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2021 年 7 月 30 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技术与实 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全面建设数字经济强省,根据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以及为数字经济提供支撑 保障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 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第三条 数字经济发展应当遵循创新引领、数据驱动、融合赋能、包容审慎、安全发 展的原则。 第四条数字经济发展以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为核心。数字产业化主要促进数字产品 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的发展;产业数字化主要促进 工业数字化、农业数字化、服务业数字化等数字化效率提升业的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 据需要制定本级数字经济发展规划。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数字经济发展的统筹部署,营造数字经济发展良好环境。地 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掌握数字经济发展动态,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按照上级人 民政府统筹部署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拟制促进数字化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 策,推进数字化发展重大工程和项目实施;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工 作,拟制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数 字经济统计监测机制,开展数字经济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 负责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数字经济发展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数字基础 设施、数字商贸、数字金融、智慧物流等领域的交流合作,扩大数字经济领域开放。加强粤 港澳大湾区数字经济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推进网络互联互通、数字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数 字产业协同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省关于珠三角核心区、沿海经济带、北部生态 发展区的区域发展格局,加强数字经济区域优势互补、差异化协调发展。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数字经济发展,加强国内外交流合作。 第八条 引导企业等市场主体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政策支持下,进行数字化转型。支 持和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数字经济领域投资建设。 支持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以及其他组织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创业孵化、 投资融资、技术支持、法律服务、产权交易等服务。 第二章 第九条 数字产业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信广播电 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发展,培育人工智能、大 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网络安全等新兴数字产业,谋划布局未来产业。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集成 电路产业发展,提升基金、平台、高等学校、园区支撑水平,从制造、设计、封测、材料、 装备、零部件、工具、应用等方面构建产业支柱,支持优质项目投资建设,打造集成电路产 业创新发展高地。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及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软件产业发展, 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业,推进软件产品迭代、平台搭建、产业化应用、适配测试 和开源开放,拓展用户市场,构建安全可控、共建共享的软件产业生态。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新一代移 动通信产业发展和应用创新,加强材料、制造工艺等领域前沿布局,构建集材料、芯片、基 站、设备、终端、应用于一体的新一代移动通信产业链。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培育 互联网平台企业,支持利用互联网平台推进资源集成共享和优化配置。依法依规明确平台企 业定位和监管规则,促进平台经济和共享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平台管理规则和制度,依法依约履行产品和服务质量保 障、网络安全保障、数据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督管 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支持数字经济领域的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 和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中小企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培育数字经济领域企业上市资 源,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到证券交易机构上市。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结合 本地实际,引导支持数字产业基地和园区建设,重点培育下列数字产业集群: (一)新一代电子信息; (二)软件与信息服务; (三)超高清视频显示; (四)半导体与集成电路; (五)智能机器人; (六)区块链与量子信息; (七)数字创意; (八)其他重要数字产业集群。 第十六条 引导互联网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基础电信企业开放数据资源和平台计算 能力等,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创建数字经济领域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 科技企业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载体,构建协同共生的数字经济产业创新生态。 第三章 第十七条 工业数字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工业实施全方位、全角度、全链条的改造,提 升全要素生产率,加快工业生产模式和企业形态变革,促进工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 型。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跨行业、 跨领域以及特色型、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支持企业改造提升工业互联网内外网络, 建立完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推动工 业互联网平台、网络、标识解析、安全等关键技术突破,增强工业芯片、工业软件、工业操 作系统等供给能力,实现工业制造技术和工艺数字化、软件化。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工业数字化产业 生态建设,培育工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以提供数字化平台、系统解决方案以及数字产品和 服务。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发展智能制造, 加强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支持工业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推进工业设备和业务系统上云上 平台,建设智能工厂、智能车间,培育推广智能化生产、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化 延伸、数字化管理等新业态新模式。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 推动大型工业企业开展集成应用创新,推进关键业务环节数字化,带动供应链企业数字化转 型。推动中小型工业企业运用低成本、快部署、易运维的工业互联网解决方案,普及应用工 业互联网。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推 进产业集群数字化改造,推动产业集群利用工业互联网进行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的 连接,通过信息、技术、产能、订单共享,实现跨地域、跨行业资源的精准配置与高效对接。 支持产业集群骨干企业、工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等组建产业联合体,开发推广行业通用 的技术集成解决方案,促进集群企业协同发展。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农业数字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种植业、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产 品加工业等数字化转型,推动发展智慧农业,促进乡村振兴。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遥感监测、地理信息 等信息通信技术在农田建设、农机作业、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等的应用,支持建设智慧农业 云平台和农业大数据平台,探索智慧农业技术集成应用解决方案,提升农业生产精细化、智 能化水平。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新型农业规模 经营主体、加工流通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融合,推动农产品加工、包装、冷链、仓储、配送 等物流设施数字化建设,培育电子商务农产品品牌,促进农业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提升乡村信息 网络水平,推动乡村信息服务供给和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互联网 与特色农业融合发展,培育推广创意农业、认养农业、观光农业以及游憩休闲、健康养生、 创意民宿等数字乡村新业态新模式。 第五章 服务业数字化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点推动智能交通、智慧物流、数字金融、数字 商贸、智慧教育、智慧医疗、智慧文旅等数字应用场景建设,创新服务内容和模式,提升服 务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发展智能交通,加速交通基 础设施网、运输服务网、能源网与信息网络融合发展,构建泛在先进的交通信息基础设施。 构建综合交通大数据中心体系。培育推广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船舶、自动化码头,以及 定制公交、智能公交、智能停车等新业态新模式。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推 动发展智慧物流,推进货物、运输工具、场站等物流要素数字化,支持物流园区、大型仓储 设施、货运车辆等普及应用数字化技术和智能终端设备,提升物流智能化水平。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动发展数字金融,优化 移动支付应用,推进数字金融与产业链、供应链融合。 按照国家规定探索数字人民币的应用和国际合作。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发展数字商贸,引导支持 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的集聚区、平台及其促进体系发展。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数 字服务出口基地建设,培育推广云服务、数字内容、数字服务、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新模 式,支持数字化商贸平台建设,发展社交电子商务、直播电子商务等,完善发展机制、监管 模式,建设与国际接轨的高水平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开放体系,提升数字商贸水平。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发展智慧教育,推进教育数据 和数字教学资源互通共享,支持建设智慧校园、智慧课堂、互联网教育资源服务大平台,培 育推广并规范管理互动教学、个性定制等在线教育新业态新模式。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发展智慧医疗,推进人工 智能、大数据、区块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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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由 侯茹 于 2022-04-11 17:01:31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