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二〇一四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电视台、节目集成平台、付费电视频道播 出机构(以下统称电视中心)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 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视中心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 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根据所播出节目的覆盖范围,电视中心安全播出保障等 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保障等级越高,对 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 求越高。有条件的电视中心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省级以上电视台(不含付费电视频道)及其他播出上星节 目(不含付费电视频道)的电视中心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 (二)播出上星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的播出系统、总控系统应 达到一级保障要求,其他系统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 (三)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电视台、节目覆盖全省或跨省、跨 地区的非上星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 (四)地市、县级电视中心及其他非上星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 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 (五)以下将“三级保障电视中心” 、 “二级保障电视中心” 、 “一 级保障电视中心”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第二章 系统配置要求 第一节 供配电系统 第四条 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应配置自备电源; 1 (二)二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宜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 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至少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 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第五条 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主要播出 负荷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 际负荷工作 30 分钟以上;播出系统和总控系统的主备播出设备、双 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三)二级应设工艺专用变压器;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 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 投功能;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 UPS 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 实际负荷工作 30 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或与供电部门签订应急 供电协议,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播出系统 和总控系统的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 回路; (四)一级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互为备用的工艺专用变压器; 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工艺专用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 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主要播出负荷应采 用 UPS 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 30 分钟以上; 应配置自备电源,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播 出系统和总控系统的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 的 UPS 供电回路。 第六条 智能电源设备应实施必要的信息安全防护,禁止通过外 2 部网络进行远程维护。 第二节 播出系统 第七条 播出控制系统应能对视频服务器、播放机、切换台(键 控器)和播出矩阵(开关)等设备进行控制,实现按照播出串联单自 动播出;应配置主备播出控制机和相应的监测切换软件,实现主备播 出控制机的自动或手动切换。 第八条 数据库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二级所用的数据库服务器应采用双机热备方式,并能自动 切换; (二)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宜采用独立设备对数 据库做定时数据备份。 第九条 播出切换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配置跳线排,并宜配置具有断电直通功能的专业级 播出切换台或播出切换开关、键控器;播出切换开关应能在断电恢复 后保持原接通状态;播出切换台和播出切换开关、键控器应具有手动 和自动两种控制方式; (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配置具有断电直通 功能和双电源的广播级切换设备;应以键控方式进行台标、时钟和字 幕的叠加;主备播出信号应来自于不同的播出切换设备;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多频道播出系统宜采 用分布式架构。 第十条 辅助播出设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配置具有台标和字幕叠加功能的设备;配置可靠的 时钟和同步信号设备(或由总控提供相应信号源),没有同步设备(信 号)的应配置具有内同步功能的切换设备;配置应急垫片信号源和标 3 准的视音频测试信号源;应能对全部源信号和播出信号进行实时监看 监听; (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设备应采用外同步锁 相方式,且在播出关键设备上同步信号不应串接;应配置循环播放的 垫片;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宜配置伴音信号自动 响度控制设备。 第十一条 二级、一级播出系统应设置完整的主备信号通路, 主备通路的设备板卡应安装在不同的机箱内。 第十二条 磁带播出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磁带播出系统每频道应至少配置 2 台在线播放机;当 播出频道数低于 5 个时,应至少配置 1 台备份播放机,当播出频道大 于 5 个时,应增加备机数量;主备信号源应取自播放机的不同输出端 口; (二)二级磁带播出系统每频道应至少配置 3 台在线播放机;宜 配置磁带唯一性识别设备(如条形码识别设备); (三)一级磁带播出系统每频道应至少配置 4 台在线播放机;应 配置磁带唯一性识别设备(如条形码识别设备)。 第十三条 硬盘播出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配置主备独立的播出视频服务器; (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播出视频服务器应配 置双电源;播出视频服务器的播出存储部分应有存储保护和冗余措 施;应配置播放机,实现应急播出功能;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硬盘播出存储应采用 分级存储策略。 4 第十四条 一级应采用 N+1 或 1+1 方式配置备用播出系统。 第三节 第十五条 直播演播室系统 视频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配置专业级视频设备;视频设备应满足信号源画面 切换时无跳跃;视频系统输出的主备路信号应来自于不同的播出切换 设备;切换台等关键设备宜配置双电源; (二)二级、一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配置广播级 视频设备;切换台等关键设备应配置双电源。 第十六条 音频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配置专业级音频设备;数字音频设备应具有锁相功 能并处于锁相状态;音频系统输出的主备两路信号应来自于不同的调 音设备;调音台等关键设备宜配置双电源; (二)二级、一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配置广播级 音频设备;调音台等关键设备应配置双电源。 第十七条 辅助设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有监看监听系统,播出系统的信号应返送给演播室 供监看;演播区、导控区、音控区、核心设备区之间应有通话设备连 接各工位;演播区、导控区、音控区、核心设备区应配置与电视中心 总控系统同步的时钟显示;应具有同步信号;摄像、拾音、放像、放 音等信号源设备均应为多源配置; (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配置指示(Tally) 系统;应具备监看监听监测各级信号技术质量及指标的功能;演播区、 导控区、音控区、核心设备区之间应配置专用通话设备;导控区与电 视中心总控之间应配置专用通话设备;应配置倒计时时钟;同步设备 (或信号)应有备份; 5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配备主备同步机及 主备机切换设备,主备机切换设备应具有自动、手动切换功能,并能 够断电直通。 第十八条 传输链路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外来信号宜通过双链路传送至直播演播室; (二)三级直播演播室应传送主备播出信号至播出中心; (三)二级、一级直播演播室主备播出信号应通过两条以上不同 路由传送至播出中心。 第十九条 直播演播室灯光应符合《电视演播室灯光系统设计规 范》(GY 5045)的要求。灯光和背景装置设备宜接入两路不同电源。 二级、一级新闻直播演播室主持人主要面光灯应由 UPS 供电。 第二十条 二级、一级直播演播室工艺设备与照明、动力设备应 由不同的回路配电。 第二十一条 应在直播信号播出通道中配置延时和切断装置。 第二十二条 直播演播室系统内用于播出的非编设备(视频服务 器等)的配置应参照第二章第二节播出系统第十三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 单边连线配置的卫星传输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配置加扰设备或模块,系统编码和调制宜采用一体化设 备。如配置备份设备,则主备切换设备应具有自动、手动切换功能; (二)上变频器和高功放设备应具备防水、防尘措施,宜采用一 体化设备。如配置备份设备,则主备切换设备应具有自动、手动切换 功能; (三)卫星天线宜配备电动伺服系统,具备自动定位和自动寻星 功能; (四)应具备中频自环和卫星自环监看视频信号能力和信号源监 6 听监看能力;应配备便携式频谱分析仪监测卫星信号;宜配置波形监 视器监测基带信号源; (五)宜配备便携式发电机; (六)宜采用具备良好防震、防水措施的专用箱携带。 第四节 外场转播系统 第二十四条 外场转播系统的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外场转播系统工艺设备与照明、动力设备应由不同的回路 配电; (二)三级外场转播系统宜配置稳压设备; (三)二级、一级外场转播系统应配置稳压设备,如当地只有一 路电源,应配置现场发电设备作为第二路供电电源。主备播出设备、 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四)一级在重大活动时,应配置主备电源自动或手动切换开关。 主要播出设备负荷宜采用 UPS 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间宜满足实际 设备负荷工作 10 分钟以上。 第二十五条 外场转播视频系统和音频系统应分别参照第二章第 三节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外场转播系统辅助设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有监看监听系统,宜接收播出信号供监看;演播区、 导控区、音控区之间应有通话设备连接各工位;摄像、拾音、放像、 放音等信号源设备均应为多源配置;宜配置同步系统;应配置时钟显 示; (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配置指示(Tally) 系统;应具备监看监听监测各级信号技术质量及指标的功能;演播区、 导控区、音控区之间应配置专用通话设备;应配置同步系统,同步设 7 备(或信号)应有备份;应配置含倒计时功能的同步时钟源;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同步切换设备应具有 自动、手动切换功能,并能够断电直通; (四)外场转播系统应配置足够的空调设备,以保证人员和设备 正常工作; (五)外场转播系统应配置两种以上不同方式的通讯联络手段, 与电视中心保持联系畅通
201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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