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4 16:08 关于互联⽹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稿)公开征求意⻅的公告_部⻔政务_中国政府⽹ 简 | 繁 | EN | 注册 !"# $% &' () *+ ," -. !/ !0("," ⾸页 > 新闻 > 政务联播 > 部门 关于互联⽹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稿)公开征求意 ⻅的公告 2021-11-23 08:58 来源: 卫⽣健康委⽹站 【字体:⼤ 中 ⼩】 打印 关于互联⽹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步规范互联⽹诊疗,促进互联⽹诊疗服务健康发展,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国家卫⽣健康委组织起草了《互联 ⽹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附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式反馈意见: ⼀、电⼦邮箱:yzygjzyc@nhc.gov.cn ⼆、信函:北京市西城区北礼⼠路甲38号国家卫⽣健康委医政医管局,邮编:100044。请在信封上注明“互联⽹诊疗监管细 则征求意见”字样。 三、传真:010-68792195 意见反馈截⽌时间为2021年11⽉26⽇。 国家卫⽣健康委医政医管局 2021年10⽉26⽇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互联⽹诊疗监管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规范互联⽹诊疗活动,加强互联⽹诊疗监管体系建设,根据《基本医疗卫⽣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传染 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条例》《互联⽹诊疗管理办法(试⾏)》《互联⽹医院管理办法(试⾏)》等法律法 规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条  本细则所称互联⽹诊疗是指由医疗机构根据《互联⽹诊疗管理办法(试⾏)》《互联⽹医院管理办法(试⾏)》 开展的互联⽹诊疗活动。 第三条  国家卫⽣健康主管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互联⽹诊疗监管⼯作。地⽅各级卫⽣健康主管部门(含中 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 第⼆章  医疗机构监管 http://www.gov.cn/xinwen/2021-11/23/content_5652641.htm 第1/5⻚ 2021/12/24 16:08 关于互联⽹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稿)公开征求意⻅的公告_部⻔政务_中国政府⽹ 第四条  省级卫⽣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省级互联⽹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监管平台”),对辖区内开展互联⽹ 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实现实时监管。 第五条  开展互联⽹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主动与所在地省级监管平台对接,及时上传、更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等相关执业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部门管理互联⽹诊疗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学服务、信息技术等,建⽴相应的管理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查制度、互联⽹诊疗相关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患者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医 务⼈员培训考核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处⽅管理制度、电⼦病历管理制度、信息系统使⽤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名称的互联⽹医院,与该实体医疗机构同时校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单独获得《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的互联⽹医院,每年校验1次。 第⼋条  医疗机构和提供互联⽹诊疗服务医师的电⼦证照等执业信息应当在互联⽹诊疗平台显著位置予以公布,⽅便患者 查询。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告知患者互联⽹诊疗相关的规则、要求、风险,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后⽅可开展互联⽹诊疗活 动。 第⼗条  地⽅各级卫⽣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省级监管平台上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批准开展互联⽹诊疗的医疗机构名单、监督 电话及其他监督⽅式,设置投诉受理渠道,及时处置违法违规⾏为。 第⼗⼀条  地⽅各级卫⽣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医疗机构建⽴评价和退出机制。 第三章  ⼈员监管 第⼗⼆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诊疗活动的医务⼈员进⾏实名认证,确保医务⼈员具备合法资质。 第⼗三条  医师接诊前需进⾏实名认证,确保由本⼈接诊。其他⼈员、⼈⼯智能软件等不得冒⽤、替代医师本⼈接诊。各 级卫⽣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在该医疗机构开展互联⽹诊疗的⼈员进⾏监管。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开展互联⽹诊疗活动的医务⼈员信息与省级监管平台共享,包括⾝份证号码、照⽚、相关资质 信息、执业地点、临床⼯作年限等必要信息。省级监管平台应当与医师、护⼠电⼦化注册系统对接,药师信息应当上传监管平 台且可查询,有条件的同时与卫⽣监督信息系统对接。 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诊疗活动的医务⼈员建⽴考核机制,根据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德医风、满意度 等内容进⾏考核并建⽴准⼊、退出机制。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诊疗活动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服务的⼈员开展定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卫⽣健康相关 的法律法规、医疗管理相关政策、岗位职责、互联⽹诊疗流程、信息平台使⽤与危机应对等。 第⼗六条  医务⼈员如在主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互联⽹医院开展互联⽹诊疗活动,应当根据该互联⽹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 业相关要求进⾏执业注册或备案。 第四章  业务监管 第⼗七条  互联⽹诊疗实⾏实名制,患者有义务向医疗机构提供真实的⾝份证明及基本信息,不得假冒他⼈就诊。 第⼗⼋条  患者就诊时应当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结、诊断证明等,由接诊医师 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并采集证明患者已经确诊的纸质或电⼦凭证信息。 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互联⽹诊疗的终⽌条件。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本次就诊经医师判断为⾸诊或存在其他不适宜互联⽹诊 http://www.gov.cn/xinwen/2021-11/23/content_5652641.htm 第2/5⻚ 2021/12/24 16:08 关于互联⽹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稿)公开征求意⻅的公告_部⻔政务_中国政府⽹ 疗的情况时,接诊医师应当⽴即终⽌互联⽹诊疗活动,并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第⼗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诊疗过程中所产⽣的电⼦病历信息,应当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病历系统共享,由依 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体化质控。 互联⽹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病历的有关规定进⾏管理,诊疗过程中的图⽂对话、⾳视频资料等应当全程留痕、可追 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 第⼆⼗条  医疗机构电⼦处⽅、处⽅审核记录、处⽅点评记录应当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 第⼆⼗⼀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管理办法》等处⽅管理规定,加强药品管理,禁⽌统⽅、 补⽅等问题发⽣。医疗卫⽣⼈员的个⼈收⼊不得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相挂钩。 第⼆⼗⼆条  医疗机构⾃⾏或委托第三⽅开展药品配送的,相关协议、处⽅流转信息应当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 数据接⼜。 第⼆⼗三条  互联⽹诊疗的医疗服务收费项⽬和收费标准应当在⽹上进⾏公⽰,⽅便患者查询。 第⼆⼗四条  医疗机构或医务⼈员不得违规转介患者、指定地点购买药品耗材等。 第⼆⼗五条  省级卫⽣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最少可⽤原则”采集医疗机构的相关数据,重点采集医疗机构资质、医务⼈员 资质、诊疗科⽬、诊疗病种、电⼦病历、电⼦处⽅、⽤药情况、满意度评价、患者投诉、患者安全不良事件等信息,对互联⽹ 诊疗整体情况进⾏分析,定期(每⽉⾄少1次)向各医疗机构及其登记机关反馈问题,并明确整改期限,医疗机构在收到省级卫 ⽣健康主管部门问题反馈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传⾄省级监管平台,同时报其登记机关。 ⿎励有条件的省份在省级监管平台中设定互联⽹诊疗合理性判定规则,运⽤⼈⼯智能、⼤数据等新兴技术实施分析和监 管。 第五章  质量安全监管 第⼆⼗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诊疗活动应当遵守医疗质量、患者安全、⽹络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患者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患者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收集、分析和总 结⼯作,⿎励医务⼈员积极报告不良事件。 第⼆⼗⼋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络安全、个⼈信息保护、数据使⽤管理等制度,并与相关合作⽅签订协议,明确各⽅权 责关系。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互联⽹发布信息的内容管理,确保信息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第三⼗条  地⽅各级卫⽣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作,实现持续改进。 第三⼗⼀条  省级监管平台和医疗机构⽤于互联⽹诊疗平台应当实施第三级及以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第六章  监管责任 第三⼗⼆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独⽴设置的互联⽹医院,独⽴作为法律责任主体;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医 院作为第⼆名称时,实体医疗机构为法律责任主体。互联⽹医院合作各⽅按照合作协议书依法依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三条  医疗机构和医务⼈员在互联⽹诊疗过程中,有违反《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 疗事故处理条例》《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四条  医疗机构发⽣患者个⼈信息、医疗数据泄露等⽹络安全事件时,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 http://www.gov.cn/xinwen/2021-11/23/content_5652641.htm 第3/5⻚ 2021/12/24 16:08 关于互联⽹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稿)公开征求意⻅的公告_部⻔政务_中国政府⽹ 应对措施。 第三⼗五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互联⽹诊疗活动过程中发⽣医疗事故或者引发医疗纠纷的,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医疗机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相应处理责任。 第三⼗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互联⽹诊疗活动的质量安全进⾏控制,并设置患者投诉处理的信息反馈渠道。 第三⼗七条  省级卫⽣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将互联⽹诊疗纳⼊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开展线上线下⼀体化监管,确保医疗 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条  国家医疗服务数据中⼼与各省级监管平台进⾏对接,分析全国互联⽹诊疗相关数据。 第三⼗九条  省级卫⽣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细则的实施办法。 第四⼗条  本细则由国家卫⽣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四⼗⼀条  本细则⾃2021年 ⽉ ⽇起施⾏。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张兴华 扫⼀扫在⼿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稿件 卫⽣健康委举⾏发布会介绍“互联⽹+医疗健康”“五个⼀”服务⾏动有关情况 http://www.gov.cn/xinwen/2021-11/23/content_5652641.htm 第4/5⻚ 2021/12/24 16:08 关于互联⽹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稿)公开征求意⻅的公告_部⻔政务_中国政府⽹ 国务院 总理 新闻

pdf文档 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

行业政策库 > 国家部委机构 > 国家卫健委政策文件 > 文档预览
5 页 0 下载 32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如果当前文档出现乱码或未能正常浏览,请先下载原文档进行浏览。
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 1 页 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 2 页 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 3 页 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 4 页 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 5 页
本文档由 侯茹2022-04-11 11:25:05上传分享
给文档打分
您好可以输入 255 个字符
安信天行文库的中文名是什么?( 答案:安信天行 )
评论列表
  • 暂时还没有评论,期待您的金玉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