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4 16:16 汽⻋数据安全管理若⼲规定(试⾏)-中共中央⽹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4⽇ 星期⼆ 设为⾸⻚ 搜索 ⾸⻚ 加⼊收藏 ⼿机版 繁體 请输⼊检索关键词 权威发布 办公室⼯作 ⽹络安全 信息化 ⽹络传播 国际交流 地⽅⽹信 执法督查 政策法规 互动中⼼ 教育培训 业界动态 ⼯作专题 当前位置:⾸⻚ > 正⽂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规定(试⾏) 2021年08⽉20⽇ 10:00 来源: 中国⽹信⽹ 【打印】 【纠错】 国家互联⽹信息办公室 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 中华⼈民共和国⼯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令 第7号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规定(试⾏)》已经2021年7⽉5⽇国家互联⽹信息办公室2021年第10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委员 会、⼯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同意,现予公布,⾃2021年10⽉1⽇起施⾏。 国家互联⽹信息办公室主任 庄荣⽂ 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主任 何⽴峰 ⼯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肖亚庆 公安部部长 赵克志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鹏 2021年8⽉16⽇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规定(试⾏) 第⼀条 为了规范汽车数据处理活动,保护个⼈、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汽车数据合理开发利⽤,根据《中华⼈ 民共和国⽹络安全法》、《中华⼈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 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汽车数据,包括汽车设计、⽣产、销售、使⽤、运维等过程中的涉及个⼈信息数据和重要数据。 汽车数据处理,包括汽车数据的收集、存储、使⽤、加⼯、传输、提供、公开等。 汽车数据处理者,是指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包括汽车制造商、零部件和软件供应商、经销商、维修机构以及出⾏服务企业等。 个⼈信息,是指以电⼦或者其他⽅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车主、驾驶⼈、乘车⼈、车外⼈员等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 的信息。 http://www.cac.gov.cn/2021-08/20/c_1631049984897667.htm 第1/4⻚ 汽⻋数据安全管理若⼲规定(试⾏)-中共中央⽹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22/1/4 16:16 敏感个⼈信息,是指⼀旦泄露或者⾮法使⽤,可能导致车主、驾驶⼈、乘车⼈、车外⼈员等受到歧视或者⼈⾝、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危害的个⼈ 信息,包括车辆⾏踪轨迹、⾳频、视频、图像和⽣物识别特征等信息。 重要数据是指⼀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法获取、⾮法利⽤,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组织合法权益的数据,包括: (⼀)军事管理区、国防科⼯单位以及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等重要敏感区域的地理信息、⼈员流量、车辆流量等数据; (⼆)车辆流量、物流等反映经济运⾏情况的数据; (三)汽车充电⽹的运⾏数据; (四)包含⼈脸信息、车牌信息等的车外视频、图像数据; (五)涉及个⼈信息主体超过10万⼈的个⼈信息; (六)国家⽹信部门和国务院发展改⾰、⼯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组织 合法权益的数据。 第四条 汽车数据处理者处理汽车数据应当合法、正当、具体、明确,与汽车的设计、⽣产、销售、使⽤、运维等直接相关。 第五条 利⽤互联⽹等信息⽹络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应当落实⽹络安全等级保护等制度,加强汽车数据保护,依法履⾏数据安全义务。 第六条 国家⿎励汽车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倡导汽车数据处理者在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中坚持: (⼀)车内处理原则,除⾮确有必要不向车外提供; (⼆)默认不收集原则,除⾮驾驶⼈⾃主设定,每次驾驶时默认设定为不收集状态; (三)精度范围适⽤原则,根据所提供功能服务对数据精度的要求确定摄像头、雷达等的覆盖范围、分辨率; (四)脱敏处理原则,尽可能进⾏匿名化、去标识化等处理。 第七条 汽车数据处理者处理个⼈信息应当通过⽤户⼿册、车载显⽰⾯板、语⾳、汽车使⽤相关应⽤程序等显著⽅式,告知个⼈以下事项: (⼀)处理个⼈信息的种类,包括车辆⾏踪轨迹、驾驶习惯、⾳频、视频、图像和⽣物识别特征等; (⼆)收集各类个⼈信息的具体情境以及停⽌收集的⽅式和途径; (三)处理各类个⼈信息的⽬的、⽤途、⽅式; (四)个⼈信息保存地点、保存期限,或者确定保存地点、保存期限的规则; (五)查阅、复制其个⼈信息以及删除车内、请求删除已经提供给车外的个⼈信息的⽅式和途径; (六)⽤户权益事务联系⼈的姓名和联系⽅式; (七)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条 汽车数据处理者处理个⼈信息应当取得个⼈同意或者符合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保证⾏车安全需要,⽆法征得个⼈同意采集到车外个⼈信息且向车外提供的,应当进⾏匿名化处理,包括删除含有能够识别⾃然⼈的画⾯, 或者对画⾯中的⼈脸信息等进⾏局部轮廓化处理等。 第九条 汽车数据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信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或者符合法律、⾏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其他要求: (⼀)具有直接服务于个⼈的⽬的,包括增强⾏车安全、智能驾驶、导航等; (⼆)通过⽤户⼿册、车载显⽰⾯板、语⾳以及汽车使⽤相关应⽤程序等显著⽅式告知必要性以及对个⼈的影响; (三)应当取得个⼈单独同意,个⼈可以⾃主设定同意期限; (四)在保证⾏车安全的前提下,以适当⽅式提⽰收集状态,为个⼈终⽌收集提供便利; http://www.cac.gov.cn/2021-08/20/c_1631049984897667.htm 第2/4⻚ 汽⻋数据安全管理若⼲规定(试⾏)-中共中央⽹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22/1/4 16:16 (五)个⼈要求删除的,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在⼗个⼯作⽇内删除。 汽车数据处理者具有增强⾏车安全的⽬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可收集指纹、声纹、⼈脸、⼼律等⽣物识别特征信息。 第⼗条 汽车数据处理者开展重要数据处理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并向省、⾃治区、直辖市⽹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 告。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范围、保存地点与期限、使⽤⽅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情况以及是否向第三⽅提供,⾯ 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 第⼗⼀条 重要数据应当依法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未列⼊ 重要数据的涉及个⼈信息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法律、⾏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不同规定的,适⽤该国际条约、协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条 汽车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不得超出出境安全评估时明确的⽬的、范围、⽅式和数据种类、规模等。 国家⽹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以抽查等⽅式核验前款规定事项,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予以配合,并以可读等便利⽅式予以展⽰。 第⼗三条 汽车数据处理者开展重要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每年⼗⼆⽉⼗五⽇前向省、⾃治区、直辖市⽹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以下年度汽车数 据安全管理情况: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负责⼈、⽤户权益事务联系⼈的姓名和联系⽅式; (⼆)处理汽车数据的种类、规模、⽬的和必要性; (三)汽车数据的安全防护和管理措施,包括保存地点、期限等; (四)向境内第三⽅提供汽车数据情况; (五)汽车数据安全事件和处置情况; (六)汽车数据相关的⽤户投诉和处理情况; (七)国家⽹信部门会同国务院⼯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明确的其他汽车数据安全管理情况。 第⼗四条 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在本规定第⼗三条要求的基础上,补充报告以下情况: (⼀)接收者的基本情况; (⼆)出境汽车数据的种类、规模、⽬的和必要性; (三)汽车数据在境外的保存地点、期限、范围和⽅式; (四)涉及向境外提供汽车数据的⽤户投诉和处理情况; (五)国家⽹信部门会同国务院⼯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明确的向境外提供汽车数据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国家⽹信部门和国务院发展改⾰、⼯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根据处理数据情况对汽车数据处理者进⾏数 据安全评估,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予以配合。 参与安全评估的机构和⼈员不得披露评估中获悉的汽车数据处理者商业秘密、未公开信息,不得将评估中获悉的信息⽤于评估以外⽬的。 第⼗六条 国家加强智能(⽹联)汽车⽹络平台建设,开展智能(⽹联)汽车⼊⽹运⾏和安全保障服务等,协同汽车数据处理者加强智能(⽹ 联)汽车⽹络和汽车数据安全防护。 第⼗七条 汽车数据处理者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建⽴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及时处理⽤户投诉举报。 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造成⽤户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条 汽车数据处理者违反本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信、⼯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民共和国⽹络安全法》、 http://www.cac.gov.cn/2021-08/20/c_1631049984897667.htm 第3/4⻚ 汽⻋数据安全管理若⼲规定(试⾏)-中共中央⽹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22/1/4 16:16 《中华⼈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政法规的规定进⾏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2021年10⽉1⽇起施⾏。 http://www.cac.gov.cn/2021-08/20/c_1631049984897667.htm 第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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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由 侯茹2022-04-11 16:57:08上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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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天行文库的中文名是什么?( 答案:安信天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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