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中心实施细则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二〇一四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广播电台、付费广播频率播出机构(以下 统称广播中心)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 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播中心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 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根据所播出节目的覆盖范围,广播中心安全播出保障 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保障等级越 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 的保障要求越高。有条件的广播中心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省级以上广播电台及其他其他播出上星节目的广播中心应 达到一级保障要求; (二)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广播电台、节目覆盖全省或跨省、 跨地区的非上星付费广播频率播出机构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 (三)地市、县级广播中心及其他其他非上星付费广播频率播出 机构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 (四)以下将“三级保障广播中心”、“二级保障广播中心”、 “一级保障广播中心”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第二章 系统配置要求 第一节 供配电系统 第四条 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应配置自备电源; (二)二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宜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 1 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至少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 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第五条 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主要播出 负荷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 际负荷工作 30 分钟以上;制播网络系统、直播室系统和总控系统的 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三)二级应设工艺专用变压器;播出负荷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 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 能;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 UPS 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 负荷工作 30 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或与供电部门签订应急供电 协议,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制播网络系统 和总控系统的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 回路; (四)一级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互为备用的工艺专用变压器; 播出负荷应引自不同工艺专用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 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 UPS 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 30 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 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制播网络系统和总控 系统的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 UPS 供电回 路。 第六条 智能电源设备应实施必要的信息安全防护,禁止通过 外部网络进行远程维护。 2 第二节 制播网络系统 第七条 网络安全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核心网络设备宜配置双电源;制播网禁止直接与外部 网络互联; (二)二级、一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制播网络核心 设备应配置在线热备份,且设备均应配置双电源;主干链路应有冗余, 应对网络交换机端口进行访问控制,禁止非法设备接入;应安装网管 软件,对整个网络进行实时监控和故障预警、报警。 第八条 服务器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按在线热备份方式配置核心服务器; (二)二级、一级应按在线热备份方式配置服务器,服务器应配 置双电源;服务器硬盘应有冗余热备;主、备服务器应分别连接主备 网络交换机;多台服务器之间宜采用集群方式。 第九条 数据存储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系统应配置充裕的存储空间并采用合理的冗余机制, 保证存储数据的安全; (二)二级数据存储应采用磁盘阵列,并制定合理的存储策略, 保证存储数据的安全;对于节目播出数据,应能实现实时镜像备份;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宜定期进行离线备份 或异地备份。 第十条 音频工作站应符合以下规定: 所有工作站宜有防病毒、防攻击措施;应拆除软驱、光驱等外接 设备,并禁止接入移动存储介质(如 U 盘、移动硬盘等) ;播出音频 工作站应有备份,主备工作站应能实现切换;应对操作系统进行安全 策略管理。 3 第三节 第十一条 直播室系统 直播机房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每套有直播节目的频率应配置一套直播机房,每套直 播机房应包括直播室及导播室; (二)二级、一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至少配置一 套备份直播机房。 第十二条 播出调音台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宜配置双电源; (二)二级应配置双电源,应配置双输出模块,并具备监听信号 源选择功能;应有多路母线输出功能;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配置数字播出调音 台;应能设置多种用户权限;直播室机房宜独立配置应急调音台或调 音台应急模块。 第十三条 热线电话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至少配置 1 路热线电话接入直播室系统,应具有来 电显示功能。直播室和导播室均应配置热线电话的控制设备; (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宜接入多路热线电话;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能对有热线电话参 与的节目及电话内容进行录音。 第十四条 有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应在播出链路中配置延时 和切断装置;延时时间应符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以下简称总 局)相关规定;延时器应有状态显示,易于操作,具备断电直通功 能。 第十五条 监听监测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直播室和导控室应配置监听音箱、电平表;直播室应 4 配置监听耳机; (二)二级、一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直播室应配置 相位表;直播室、导控室监听音量应能独立控制。 第十六条 辅助设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配置带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标准时钟; (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直播室和导控室间应 配置内部通话系统;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直播室、导播室应配 置与总控之间的内部通话系统。 第十七条 二级、一级主备节目播出信号应经两路以上播出链 路送至总控。 第十八条 使用来自互联网的音视频内容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对用于播出的音视频内容进行播前审核; (二)二级、一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宜采用技术系 统或技术策略进行播出,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接入播出 调音台。 第四节 第十九条 现场直播系统 大型和重要现场直播节目应配置专用工艺电源,转 播车宜配置发电机及 UPS 电源。 第二十条 音频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一般现场直播节目应有有线话筒作为备份;调音台供电应 有双电源,或具备电池供电功能;现场直播录音时,主要录音设备宜 配置备份; (二)大型和重要现场直播节目在一般现场直播节目的基础上, 重要位置的话筒应有在线热备;所有放音设备应有在线热备,并保持 5 主备机同步播放;现场直播录音时,应有同步录音备份;调音台应有 通路冗余;应配置在线热备调音台,且同步操作;两个调音台的输出 应采用在线互备方式接入传输系统。 第二十一条 传输链路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一般现场直播节目信号应至少有两条传输链路回传至总控 或直播机房;需要台内外双向交流的直播节目,双向传输的音频信号 都应进行“N-1”处理;租用市话线路时,每条线路宜仅做单方向传 输使用;应配置备用音频传输设备; (二)大型和重要现场直播节目在一般现场直播节目的基础上, 应至少有两个不同传输路由或手段回传至总控或直播机房;需要台内 外双向交流的直播节目,总控或直播机房返送至现场直播的信号应至 少通过两个不同路由或手段传输。 第五节 总控系统 第二十二条 总控机房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二级应配置总控机房,划分设备区域和值班区域; (二)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配置设备机房和值 班机房。 第二十三条 播出通路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配置应急垫乐源,每套播出节目应能在正常信号源 与应急垫乐源之间切换;应配置专业级播出切换设备; (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具备主、备播出信 号源和应急垫乐源,信号源之间能够进行切换;切换设备应有切换控 制面板,并采用双电源配置;切换矩阵应能在断电恢复后保持原接通 状态,切换开关应具备断电直通功能;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主要播出通路应具有 6 应急节目源;应避免因单节点故障引起系统瘫痪;应具有应急手段, 可将直播室系统的节目信号或应急节目源的信号直接送到传输系统 中。 第二十四条 信号交换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宜通过矩阵或跳线排进行音频信号的交换; (二)二级应配置矩阵,矩阵应配置双电源。播出通路主要环节 的输入输出端口都应接到跳线排中;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矩阵应有在线热备。 宜配置相同规模的矩阵或相同信号交换能力的其他手段作为备份,并 能自动切换。 第二十五条 时钟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三级全台时钟信号应锁定于同一个时钟源; (二) 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时钟发生器应有自 动校时功能;应具备整点报时功能,报时信号嵌入应符合《广播报时 信号嵌入时间码规范》(GY/T 219) ,并能提供网络校时; (三) 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配置备用时钟发 生器和切换设备,切换设备应具有自动、手动切换功能,并能够断电 直通。 第二十六条 传输通路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三级应配置两路传输通路;传输设备、编码复用设备在 断电或者重启后,应保留原有配置信息; (二) 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配置独立的主备 传输设备,主备信号传输应具有两条不同路由的传输通路,传输设备 应具有双电源;采用编码复用方式传输的,应配置在线热备编码复用 设备; 7 (三) 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可配置第 二备份传输手段;末级采用应急切换设备的,应具有自动、手动切换 功能,并能够断电直通。 第二十七条 播出监测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监测播出通路输出信号电平;应配置峰值电平显示 设备;总控应至少配置一对专业级音箱,能够选择监听所有播出信号 和当地开路接收信号;应采用录音、录像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 式对输出的广播节目及信号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记录,正常信息应当保 存一周以上,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 (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监测总控系统输入、 输出、直播室信号的电平、相位;总控应能选择监听每套节目的播出 信号和关键节点的音频信号;应配置彩条监视屏;应配置各机房的视 频监控;应配置报警设备,出现
201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广播中心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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