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北京市党政机关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办发〔2001〕27 号)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 各高等院校: 现将《北京市党政机关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北京市党政机关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党政机关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的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其 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 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市科委、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质 量技术监督局、市国家保密局、市委办公厅机要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等单位共 同组成市信息安全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市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管理工 作。市信息安全工作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 组。领导小组可以在本单位保密委员会(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充实有关的领导和 技术人员,开展各项工作。 第五条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 统筹规划、强化管理和全面防范的原则。 第六条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和实施必须符合网 络与信息安全建设的相关标准,能够满足安全运行和信息保密的需要。 第七条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同步设计和实施网络 与信息安全系统。用于安全系统方面的投入应不低于工程投资总额的 15%。 第八条 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市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 系统建设的安全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第九条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安全系统的建设和服务,必须由具有 1 资质的企业承担。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对有关企业进行资质 审查。 第十条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已建和新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采用的安全产 品,依据有关规定必须经过国家认可的相关机构的测评认证,并履行相关审批手 续。系统未经测评认证和审批的,不得投入运行。 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内部计算机网络在与外部计算机网络互联的设 施未经专门测评论证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与外部计算机网络进行物理隔离。机 关内部计算机网络必须经市保密部门审查后方可运行。 第十二条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日常维护与 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和保密的制度。 第十三条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采用相应的技术手段,对计算机网络与信 息安全进行实时检测与监控,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并采取处理措施。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使用的计算机必须安装具有实时监控功能的 防病毒软件并及时升级。 第十四条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使用盗版软件。 第十五条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上网信息必须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责任到人; 在未采取相应的加密措施之前,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十六条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从事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的人员必须通 过信息安全、保密培训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之后,才能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市信息安全工作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宣 传教育,普及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防范的基本知识和技术,提高工作人员的安 全防范意识。并定期组织对全市各级党政机关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的安全状况进行 检查。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市信息安全工作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 追究主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 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0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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