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 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 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 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 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第三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 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 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 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 1 服务的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 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 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 范)。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 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 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 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 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 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 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 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 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 监察。 第二章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第五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 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 2 向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 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 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平等竞争。 第七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 范规定,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一)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 (二)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 息; (三)提供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 诉所需的监督通道; (四)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功能。 第八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规定,执 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为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 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接口应当保持技术中立,与各类需要 分离开发的工具软件相兼容对接,不得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技 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与其对接。 第九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市场主 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为招标投 标活动当事人、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按各自职责和注册 权限登录使用交易平台提供必要条件。 3 第十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通过检测、认 证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在省级以上电子招标投标 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服务器应当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 第十一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是依法成 立的法人,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信息技术、招标专业人员。 第十二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控、检测,及时发现和排 除隐患。 第十三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采用可靠 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防范非授 权操作,保证交易平台的安全、稳定、可靠。 第十四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 措施,验证初始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并确保数据电文不被篡 改、不遗漏和可追溯。 第十五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手 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 息,不得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或者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提 供便利。 4 第三章 第十六条 电子招标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使 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选择使用除招标人或 招标代理机构之外第三方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 还应当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签订使用合同,明 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权利和义务,并对服务 过程中相关信息的产权归属、保密责任、存档等依法作出约 定。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技术和数据接口配 套为由,要求潜在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 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潜在投标人访问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络地址和方法。依法必须进行公 开招标项目的上述相关公告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和国家指定的招标公告媒介同步发布。 第十八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 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加载至电子招标投 标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下载或者查阅。 第十九条 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 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应当标准化、格式化,并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准文本的要求。 第二十条 除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注册登记外,任何单 5 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 前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 营机构不得向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任 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 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 者修改的,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醒目的方式公 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并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已下载资格 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四章 电子投标 第二十三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 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交易平台进行的招标项目中投标和代 理投标。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 者投标邀请书载明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如实 递交有关信息,并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验证。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通过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数据电 文形式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 6 第二十六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允许投标人 离线编制投标文件,并且具备分段或者整体加密、解密功能。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 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 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 台应当拒收并提示。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 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 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 当拒收。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应 当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投标人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 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提取投标文件。 第二十八条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加密、递交、 传输、接收确认等,适用本办法关于投标文件的规定。 第五章 电子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九条 电子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 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公开进行,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 时在线参加开标。 7 第三十条 开标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 有投标文件,提示招标人和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方式按时 在线解密。解密全部完成后,应当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投标人 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 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 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 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 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 救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 第三十二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生成开标记 录并向社会公众公布,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电子评标应当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 下在线进行。 根据国家规定应当进入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 易场所登录招标项目所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 评标。 评标中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澄清或者说明的,招标人 和投标人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通过电子招 标投标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交数据电文形式的评标报告。 8 第三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和 中标结果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和公布。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通过电子招标 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 向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 式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三十七条 鼓励招标人、中标人等相关主体及时通过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和公布中标合同履行情况的信 息。 第三十八条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解密、开启、评审、 发出结果通知书等,适用本办法关于投标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对资格 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异议,以及招标 人答复,均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 第四十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下列数据电文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电子 签名并进行电子存档: (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补充和修改; (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及其澄清和说明; (四)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 (五)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和中标通知书; 9 (六)合同;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六章 第四十一条 信息共享与公共服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法及时公 布下列主要信息: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联

pdf文档 2014-电子招投标管理办法

行业政策库 > 国家部委机构 > 国家发改委政策文件 > 文档预览
147 页 0 下载 31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如果当前文档出现乱码或未能正常浏览,请先下载原文档进行浏览。
2014-电子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 1 页 2014-电子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 2 页 2014-电子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 3 页 2014-电子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 4 页 2014-电子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 5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还有 142 页可预览,继续阅读
本文档由 张玉竹2022-04-08 11:14:18上传分享
给文档打分
您好可以输入 255 个字符
安信天行文库的中文名是什么?( 答案:安信天行 )
评论列表
  • 暂时还没有评论,期待您的金玉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