要点,依照及时、 准确、保密的原则,收集和汇总本系统、本地区和本单位突发事件信息;全面加强宣教 动员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2 第十一条 将 110、119、122、120、999 等紧急报警中心、12345 非紧急救助服务中 心、96310 城管热线和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地铁运营等城市生命线类企业 设为突发事件信息直报点,将各直报点单位接入本市值守应急系统。各单位或专业机构 应充分发挥信息收集主渠道作用,第一时间收集报送突发事件、城市运行信息,以及涉 及安全稳定和其他敏感信息。 第十二条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宣传、网信、公安网监等部门应建立突发 事件舆情快速收集研判机制,及时收集新闻媒体对本市突发事件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 道,密切跟踪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渠道的舆情动态,快速核实、评估影响、及时回应, 并向市应急办通报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需要收集的突发事件类信息包括: (一)自然灾害类: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地震灾害;泥石流、滑坡、地面塌陷 等地质灾害;大风、沙尘暴、冰雪、暴雨、雷电、雾霾天气等气象灾害;森林火灾;林 木有害生物灾害等。、 (二)事故灾难类: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矿山事故;建筑工程事故;特种设备事 故;道路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道路桥梁安全事故;火灾、煤气中毒 事故;燃气事故;供、排水事故;供热、供电事故;通信线路及设施事故;地下管线事 故;人防工程事故;有限空间事故;信息安全事件;核事件;辐射事故(件),环境污染 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鼠疫、霍乱、SARS、流感、人感染禽流感、手足口等传 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事件,职业中毒事件;口蹄疫、高致病性禽 流感等动物疫情。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公共场所滋事 事件;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金融安全和生 活必需品、能源资源供给等经济安全事件;新闻舆论事件;重大刑事案件和涉恐事件; 突发涉外事件等。 (五)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可能影响安全稳定的敏感信息。 (六)其他应向市应急办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 第十四条 需要收集的应急管理信息包括: (一)国家或本市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召开和应急管理工作重大决策出台后,各单位 3 的贯彻落实情况、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工作建议。 (二)党和国家领导同志视察,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检查、指导应急工作、开展 调查研究时的重要讲话和活动情况,以及贯彻落实各级领导指示的有关情况。 (三)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和宣教培训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应急预案 制定、修订、演练等方面情况;应急体制、机制建设等方面情况。 (四)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布置的有关应急管理工作任 务和要求的落实情况。 (五)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与控制、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情况,取得的工作经验、存 在的问题及相关工作建议;本市各种可能导致突发事件发生的危险源情况,以及原因分 析、整改措施、相关建议等。 (六)应急技术系统建设相关工作情况;宣教动员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应急专业队 伍、志愿者队伍和避难场所建设管理情况,应急物资、装备和其他应急资源准备工作情 况。 (七)涉及水电气热、能源保障、交通组织、通信安全、市场供应、市容环境,以 及经济运行、金融安全等方面的城市运行监测、管理工作情况。 (八)应急管理理论与实践研究情况。 (九)针对国内外发生的可能对本市造成较大影响或有一定借鉴意义的突发事件或 突出情况开展的综合分析研判。 (十)与应急管理工作相关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等。 (十一)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工作要求,需上报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区县应急委、市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应 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顾问组,加强对突发事件的性质、产生的影响、 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处置措施等综合情况的分析研判,密切关注社会反映和舆情动态, 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并报送市应急办。 负责各类突发事件的主责部门应定期统计和汇总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研究分析突发 事件发生的规律特点,研提对策建议,并报送市应急办。 第三章 信息的报送 第十六条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区县应急委、市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获 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后,应按照以下规定向市应急办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4 (一)对于能够判定为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等级的,以及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 者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或突出情况,应立即向 市应急办报告,最迟不晚于接报后 10 分钟,详细信息最迟不晚于事件发生后 2 小时报 告。 (二)加强信息续报和事件处置总结报告工作。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重大、特别 重大突发事件,每 30 分钟续报一次该事件的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情况, 直到处置基本结束。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及时汇总综合情况,于 10 日内或按市应急 办具体要求,报送应对工作总结报告。 (三)对于暂时无法判明性质或等级的突发事件,应迅速核实,最迟不晚于接报后 30 分钟向市应急办报告,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等级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 上报。 第十七条 重要事件、重点地区和特殊时期主要是指: (一)重要事件是指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和危害,影响首都安全稳定的事件。包 括公共卫生与食品安全事件,涉外事件,民族宗教事件,以及涉及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 的事件,涉及重要人物、知名人士或具有特殊身份人员的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在 重点地区的过激上访行为和群体性事件,媒体、公众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等。 (二)重点地区是指本市重要政治、外交、商贸、文化、体育等机构、场所、地区。 包括党政军首脑机关所在地,天安门地区;在京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在京办事机构, 外国人聚集区;重大国事活动、外事活动及重大文艺、体育、商贸等活动现场,重点繁 华商贸区和文化、体育中心;国家重点高校、科研机构;重要旅游景区、景点,四星级 以上宾馆饭店、万米以上大型商市场;重要交通枢纽和地铁、长途汽车站;核、生、化、 爆等重点涉危险源单位;水、电、气、热、油、通信等重要单位和设施;重点文物保护 单位;其他重点地区、机构、设施等。 (三)特殊时期是指法定节假日、重大历史和政治事件纪念日,政治敏感时期,党 和国家及本市举行重要会议、重要活动期间,在京举办的重大国际性政治、商贸、文艺、 体育等活动期间,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发布期间;各类突发事件易发期等。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内容应包含“时间、地点、原因、事件类别、人员伤 亡情况、损失情况、影响范围、危险程度、发展趋势、潜在次生灾害、处置措施”等要 素,以及签发人、信息提供者或单位、联系方式等辅助性信息。 5 第十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在 向市应急办报送信息时,应同时通报属地区县政府和有关单位。各区县、市相关部门 和专业机构在向市应急办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同时向负责此类突发事件处置的市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相关信息。事件的主责部门负责核实、确认并报告事件 的性质、规模、影响等。 第二十条 市应急办接报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区县应急委、市相关部门 和专业机构报送的相关信息,对于符合信息报送要求的,迅速按报送程序向市有关领导 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对于情况不清、要素不全的信息,督促各信息报送相关单位立 即核实补充完善信息内容;对于事态紧急、性质严重的信息,要迅速报告,并及时了解 相关情况,做好续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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