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郑政 〔 2020〕22 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务数据安全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 (市) 人 民 政 府,市 人 民 政 府 各 部 门, 各有关单位: 现将 《郑州市政务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 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 年 11 月 19 日 — 1 — 郑州市政务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安全 保障体系,预防政务数据安全事件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安全法》《郑州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涉密政务数据安 全管理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按照国家保密相关规定 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政 务 数 据 安 全 采 取 积 极 防 御、 综 合 防 范; 统 一 协 调、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方针,坚持保障政务数据 安全与促进信息化发展相协调,管理与技术统筹兼顾的原则。 政务数据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 实施、同步发展。 第二章 第四条 — 2 — 职责分工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工作 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国家、省、市 政 务 数 据 安 全 法 律、法 规、规 章 和 标准,编制政务数据安全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制定政务数据安 全标准,建立考核评价制度,指导各政务部门开展政务数据安全 工作; (二)健全完善适应于大数据环境下的数据分类分级安全管 理制度,制定适合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应用模式的政务 数据分类分级规则,为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和安全资源配置提供指 导; (三)组织建设和完善政务数据安全保障基础设施,引进政 务数据安全管理与测评机制,健全数据安全专家队伍; (四)负责组织做好政务数据安全的风险评估、安全培训等 工作; (五)会同网信、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政务部门 进行政务数据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指导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区县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开展政务数据 安全管理 工 作,会 同 本 级 网 信、 公 安 部 门 开 展 政 务 数 据 安 全 检 查,建立政务数据安全监测预警、信息通报和应急处置机制等。 第六条 各政务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政务数据安全工作,履行 下列职责: (一)执行国家、省、市 政 务 数 据 安 全 法 律、法 规、规 章 和 — 3 — 标准,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指定政务数据安全管理人员,落 实政务数据安全责任制; (二)制定政务数据安全计划,实施数据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开展政务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有效应对政务数据安全事件,防范 违法犯罪活动; (三)参加政务数据安全教育培训,接受有关部门监管和社 会监督; (四)承担其他政务数据安全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政务数据安全管理 各政务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数据安全经费保障制度, 将政务数据安全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 第八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建立政务信息系统和政务数据资产 管理体系,实行资产登记,编制资产清单,明确资产管理责任部 门与人员,定期按照资产清单对数据资产进行一致性检查并保留 检查记录。 第九条 机房的物理环境安全管理工作,实行 “谁建设、谁 负责”“谁主管、谁督促”“谁使用、谁要求”的管理责任制,对 出入机房人员进行审查、登记。 第十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进行必要的安全性评估工作,加强 对服务 器 上 的 应 用、服 务、端 口 的 安 全 管 理,定 期 实 施 漏 洞 扫 — 4 — 描、恶意代码检测,及时升级系统安全补丁。建立和完善密码防 护系统,提升密码安全防护能力。 第十一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采取集中管控、用户识别、访问 控制、安全审计等技术防护措施,严格落实终端计算机的安全管 理。 第十二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明确采集数据的目的和用途,确 保数据采集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和业务关联性。对数据采 集的环境、设 施 和 技 术 采 取 必 要 的 管 控 措 施, 确 保 数 据 的 完 整 性、一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三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对数据进行脱敏、分析、溯源等 处理措施,应当严格落实政务数据的安全处理机制。 第十四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在数据采集、共享交换等数据传 输环节中,制定并执行数据安全传输策略,采用安全可信通道或 数据加密等安全防控措施,确保传输过程可信、可控。对关键网 络传输链路、网络设备节点实行冗余配置,保障数据传输可靠性 和网络传输服务可用性。 第十五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在选择政务数据存储载体时,选 择安全性能、防护级别与数据安全等级相匹配的存储载体,并制 定落实政务数据存储备份和恢复策略,保障相关灾备措施,定期 进行灾难恢复演练。 各政务部门应当严格管控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防止移动存 储介质在不同网络区域之间交叉使用造成恶意代码的传播和数据 — 5 — 泄露。 第十六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遵照 “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 外”的政务数据共享原则,采取加密、脱敏、备份、审计等措施 对政务数据予以安全保护,承担数据安全审查职责。政务数据使 用单位签订政务数据安全保护协议,明确政务数据共享内容、使 用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政务数据使用单位对于共享的政务数据具有上述相同的安全 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制定数据清理和过期数据销毁策 略,对于需要依法销毁的数据,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销毁并对 销毁过程进行记录和备案。 建立数据销毁的审批和记录流程,采取技术或管理手段,监 测数据销毁操作过程,确保全过程可审计。 第十八条 各政务部门重要信息系统应当启用备份容灾机 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 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不得向境外发送。 第十九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民信息和重要数据采 集、传输、存储、处理、共享、销毁和使用的保护。 第二十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遵循市级统一的政务数据分类分 级规则,配套差异化的安全控制措施,实现对政务数据的分类分 级保护。 第二十一条 — 6 — 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 要求、技术标准对政务信息系统开展建设与整改。 第二十二条 各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上运行业务系 统技术防护体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提高防篡改、防病毒、防 攻击、防瘫痪、防挂马能力,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 第二十三条 各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以数据安全管控、监 控、审计、运营等模式,实现日常运维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工 作效率。 第二十四条 各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务数据的生命周 期建立数据安全溯源机制,跟踪记录数据产生、传输、归集、共 享、使用各个环节的详细情况,出现安全问题,快速定位,及时 解决。 第二十五条 各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政务数据安 全意识教育与政务数据安全操作基础培训,对系统建设、运维人 员和政务数据安全从业人员进行针对性专项技能培训。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政务数据安全检查与应急处理 各级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网信、公安部门 建立政务数据安全年度检查和专项检查制度,对全市政务数据应 用的安全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各政务部门应当配合检查,对检 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七条 各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 — 7 — 第三方机构对政务数据安全工作开展风险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各 政务部门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八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网信、公安、 当地线路运营商、电网等部门建立应急协调机制,及时处理由网 络中断、电力供应和非法攻击行为等引发的政务数据安全事件。 第二十九条 政务数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各政务部门应 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报送同级网信、公安、大数据等部门: (一)发现重大网络安全隐患、漏洞或基础网络、重要系统 受到外部攻击遭到破坏的; (二)发生重大政务数据安全事件; (三)公民、 法 人 信 息 或 重 要 政 务 数 据 泄 露、 毁 损、 丢 失, 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 (四)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等网站数据被篡改; (五)国家、省、市政务数据安全主管部门通报的事件;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 第五章 第三十条 责任追究 政务部门、公职人员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已 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政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 正;造 成 安 全 隐 患 或 者 导 致 政 务 数 据 安 全 事 件 发 生 — 8 — 的,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涉及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 查处: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导致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 篡改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未采取数据分类分级保护措 施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履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 度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拒绝、阻碍安全检查和未按 要求进行整改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未进行风险检测评估的。 第三十二条 公职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政务数 据安全管理工作的; (二)泄露政务数据,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公民、法 人信息的; (三)处置政务 数 据 安 全 事 件,存 在 瞒 报、缓 报、谎 报、迟 报和推诿责任行为的; (四)拒不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干扰事件调查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 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 — 9 —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附 则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系统,是指各政务部门所 建设的,由计 算 机 及 其 相 关 和 配 套 设 备、 设 施 (含 网 络) 构 成 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相关信息和数据进行采集、加 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各政务部门在依法 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 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 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 措施,防范对网络 (系统、数据)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 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 (系统)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 态,以及保障政务数据的完整
郑州市政务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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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由 侯茹 于 2022-04-25 11:25:20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