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2021 年 12 月 28 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全面建设数字经济强省,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保障数字经济安全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重要载体, 以数字技术促进效率提升和结构优化的经济形态。 第三条 发展数字经济是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发展数字经济应当遵循统筹规 划、市场主导、创新引领、共建共享、包容审慎、数据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 数字经济发展的投入,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解决数字 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数字经济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推 进数字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子信息产业和软件服务业管理工作,拟定并 组织实施相关规划、政策和标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 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 市场监管、统计、大数据、能源以及网信、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 进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数 字经济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经济开放合作,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在 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电子商务、数字贸易等领域的合作交流;加强与省外数字经济合作,促 进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数据资源依法有序流动、合法有效利用,数字产业协同发展。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参与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数 字产业化发展、产业数字化转型及数字化治理和服务。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人才培养、创业孵化、 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产权交易等服务。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普及,营造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数字经济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第十一条 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本条例所称数字基础设施,是指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信息网络为基础,为 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感知、传输、存储、计算及融合应用等基础性信息服务的公共设施体系, 主要包括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和信息安全基 础设施等。 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遵循安全可靠、自主可控的原则。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 制定市政、交通、电力、公共安全等相关基础设施规划时应当根据数字经济发展的需要,与 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衔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省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支持新一代移动通信网 络建设、光纤宽带网络优化布局和卫星互联网络、量子通信网络发展,推进互联网骨干网、 城域网、接入网等信息通信网络建设。 工程建设、设计等单位应当将信息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作为主体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按 照有关建设设计标准和规范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保留完整的管线分布等数字 基础设施建设档案。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超级计算中 心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数据中心优化建设和升级改造,提升资源利用水平和运行效率;推 动云计算、边缘计算等多元计算协同发展,构建高效协同的数据处理体系。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统筹建设本区域数据中心、 边缘计算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在土地、电力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基础设施建 设,支持建设底层技术平台、算法平台、开源社区等基础平台,建立领先的新技术能力支撑 体系。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数字经济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 基础平台作用,提供公共服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能源、交通、城建、农业、水利、环 保、应急、医疗、健康、教育、文化和旅游等领域的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 改造,建立经济社会智慧化运行的基础设施体系。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省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推动工业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完 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支持建设多层次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加强工业互联网安全能 力建设,推动企业积极开展内外网升级改造,提升生产和管理效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快交通、物流、市政等重点领域物联网终端和智能 传感器的规模部署,推动感知设备统一接入、集中管理和感知数据共享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乡村信息服务供给 和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完善农村电商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农产品网络销售的物流设施、供 应链设施和支撑保障设施,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构建完善云网数端一体化协同安全保障 体系,运用可信身份认证、数字签名、接口鉴权、数据溯源等数据保护措施和区块链等技术, 强化对数据资源和算力资源的安全防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企业和第三方机构创新云安全服务模式,强化数 据安全技术服务能力。 数字基础设施以及网络平台的管理者、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数据资源 的安全保护。 第三章 第十八条 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本条例所称数据资源,是指以电子化形式记录、保存的,可以通过云计算、 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分析处理,并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各类信息资源的集合,包括公共 数据资源和非公共数据资源。 第十九条 公共数据资源,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 织,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数据资源。 非公共数据资源,是指公共数据资源以外的数据资源。 第二十条 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循依法规范、促进流通、合理使用、保障安全的原 则。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提升数据要素质量,培 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产业化发展。 第二十一条 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 护国家数据资源安全。 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应当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尊重数据隐私, 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十二条 数据资源开发者对其开发的数字技术和数据产品依法享有知识产权,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使用。 第二十三条 公共数据应当依法共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共享的情形除外。公共 数据提供单位应当按照需求导向、分类分级、统一标准、安全可控、便捷高效的原则共享开 放公共数据,注明数据共享的条件和方式,并按照规定逐步扩大公共数据开放范围。 鼓励使用公共数据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咨询服务、产品开发、数据加工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开放非公共数据,促进数据融合创新。 数据资源拥有者对其汇集的非公共数据资源依法享有使用权,但是不得侵害信息主体的 合法权益。 数据信息主体对其个人数据依法享有知情权、同意权、查阅权、复制权、更正权、撤回 权和可携带权。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数据资源开发市场化发展,创新数据交 易模式,拓宽数据交易渠道,促进数据高效流通;鼓励省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数据运营 单位研究建立数据价值评估和定价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依法设立数据交易中心;鼓励和 引导数据供需双方依法进行数据产品交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做好流转动态管理,按照包容 审慎的原则建立完善数据资源交易监管体制。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数字产业化发展 本条例所称数字产业化,是指通过数字技术的市场化应用,将数字化的知 识和信息转化为生产要素,推动数字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数字产业包括数字产品制造业、数 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和数字要素驱动业等。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数字经 济技术、产业发展趋势,结合本省产业发展水平和各地区经济禀赋差异,统筹规划全省数字 产业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规划本行政区域的数字产业化发展, 做强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重点培育新型显示和智能终端、物联网、软 件、网络安全、先进计算、网络通信、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产业集群。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新型显 示和智能终端产业发展,支持设立研发创新平台,强化基金和科研支撑能力,提升新型显示 和智能终端产业发展水平。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物 联网产业发展,完善智能传感器、射频卡、嵌入式芯片、传感网络设备等物联网产业链,构 建自主可控的信息感知、网络传输、平台建设、应用示范生态体系。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软件产业 发展,支持高水平软件产业园区建设,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网络安全、工业基础、地理 信息等软件产业,推进软件产品迭代、适配测试和产业化应用,构建自主可控、共建共享的 软件产业生态。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电子信 息制造业发展,做好重大项目推进、产业链上下游对接配套、龙头骨干企业培育,打造电子 信息制造优势产业集群。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坚持发展和规范 并重,积极培育数字经济新业态和新模式,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发展,探索适宜本地的平台 经济发展场景和模式,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省实验室和省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技术 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研究院等创新基地及平台建 设。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主体整合创新要素资源,围绕重点领域关键环 节实施科技攻关,推动

pdf文档 河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行业政策库 > 地方政府机构 > 其他地方政府政策文件 > 文档预览
14 页 0 下载 4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如果当前文档出现乱码或未能正常浏览,请先下载原文档进行浏览。
河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 1 页 河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 2 页 河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 3 页 河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 4 页 河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 5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还有 9 页可预览,继续阅读
本文档由 侯茹2022-04-25 11:05:20上传分享
给文档打分
您好可以输入 255 个字符
安信天行文库的中文名是什么?( 答案:安信天行 )
评论列表
  • 暂时还没有评论,期待您的金玉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