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 (2021 年 12 月 15 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录 总则 数据资源 基础设施 发展应用 数据安全 保障措施 法律责任 附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则 为了促进大数据有序健康发展,发挥数据生产要素作用,推进数字福建建设,根据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 合,包含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以及对数据集合开发利用形成的新技术和新业态。 第三条 大数据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创新引领、开放开发、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大数据发展工作的领导,将大数据发 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解决大数据发展和安全工作中的重大 问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数字福建专项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统筹管理、开发利用和监督 检查等工作,定期进行综合评估。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发展促进工作。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和相关安全监管工作,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和相关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数据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管理部门制定公共数据采集、汇聚、共 享、开放、开发、交易、安全等标准。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参与制定数据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 字贸易、数字技术等领域的交流合作,促进人才、技术、资本、数据等要素融通。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数据发展和数据安全宣传教育,营 造有利于大数据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在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开 发、发展应用工作中先行先试、探索创新。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十条 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目录管理。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制定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 规范,组织编制并发布本省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应当与省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相衔接。 第十一条 采集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向被采集者公开采集规则,明示采 集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采集者同意。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和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数据采集工作。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凡能通过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政务部门不得重复采集。 政务部门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职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需要获取非公共数据 时,掌握非公共数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相关数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公共数据。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汇聚、存储、管理 全省公共数据资源。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通过本级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汇聚、存储、管理本地区 公共数据资源,并接入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将业务系统接入本级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按照本部门数据资源 目录实时、全量汇聚,不得直接共享数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能汇聚的数据应 当经同级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确认,依托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以服务接口的方式提供 共享服务。 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汇聚的政务数据按照属地原则及时回流至设区的市公共数据汇聚 共享平台。 第十三条 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数据治理工作机制,明确数据质量责任主体,完善数据 质量核查和问题反馈整改机制,并对整改情况跟踪督查。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数据质量管控,健全数据纠错机制,对采集的公共数据进行校 核、确认,确保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十四条 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暂不共 享三种类型。 无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可以提供给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共享使用;有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只 能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必要范围内共享使用。凡列入暂不共享类公共数 据的,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政策作为依据。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通过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共享和获取数据,获取的数据应当用于本部 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目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所获取的数据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公共数据开放应当遵循统一标准、分类分级、安全有序、便捷高效的原则。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托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平台向社会开放公共数据,应当优先开放与民生 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和需求度高的数据。 公共数据开放分为普遍开放和依申请开放两种类型。属于普遍开放类的公共数据,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从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平台无条件免费获取;属于依申请开放类的公 共数据,应当向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平台申请,经大数据主管部门征求数据提供单位同意后获 取。 第十六条 公共数据资源实行分级开发。省人民政府设立全省公共数据资源一级开发主体, 承担公共数据汇聚治理、安全保障、开放开发、服务管理等具体支撑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 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本地区公共数据资源一级开发主体。 二级开发主体基于具体应用场景,需要获取一级开发主体汇聚治理的数据资源的,应当经大 数据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要求使用数据,定期向大数据主管部门报告开发利用情况,所开发 的数据产品应当注明所利用数据的来源和获取日期。 二级开发主体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 依法获取的各类数据经处理无法识别被采集者且不能复原的,可以交易、交换或 者以其他方式开发利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发利用公共数据资源获得的合法收益,受法律保护。 数据交易、交换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 法权益。 第十八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多元化的 数据合作交流机制,鼓励掌握非公共数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政府共享数据,将相 关数据向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汇聚,加强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深化融合。 鼓励行业协会建立行业数据合作交流机制,推进行业数据汇聚、整合、共享。 第三章 基础设施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遵循统筹布局、集约建设、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 则,构建高速泛在、天地一体、云网融合、智能敏捷、绿色低碳、安全可控的数字信息基础 设施体系,为大数据发展提供支撑保障,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布局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第二十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汇聚共享、 统一开放、开发服务等基础平台,推动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跨行业创新应用。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全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 乡宽带、移动互联网覆盖率和接入能力,推进全省通信骨干网络扩容升级,构筑空天地海一 体化信息网络。 第二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构建全省一体化 大数据中心体系,统筹推进数据中心、超算中心和边缘计算节点等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发展 云计算等大数据计算能力工程,构建高效协同的智能算力生态体系。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交通、能源、水利、生态、市政 等领域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和智能化升级。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网信等有关部门应当构建全省统一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应急处置 平台,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标准体系,完善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章 发展应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应用和服务导向,以数字化转型驱动生产方式、 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创新,运用大数据推动经济发展,促进民生改善,完善社会治理,提升 政府服务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大数据等有关部门应当推进通信设备、核心 电子元器件等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推动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云计算、网络安全 等新兴数字产业的发展,形成创新协同、布局合理的产业生态体系。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培育优势特 色软件产业集群,构建健康可持续软件产业生态。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在农业生产 管理智能化过程中的应用,提升农业生产精细化、智能化水平。支持农产品加工、仓储、冷 链、配送等环节数字化建设,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制造业企业将 大数据融入生产经营各环节,推动数字技术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服务等 方面应用,推进大型制造业企业和特色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培育面向工业设计和智能制造 的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制造业数字化。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大数据优化公共资源配置的作 用,推动数字化服务普惠应用,重点拓展交通、金融、商贸、物流、教育、医疗、养老等领 域数字应用场景建设,创新服务产品和模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市信息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构建城市数据资源体系,分级 分类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健全农村综合信息服务体系,建立涉农信息普惠服务机制,推 进乡村管理服务数字化,推动数字乡村建设。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数字化社会治理和大数据辅助决策机制, 在社会态势感知、综合分析、预警预测、公众参与等方面,加强大数据创新应用,提升政府 科学决策和社会治理能力,提高宏观调控和风险防范水平。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建设全省电子政务网络,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应当推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和协同办公,推进纵向贯通,优化办事流程,推动政务 服务便捷化、标准化。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和安全审查制度,明确各环节中数据 安全的范围边界、责任主体和具体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坚持数据安全和数据开发应用并重,建立数据安全工作 协调机制,完善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以及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大数据环境下防攻击、防泄露、 防窃取的监测、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容灾备份能力建设,保障数据采集汇聚、共享应用 和开放开发等环节的数据安全。 第
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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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由 侯茹 于 2022-04-11 17:03:33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