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订货技术条件 Specification for order of the valve regulated sealed lead-acid batteries DL/T 637—1997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组的技术特点,国内电力系统控制、保护、操作等 运行的要求,参照国际标准 IEC 896—2(1995)《固定铅酸蓄电池一般要求和试验方法第二部 分阀控式》、国家标准 GB 13337.1—91《固定型防酸式铅酸蓄电池技术条件》 、日本标准 JISC 8707—92《阴极吸收式密封固定型铅酸蓄电池》编制而成。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和编写原则尽可能与 IEC 896—2 标准保持一致,其中 IEC896—2 中 部分条款是针对蓄电池结构设计要求,故本文中未采用,有些条款在顺序上有些变动。正文 保留了 GB 13337.1—91 中对固定型铅酸蓄电池的通用技术要求,也采用了 JISC 8707—92 中的部分条款。 本标准增加了以下试验内容: a)开路电压。 b)蓄电池连接条压降。 c)蓄电池组事故冲击放电能力。 d)蓄电池放电特性曲线。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科学技术司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高压开关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电力工业部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华北电力设计院、四川电力试验研究院、华北电管局、北京供电 局、黑龙江省电力局、天津电力局、江苏双登电源有限公司、山东曲阜圣阳电源有限公司、 山东曲阜圣阳电源有限公司、山东威海文隆电池有限公司、北京长河机电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嘉、顾霓鸿、陈巩、王典伟。 本标准委托电力工业部高压开关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IEC 前 言 1)IEC(国际电工委员会)是由所有国家电工技术委员会(IEC 国家委员会)组成的世界性标 准化组织。IEC 的目的是促进电气和电子领域内涉及标准化的所有问题的国际合作。为达此 目的,除上述活动外,IEC 还发布国际标准,这些标准委托给各技术委员会制订。对所涉及 的问题感兴趣的任何 IEC 国家委员会均可参与这项制订工作。与 IEC 协作的国际组织、政 府和非政府组织也可参与这项制订。IEC 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按照两个组织间的协议所 确定的条件密切地进行合作。 2)IEC 关于技术问题的正式决议或协议,是由代表所有对这些问题特别感兴趣的国家委 员会组成的技术委员会制订的,他们尽可能地表达出对所涉及问题的国际上一致的意见。 3)这些决议或协议以标准、技术报告或导则的形式出版,以推荐的形式供国际上使用, 并在此意义上为各国家委员会所接受。 4)为了促进国际上的统一,各 IEC 国家委员会同意在他们的国家和区域性标准中清楚 地、最大可能限度地采用 IEC 国际标准。IEC 标准和相应的国家或区域性标准间的任何差异 应在后者中清楚地指出。 5)IEC 不提供表明其认可的商标程序并且不对宣称符合某一标准的任何设备负责。 本标准 IEC 896—2 是由 IEC 第 21 次技术委员会(单体蓄电池和蓄电池组)制订的,本标 准的文本基于下述文件。 国际标准草案(DIS) 表决报告 21/376/DIS 21/392/RVD 表决赞成本标准的全部资料,可在上表所指出的表决报告中找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订货 技 术 条 件 DL/T 637—1997 Specification for order of the valve regulated sealed lead-acid batteries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1998-01-22 批准 1998-06-01 实施 范围 本技术条件适用于控制、保护、事故照明、动力、分合闸操作及电力系统直流电源用阀 控式 密封铅酸蓄电池。 本技术条件规定了电力系统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定义、符号、技 术要 求、试验方法及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1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 所示的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 本的可能性。 GB 2900.11—88 蓄电池名词术语 GB 13337.1—91 固定型防酸式铅酸蓄电池技术条件 JISC 8707—1992 阴极吸收式密封固定型铅酸蓄电池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的术语定义除应符合 GB 2900.11 规定外,还应采用下列术语。 3.1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 Valve regulated sealed lead-acid batteries 蓄电池正常使用时保持气密和液密状态,当内部气压超过预定值时,安全阀自动开启, 释放气体,当内部气压降低后安全阀自动闭合,同时防止外部空气进入蓄电池内部,使其密 封。蓄电池在使用寿命期间,正常使用情况下无需补加电解液。 3.2 安全阀 Safety valve 具有自我开启和再闭合功能,保持蓄电池气密性和液密性,防止外部空气进入蓄电池内 部和内部酸雾排出,但又不允许蓄电池内气压超过预定值的装置。 3.3 符号 Symbol C10——10h率额定容量,Ah; C3——3h率额定容量,数值为 0.75C10,Ah; C1——1h率额定容量,数值为 0.55C10,Ah; 3 Ct——蓄电池实测容量,是放电电流I(A)与放电时间t(h)的乘积,Ah; Ce——在基准温度(25℃)条件时蓄电池实际容量,Ah。 3.4 放电电流符号 Discharge current symbol I10——10h率放电电流,数值为C10/10,A; I1——1h率放电电流,数值为 5.5I10,A。 3.5 额定容量 Rated capacity 在规定的条件下,蓄电池完全充电后所能提供的由制造厂标明的安时电量。 3.6 完全充电 Fully charged state 当蓄电池内所有可利用的活性物质都已转变成完全充电的状态。 1〕 4 技术要求 〕 4.1 蓄电池的工作环境2 蓄电池在环境温度-10℃~+45℃条件下应能正常使用(推荐使用的温度为 5℃~30℃)。 4.2 蓄电池结构 4.2.1 一般结构 蓄电池由正极板、负极板、隔板、槽、盖、安全阀、汇流条、端子、电解液等组成。蓄 电池结构应保证在使用寿命期间,不得渗漏电解液。 4.2.2 蓄电池槽、盖、安全阀、极柱封口剂等的材料应具有阻燃性。 4.2.3 蓄电池极性应与极性标志一致。正、负极端子应便于用螺栓连接 ,其极性、端子外 形尺寸应符合厂家产品图样。 4.2.4 蓄电池正极板厚度不得低于 3.5mm。 4.3 外观 蓄电池的外观不应有裂纹、变形及污迹。 〕 4.4 开路电压3 蓄电池组中各蓄电池的开路电压最大最小电压差值不得超过表 1 规定值。 表 1 开路电压最大最小电压差值 V 4.5 标称电压 开路电压最大最小电压差值 2 0.03 6 0.04 12 0.06 〕 蓄电池连接条压降4 蓄电池间的连接条电压降应不大于 8mV。 采用说明: 1〕根据本标准内容需要,把 IEC896—2 一般要求、功能特性及附录的要求称为技术要 求。 2〕本标准增加内容。 3〕本标准增加内容。 4〕本标准增加内容。 4.6 气密性 蓄电池除安全阀外,应能承受 50kPa 的正压或负压而不破裂、不开胶,压力释放后壳体 无残余变形。 4.7 安全阀动作 蓄电池在使用期间安全阀应自动开启闭合,闭阀压力应在 1kPa~10kPa 范围内,开阀压 力应在 10kPa~49kPa 范围内。 4.8 蓄电池组容量 蓄电池组按 6.7 的规定方法试验,10h率容量应在第一次循环不低于 0.95C10,第 5 次循 环应达到C10,放电终止电压应符合表 2 规定。 表 2 放电终止电压 V 标称电压 蓄电池放电终止电压 2 1.80 6 5.25(1.75×3) 12 10.5(1.75×6) 大电流放电 蓄电池以 30I10的电流放电 1min,极柱不应熔断,其外观不得出现异常。 4.10 荷电保持能力 蓄电池静置 90d 后其荷电保持能力不低于 80%。 4.11 密封反应效率 蓄电池密封反应效率应不低于 95%。 4.12 防爆性能 蓄电池在充电过程中,蓄电池外部遇明火时,不应内部爆炸。 4.9 采用说明: 5〕本标准增加内容。 5〕 4.13 蓄电池组事故冲击放电能力 蓄电池组(220V 系统)以预放电流放电 1h 后,叠加冲击电流放电 1 次,冲击电流应符合 表 3 规定。冲击放电时蓄电池组端电压应不低于 202V。 表 3 预放电流、冲击电流 标准电压 V 预放电流 A 冲击电流 A 每组电池数量 只 12 2I10   22I10   19 6 2I10   22I10   38 2 1I10   8I10   104 耐过充电能力 蓄电池用 0.3I10电流连续充电 160h后,其外观应无明显变形及渗液。 4.15 过充电寿命 标称电压 2V 蓄电池过充电寿命不应低于 210d。标称电压 6V 及以上的蓄电池过充电寿 命不应低于 180d。 4.16 封口剂性能 蓄电池在-30℃~65℃温度范围内,封口剂不应有裂纹与溢流,密封性应符合 4.6 的规 定。 6〕 4.17 蓄电池组放电特性曲线 4.17.1 蓄电池组应具有 1I10充放电曲线。 采用说明: 6〕本标准增加内容。 4.14 7〕本标准增加内容。 4.17.2 蓄电池组应具有 2I10、3I10、(4I10)、(5I10)、(10I10)放电曲线。 4.17.3 蓄电池组应具有不同放电电流放电 1h 后,叠加不同冲击电流(时间为 0.5s)的特性曲 线。 放电电流:0、1I10、2I10、3I10、(4I10)、(5I10)); 冲击放电电流:0~15I10、(20I10)、(25I10)、(30I10)。 注:蓄电池容量≤100Ah时,冲击放电电流在 0~25I10任选 6 点。 4.18 内阻值 制造厂提供的蓄电池内阻值应与实际测试的蓄电池内阻值一致,允许偏差范围为± 10%。 4.19 浮充蓄电池组运行电压偏差值(现场试验) 蓄电池组在正常浮充状态下运行 3~6 个月,蓄电池端电压与平均值的偏差应不大于表 4 规定值。 表 4 浮充运行电压偏差值 V 标称电压 偏差值 2 ±0.05 12 ±0.3 7〕 4.20 制造厂家应提供的参数值范围及特性曲线 4.20.1 蓄电池的浮充电压值及范围。 4.20.2 蓄电池浮充电电流值及范围。 4.20.3 蓄电池的充电(恒压)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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