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6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光缆传输干线网实施细则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二〇一四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光缆传输干线网(以下简称为光缆干线 网)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光缆干线网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 护、技术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光缆干线网指以光纤为介质,跨区域传输广播电 视信号的网络系统,由基础网络系统、广播电视业务系统构成。其中, 基础网络系统包括光缆线路、基础传输系统以及供配电系统、配线架 等附属设施,广播电视业务系统包括节目信号接入系统和节目信号处 理系统以及供配电系统、配线架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 根据网络的覆盖范围、业务重要性,分别将光缆干线网 的基础网络系统、广播电视业务系统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 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 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有条件的光缆 干线网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基础网络系统分级。国家光缆干线网络应达到一级基础网 络保障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光缆干线网应达到二级基础网络 保障要求,地市光缆干线网宜参照二级基础网络保障要求执行; (二)广播电视业务系统分级。为卫星提供信号源的业务系统、 信号覆盖全国的业务系统、中央和省级重要节目覆盖全省的业务系统 应达到一级业务系统保障要求,其他业务系统应达到二级业务系统保 障要求。 1 第二章 基础网络系统配置要求 第一节 光缆线路 第四条 光缆线路的工艺标准和电气指标应符合《广播影视光缆 干线网工程施工验收暂行技术规范》的要求,重要光缆线路宜实时监 测光纤指标。一级基础网络的每条干线光缆(含引接线路)应有 2 芯 以上备纤。 第五条 中心站引接光缆线路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城区光缆宜采取管道或直埋敷设方式,其中至少有 1 条路 由为全程管道方式; (二)二级基础网络的引接光缆线路应有 2 条以上不同路由,每 条路由的光缆中应有 2 芯以上备纤; (三)一级基础网络的引接光缆线路应有 3 条以上不同路由,每 条路由的光缆中应有 2 芯以上备纤。 第六条 节点站引接光缆线路应有 2 条以上不同路由,每条路由 的光缆中应有 2 芯以上备纤;在城区部分应至少有 1 条路由为管道方 式。 第七条 中继站引接光缆线路仅有 1 条路由时,其敷设应为管道 或直埋方式。 第二节 基础传输系统 第八条 同步数字系列(SDH)/多业务传送平台(MSTP)传输系 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符合 SDH/MSTP 长途光缆传输工程设计有关规范的要求; (二)二级基础网络宜采用环网结构,系统应有统一的外接时钟 2 源,设备的交叉板件、电源板等核心板件应采取 1+1 备份方式; (三)一级基础网络在符合二级基础网络保障要求的基础上,设 备的时钟板等板件应采用 1+1 备份方式,接口板件应采用 N+1 备份 方式。 第九条 波分复用(WDM)系统、光传送网络(OTN)传输系统应 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符合长途光缆波分复用(WDM)传输系统、光传送网络 (OTN)工程设计有关规范的要求; (二)每条传输系统链路至少有 1 个备波,光传送网络(OTN) 宜采用环网结构; (三)设备的交叉板、电源板等核心板件应采用 1+1 备份方式。 第十条 传输网管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SDH/MSTP 网管系统应符合 SDH/MSTP 光缆通信工程网管系 统设计有关规范的要求,波分复用(WDM)传输系统、光传送网络(OTN) 网管系统应符合波分复用(WDM)传输系统、光传送网络(OTN)光缆 通信工程网管系统设计有关规范的要求; (二)二级基础网络的传输网管系统应采用 1+1 备份方式; (三)一级基础网络的传输网管系统在符合二级基础网络保障要 求的基础上,宜配置异地备份; (四)网管系统监测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三节 第十一条 供配电系统 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中心站 1、二级基础网络中心站应接入两路外电,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 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 2、一级基础网络中心站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至少一路应为专 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二)节点站 1、二级基础网络节点站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应 配置自备电源; 2、一级基础网络节点站应接入两路外电,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 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三)中继站 应保证一路以上稳定可靠的外电。 第十二条 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中心站 1、二级基础网络中心站的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 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 能;应配置直流基础电源,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 4 小 时以上;交流用电播出负荷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 电 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 1 小时以上;宜配置自备电源;主 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2、一级基础网络中心站应设工艺专用变压器;播出负荷供电应 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 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应配置直流基础电源,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 实际负荷工作 4 小时以上;交流用电播出负荷应采用 UPS 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 2 小时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或 与供电部门签订应急供电协议,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 连续运行;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 4 路。 (二)节点站 1、二级基础网络节点站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 路供电;应配置直流基础电源,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 4 小时以上;交流用电播出负荷应采用 UPS 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 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 30 分钟以上;宜配置自备电源;主备播出设 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2、一级基础网络节点站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变 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 应配置直流基础电源,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 4 小时以 上;交流用电播出负荷应采用 UPS 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 实际负荷工作 1 小时以上;宜配置自备电源;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 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三)中继站 中继站宜配置自备电源或与有关单位签订供电保障协议,应配置 直流基础电源,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 4 小时以上;无 自备电源或未与有关单位签订供电保障协议的,直流基础电源的电池 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 8 小时以上。 第十三条 智能电源设备应实施必要的信息安全防护,禁止通 过外部网络进行远程维护。 第四节 配线系统及机房环境 第十四条 配线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配置满足传输系统容量要求的 ODF 架和 DDF 架; (二)光缆线路、传输设备系统和站内互联光纤应成端在不同的 ODF 子框内,不同路由的光缆线路宜成端在不同的 ODF 子框内; 5 (三)不同速率的数据电缆接口应成端在 DDF 架内的不同端子板 上,DDF 架端口容量应有冗余。 第十五条 机房温度、湿度、防尘、静电防护、接地、布线及 外部环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关 规定,其中,中继站应达到 C 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要求,节点 站应达到 B 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要求,中心站应达到 A 级电子 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要求;机房设备安装、接地、线缆布放和跳线还 应符合《有线广播电视光缆干线网传输设备安装验收规范》 (GY 5076) 的有关规定;机房应采取必要的防鼠、防虫等措施。 机房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电力和环境监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 关规定; (二)应设立对全网各站点的供配电系统运行状态、机房环境的 集中监测系统; (三)中心站应设立具备异态声光报警功能的集中电力监控系 统。 第十七条 机房安全防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 50174)、《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 安全防护级别》(GA 586)的有关规定。 节点站对网络监控机房、设备机房、UPS 机房及电池室等播出相 关的重点部位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中心站在节点站基础上还应 设置机房门禁系统。 第十八条 通讯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6 (一)中继站、节点站应配置一部业务专用外线电话; (二)中心站应配置两部具有录音功能的业务专用外线电话;应 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并配置与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互 联的专用计算机终端和通讯设备。 第五节 第十九条 维护器材 备品备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建立备品备件库,二级基础网络重要板件、系统关键设 备的备份单元应按全网总量 5%以上备齐,一级基础网络重要板件、 系统关键设备的备份单元应按全网总量 8%以上备齐; (二)二级基础网络的中心站所需重要备件应在 4 小时内送达, 节点站所需重要备件应在 6 小时内送达,中继站所需重要备件应在 10 小时内送达;一级基础网络的中心站所需重要备件应在 2 小时内 送达,节点站所需重要备件应在 4 小时内送达;中继站所需重要备件 应在 10 小时内送达; (三)应建立线路备用材料库,凡线路中采用的各种型号、芯数 的光缆均应配置相应的备缆、接头盒及辅助材料。备缆总长度应在光 缆线路总长度的 1%以上,接头盒及辅助材料应满足抢修工作需要。 第二十条 光缆干线网运行维护单位应配置维护检修、故障处 理所需的工具、材料,仪器仪表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光缆传输干 线网运行维护规程》(GY/T 239,以下简称《运维规程》)的有关规 定。 第六节 灾害防护与应急传输 第二十一条 灾害防护与应急传输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各站机房应具有一定的防御自然灾害能力,应根据当地地 7 质、气候特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二)基础网络系统宜建立应急、灾备传输机制,当发生特别重 大灾害或突发事件,应能够应急传输重要节目。 第三章 广播电视业务系统配置要求 第一节 节目信号接入系统 第二十二条 接入光缆线路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或改造光缆线路的各项工艺标准和电气指标应符合 《广播影视光缆干线网工程施工验收暂行技术规范》; (二)二级业务系统的接入光缆仅有 1 条路由时,其敷设应为直 埋或管道方式,且光缆中纤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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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天行文库的中文名是什么?( 答案:安信天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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