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9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IPTV 集成播控平台实施细则 (暂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二〇一四年十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 IPTV 集成播控平台安全播出及信息安全管理工 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相关信息系统安全 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关于 IPTV 集成播控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 IPTV 集成播控平台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 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中 IPTV 集成播控平台是指对 IPTV 节目从播出端到用户端 实行管理的播控系统。 第三条 IPTV 集成播控平台实行两级架构(以下简称“总、分平台”), 技术系统主要包括:节目内容统一集成和播出控制、电子节目指南(EPG)、 用户端、计费、版权以及增值服务、安全管理等技术子系统,在本细则中, 将用户管理、计费管理、版权管理等技术系统统一称为“运营管理类技术 子系统”。 第二章 系统配置要求 第一节 总体网络架构 第四条 集成播控平台内部网络应根据应用系统、业务流程、数据流向 和播出安全相关度进行网络结构设计,网络结构应有清晰的层次,以便于 进行网络逻辑隔离、访问控制、结构调整和应急处理,不同网络边界之间 应设置网络访问控制。 第五条 网络的业务处理能力和网络带宽应具备冗余空间;应为网络设 备、通信线路和重要的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配置冗余,避免关键点 存在单点故障,要定期对冗余配置进行验证测试。 第六条 内部网络应根据业务类型、功能、重要性、工作职责、信息等 1 级、服务流程、终端用户、物理位置等因素划分安全域,并按照方便管理 和控制的原则划分不同的子网或网段,为各子网、网段分配地址段,业务 边界应清晰;各安全域应当按照面临的风险不同,采用不同的安全防护策 略和措施,后台管理、数据库、播出等相关系统与其他系统之间应有可靠 的隔离防护措施。 第七条 集成播控总、分平台之间,及与 IPTV 内容服务平台、IPTV 传 输网络、IPTV 监管平台之间存在互连关系。集成播控总、分平台之间和集 成播控分平台与 IPTV 传输系统之间,应采用两路不同物理路由或不同传输 方式的链路进行互连,主备链路应具备自动和手动切换功能。IPTV 内容服 务平台与集成播控平台间应采用专线方式接入。 第二节 供配电系统 第八条 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至少一路应 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第九条 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二)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互为备用的工艺专用变压器;播出负 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工艺专用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 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 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 30 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 电源,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主备播出设备、双 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 UPS 供电回路。 第十条 智能电源设备应实施必要的信息安全防护,禁止通过外部网络 进行远程维护。 2 第三节 业务系统 第十一条 节目内容统一集成和播出控制技术子系统主要由直播、点播 分系统及 EPG、运营管理类技术子系统构成。 第十二条 直播分系统主要实现信源播控、信源接入、信源分配、编转 码、直播流调度输出等功能。 第十三条 为保证直播信号传输稳定可靠,直播分系统网络应采用独立 的网络及传输链路,以实现组播与单播有效分离,避免相互干扰。 第十四条 信源播控应包括节目单提交确认、串联单逻辑时间检查、播 出素材就绪情况检查、节目自动技审、数据校验、人工播前审核、主备信 号同播等功能。 第十五条 采用流方式的播出服务器,其单台输出 IP 流的路数应根据 服务器性能合理配置,确保播出服务器输出的码率稳定。 第十六条 重要节目信源接入应采用至少两路不同物理路由或不同传 输方式的链路,且能够满足主备信源间自动、手动切换和应急跳接。信源 分配链路应具备冗余,各分配环节关键设备应根据节目重要程度进行合理 规划。 第十七条 信源编码码率应满足信号质量要求和网络传输带宽要求。重 要节目编、转码设备应采用 1+1 备份方式,其他节目应采用 N+1 备份方式。 直播流输出应采用两路不同物理路由或不同传输方式的链路。 第十八条 应配置应急垫播流系统,当信源中断和非法信号插入时可及 时切换至应急垫播播出。 第十九条 点播分系统主要实现节目库管理、节目编排、节目审核、节 目上下线、节目迁移分发等功能。 第二十条 应在节目入库、节目上线前配置内容和技术审核环节,确保 节目的准确及完整性。节目库应具备恢复机制,并定期进行节目文件完整 3 性校验。 第二十一条 节目上下线环节应具备日志记录、审计功能,对已上线的 节目应具备监看环境。下线节目恢复上线时,应重新审核。 第二十二条 节目迁移分发应启用校验及认证机制,并确保分发链路的 畅通。分发链路宜具备冗余,且采用不同物理路由或不同传输方式。 第二十三条 EPG 技术子系统实现内容展现、数据处理、逻辑控制和操 作维护等功能。 第二十四条 EPG 模板在正式发布前,应进行预发布和审核,待审核通 过后方可发布; 应对已发布的 EPG 模板进行归档备份,模板压缩包应采用 加密方式予以保护;EPG 模板文件应定期进行文件完整性检查,以防止被篡 改。EPG 服务器应实施防篡改机制,禁止通过互联网远程登录 EPG 系统进行 相关操作。 第二十五条 应对用户开机登录、业务订购、业务使用等过程进行认证 鉴权,并产生用户费用信息详单。应通过与运营商之间的接口实现用户信 息、用户操作记录、业务订购信息的同步。 第二十六条 用户、计费等核心数据应进行备份,并配备相关安全防护 措施,以防止数据被泄露、窃取及篡改。每次备份数量不少于 2 份,备份 介质应异地存放,妥善保管。 第四节 其他技术系统 第二十七条 增值服务技术子系统应具备应用接入申请、人工审核及注 销功能。应采取相关安全措施,以防止内容被篡改。应配置相关监管功能, 确保内容的准确性。 第二十八条 数据库在设计时任何类型的入口都应在安全规则和文档 中说明,应有恢复机制;安全结构应能够防止外部干扰和破坏,数据库管 理系统进程应与用户进程隔离,核心数据库应部署数据库审计与风险控制 4 系统。 第二十九条 应对节目进行数字版权录入及管理,保证版权安全。 第三十条 应配置产品测试环境,对软、硬件产品上线前进行模拟测试。 有条件的单位宜建设包括所有业务功能在内的、独立的最小测试系统,测 试系统各模块软件版本应与现网保持一致。 第五节 安全监控管理中心 第三十一条 应配置安全监控管理中心,实现全网的安全管理,从监控、 审计、风险、运维等方面,对网络及业务系统的运行状况、系统性能、维 护情况、操作情况、外联情况、远程访问情况、安全情况和系统升级、漏 洞修复、审计等进行监控、记录和管理,对异态应当设置多种报警形式。 第三十二条 远程访问监控应能够支持安全监控管理中心的集中管理, 对异常业务交易及时报告,具备对监控事件的实时性响应和报警功能,并 能够根据异常事件的类型和严重程度进入相关事件处理流程;可以对访问 用户的来源进行监控。 第三十三条 病毒监控应能够支持集联控制,能够支持安全监控管理中 心的集中管理,具备报警功能。 第三十四条 监控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具备对远程访问、信源接入、编转码、分配、传输、回看等 环节监测能力。重要节目应进行视音频实时监听监看;应对编码器输出、 播出链路输出、分发业务回传等重要节点信号的码流、视音频等进行自动 监测,并具备信号、码流异态声光报警功能; (二)应配置网管监控系统,对系统中主要设备具备管控能力,对播 出及信息系统关键设备、软件、网络、存储等状态等进行实时监测,并具 备异态声光报警功能; (三)应对所有监控工作进行记录;应采用录音、录像或者保存技术 5 监测信息等方式对直播节目的安全播出状况及信号的质量进行记录,异态 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 (四)应具备对分发至网络运营商目标站点的节目分发状态进行监控 的能力。 第三十五条 电力和环境监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关规 定; (二)应配置具备声光报警功能的电力和环境集中监控系统,对配电 系统中的主要运行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况进行集中监测,并对机房的温 度、湿度等环境状态进行监测。 第三十六条 应对节目上载、系统操作、设备机房、UPS 主机及电池室、 缆线集中点、室外设备等播出相关的重点部位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 严格对机房门禁系统进行权限控制,防范机房非法进入。 第六节 基础软硬件设备技术要求 第三十七条 IPTV 集成播控平台基础软硬件设备主要包括通用系统软 件、编转码设备、服务器、存储、网络设备、网络安全设备等。各软硬件 设备指标和采购,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及标准规范要求。 第三十八条 编转码设备应具备双电源、主备输出接口,在断电或者重 启后,应保留原有配置信息;编转码设备应根据业务需要配备在线冗余。 第三十九条 通用操作系统及数据库软件应能与业务系统完全兼容,并 根据业务需要能够进行补丁升级。 第四十条 数据库服务器和关键业务应用服务器应采用双机或多机构 成高可用集群系统;配件应具备热插拔功能;应根据服务器的总数量配置一 定比例的冗余。 第四十一条 存储设备应支持数据镜像以及数据保护功能。存储容量占 6 用率峰值应不超过设计存储容量的 80%,超过 80%时应进行数据迁移或扩容。 第四十二条 交换机平均无故障运行时间应大于 1 万小时;核心交换机 应为双机,背板、系统板、I/O 板等关键配件应考虑冗余、电源、风扇应可 热插拔;每台交换机负载不应超过处理能力的 50%。 第四十三条 网络安全设备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要求,满足系统安全 防护的需要,硬件设备平均无故障运行时间应大于 25000 小时。 第七节 机房环境 第四十四条 机房温度、湿度、防尘、静电防护、接地、布线、外部环 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A 级电子信息系统机 房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机房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Y 5067)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机房安全防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 别》(GA 586)的有关规定。应对重要设备进行电磁屏蔽,防止外部磁场 对设备的干扰和电磁信号泄露。 第四十七条 存放重要数据、软件的各类记录存储介质的存储地点应
201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IPTV集成播控平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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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由 张玉竹 于 2022-05-17 17:20:38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