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的法律塑造 马 宁 西安交通大学 信息安全法律研究中心 目录 ·国家网络安全审查的缘起 ·国家网络安全审查的法理基础 ·国家网络安全审查的实施 国家网络安全审查的缘起 ——从美英安全审查案例的实证分析谈起 2012年10月9日,美国国会众议 院情报委员公布了调查报告,该报 告认为,美国应该以怀疑的目光审 察中国电信公司在美国电信市场的 持续渗透,不管是政府还是私营部 门,都不应该和华为、中兴合作。 · 英国国家安全委员会于2013年7月对华为的网络安全中心进行了审查,形成了 《华为网络安全中心:国家安全委员会审查》的报告,并向英国首相进行了汇报。 美英针对华为的审查结论 美国 建议1:美国应该以怀疑的目光审察中国电信公司在美国电信 市场的持续渗透。 英国 结论1:华为网络安全评估中心能够有效进行运营,现有的 管理制度保证了华为网络安全评估中心充足的独立性。 建议2:(委员会)强烈建议美国私营部门实体考虑与华为、 结论2:英国政府需要监管其中潜在的安全问题,最小化设 中兴进行设备或服务业务往来相关的长期安全隐患,强烈建议 备入侵的安全风险。 美国网络提供商或系统开发商为他们的项目寻求另外合作厂商。 建议3:美国国会司法委员会和行政部门的执行机构应该对中 国电信部门的不公平贸易行为进行调查,尤其应当关注中国对 主要公司的持续财务支持。 结论3:针对华为网络安全评估中心设立专门的监管委员会。 建议4:中国公司应该迅速变得更加开放和透明,包括在有高 度透明要求的西方股票交易所上市,提供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 对于他们财务信息和网络安全进程的一致性评估,遵守美国信 息和证据的合法标准,遵守所有知识产权法和标准。特别是华 为,对于美国法律义务应该更加透明和应答性。 结论4:对华为网络安全评估中心进行年度审查。 建议5:美国国会司法委员会应该考虑潜在的立法,以更好应 对与其他国家政府相关的电信公司所带来的风险,否则就不要 充分信任他们来建造关键基础设施。这样的立法应该包含增加 私营部门实体的信息共享,提升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对于参与 采购协议所发挥的作用。 安全审查中的WOLF CLAUSE:SEC516到SEC515 美国“2013年合并与持续拨款法案”第516条 ·第a款规定,美国商务部、司法部、国家宇航局和国家科学基金会不得利 用任何拨款采购信息技术系统,除非上述联邦机构负责人与联邦调查局或其 他适当机构对网络间谍或破坏行为进行了风险评估,该风险包括由中国拥 有、管理或资助的一个或多个机构所生产、制造或组装的信息技术系统有关 的任何风险。 ·第b款规定,上述联邦机构不得利用任何拨款采购根据第a款规定需要进行 评估的信息技术系统,不得采购由中国拥有、管理或资助的一个或多个机构 所生产、制造或组装的信息技术系统,除非第a款规定的评估机构的负责人 决定并向众议院和参议院的拨款委员会报告,该系统采购符合美国的国家利 益。 我们请求国会审查该规定对网络安全和市场竞 争的影响,并就解决这一问题考虑更具有建设性的 方法。我们还主张类似条款不再出现在任何其他法 律文件中,希望得到你们的支持” 美国“2015年合并与持续拨款法案”第515条 该法案第a款规定,美国商务部、司法部、国家宇航局和国家科学基金会 不得利用任何拨款采购NIST SP199中规定的高影响(High-impact)或中度影 响(Moderate-impact)的信息技术系统,除非上述联邦机构: (1)根据NIST制定的有关标准进行供应链风险审查; (2)通过由联邦调查局或其他相关机构提供的威胁信息审查供应链风险; (3)联邦调查局或其他机构对与系统采购相关的网络间谍或破坏行为进行 了风险评估,包括由美国政府认定实施了网络威胁的一个或多个组织生产、 制造或组装的信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由中国拥有、管理或资助的组织; 我国现有政策立法规定 网络安全 国家安全 法(草案) 法 国家信息化发 展战略纲要 国家网络安全审查的法理基础 国家网络安全审查的制度独立性: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 VS 网络安全审查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是为“防止外资进入 本国市场而影响国家安全 ”,其主要通过政府干 预,降低外国资本通过直接或间接投资控制本国重要 行业的风险,主要关注的是国家经济安全,我国也在 2008年的《反垄断法》 中建立了外资并购国家安全 审查制度。 国家网络安全审查的制度价值: 反制措施 VS 风险控制措施 对于信息技术的依赖性是我们的基本判断,国 家重要领域和关键部门的持续性运行高度依赖于广泛 部署的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其安全性和可靠性成为 评估国家网络风险的重要指标。与此相伴的是,网络 安全风险正在变得日益严峻,各国政府均毫不讳言地 对此表示了担忧。 国家网络安全审查的制度理念:威胁态势感知的引入 节点控制 VS 过程控制 2015年7月,意大利黑客公司“HACKING TEAM” 遭黑客攻击,泄露了400G的内部资料。该事件引人 注意的并不是资料泄露本身,而是资料披露出该公司 向多国政府出售漏洞 进行监控或入侵。这表明使用 尚未披露的漏洞进行入侵和攻击在实践中非常有效。 因为这类漏洞通常不为公众所知,也缺乏相应的补丁 和应对措施,安全审查过程几乎不可能对此进行识 别。 国家网络安全审查的对象: 终端产品和服务 VS IT供应链 ·美国政府《国家网络安全综合计划》(CNCI) 美国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的全球供应链风险管理,应对试图通过供应链渗透进行未经授权的数据访问、 数据篡改及通信信息拦截等供应链风险。 ·美国政府《全球供应链安全国家战略》 进一步阐明美国重点关注威胁供应链系统功能的风险,指出美国政府应当理解并解决那些企图引入有 害产品或材料的系统开发和由恶意攻击、事故或自然灾害引发的中断所带来的供应链脆弱性 ·美国政府问责局(GAO) 通过全球供应链提供的IT产品和服务存在威胁,该威胁会降低联邦关键和敏感机构网络和数据的保密 性、完整性和可用性,要求联邦机构识别和防范IT供应链风险。 国家网络安全审查的实施 国家网络安全审查的三个层次和两大内容 三个层次: 信息技术产品与服务审查 • 安全性和可控性审查; CIIP持续性运营审查 •2014年美国关键基础设施保护框架,加拿大 CYBER RESILIENCE REVIEW); 国家网络安全状态审查 •2009年美国、2014年澳大利亚,包括网络安全政策 审查)。 国家网络安全审查的三个层次和两大内容 两大内容: ·人员安全审查(VETTING) ·技术审查(REVIEW) 美国内政部(DOI)安全审查实证分析 人员审查:背景审查仅针对可能访问DOI信息资源的供应商人员,并不包 括供应商本身。 根据DM441,Chapter 3的规定 美国内政部(DOI)安全审查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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