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二〇一四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 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广播电视监测监 管部门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开展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信息记录、调查 和报告、通报和整改、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 件、事故管理工作;地方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 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辖 区内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播出质量进行监测,并具体负责安全播出相 关事件事故的信息收集汇总、上报、调查分析、督促整改等工作。 第五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发生的安全播出事件事故 的处置、上报、记录、分析和整改等工作,并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和监测监管部门开展事件事故调查。 第二章 事件、事故定义及分级分类 第六条 安全播出事件是指影响或威胁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 传输的突发事件。 第七条 按照对安全播出的危害程度、事件的可控性、影响范围, 以及造成停播或劣播的时长,包括抢修恢复的情况,安全播出事件分 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级,具体界定标准见附件一。 第八条 按照事件的起因和性质,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破坏侵扰、 信息安全、自然灾害、技术安全和其他等 5 类: 1 (一)破坏侵扰事件:包括干扰插播、攻击破坏等事件。 干扰插播事件是指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在制作、播出、传输、覆 盖和接入过程中,被干扰、侵扰、阻断或插入非法内容的突发事件(含 未遂事件); 攻击破坏事件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遭受聚众围攻、围堵,或广 播电视设施被蓄意破坏、偷盗、野蛮施工等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 运行的突发事件。 (二)信息安全事件是指因人为原因对广播电视播出相关的信息 系统或网站造成危害,或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包括有害 程序、网络攻击、信息破坏、信息内容安全、设备设施故障等情况。 (三)自然灾害事件是指因发生洪涝或干旱、气象、地震、地质、 海洋、生物和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导致播出中断或播出质量降低等突 发事件。 (四)技术安全事件是指在技术系统的安装调试及运行维护中发 生人身伤亡、设备设施软硬件严重损坏等突发事件。 (五)其他事件:以上分类中未涵盖的其他影响安全播出的突发 事件。 第九条 安全播出事故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制作、播出、传 输和覆盖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造成广播电视节目停播或劣播的事故。 (一)停播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不能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完整播 出、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及信号或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所播出、传输节目 中断、垫播或播出、传输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以及在规定播出时间 播出非原定节目的错播(节目临时调整除外)。其中,垫播的停播时 长按垫播时长的 50%计算。 播出、传输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是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播出、 2 传输的信号质量严重受损,终端用户收到的图像或声音质量差,图像 或声音质量主观评价 2 分或低于 2 分。 (二)劣播是指在制作、播出、传输和覆盖过程中,广播电视 节目及信号的图像或声音质量发生损伤,图像或声音质量主观评价 3 分或低于 3 分,但未达到停播标准的事故(包括节目播出无台标等情 况)。无线发射台安全播出劣播事故界定按标准《广播电视发射台运 行维护规程》 (GY/T 179)执行。 第十条 按照对安全播出的影响程度,安全播出事故分为特大、 重大、一般三级,特大事故是指发生停播时间长、涉及范围广,在社 会和公众中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事故,重大及一般事故界定标准见附 件二。其中,重要保障期是指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指定的安全播 出重要保障阶段。重点时段是指包括重要保障期和非重要保障期在内 的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指定的重大活动的现场直播、每日要求 全国转播的中央电视台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重要节目时段。 全台性停播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播出、传输的 80%以上节目或 信号中断,或者覆盖范围内 80%以上的用户无法正常接收的安全播出 事故。 第十一条 按照事故起因和性质,安全播出事故分为责任、技术 和其他三类。 (一)责任事故:因责任单位安全播出管理不到位或个人违反相 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造成的事故。 (二)技术事故:由于设备设施软硬件故障造成的事故。 (三)其他事故:以上分类中未涵盖的其他安全播出事故。 3 第三章 事件、事故记录 第十二条 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按照《广播 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事件、事故信息进行完整记录 和保存;应对所监测的事件、事故信息保存一年以上。 第十三条 对于上、下游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因上游单位信 号源中断造成停播,节目包中全部节目中断时,在有正常备用信号的 情况下,由下游单位负责切换并通知上游单位,停播时长小于等于 30 秒,计上游播出单位事故,停播时长大于 30 秒,全部计下游播出 单位事故;节目包中部分节目中断时,由上游单位负责处置,停播时 长全部计入上游单位,如上游单位要求切换,下游单位应立即进行切 换,切换引发相关节目中断的停播时长全部计入上游单位。 第十四条 因同一原因造成多套节目播出受影响,且恢复播出时 间不等的情况下,记为一次事故,事故停播时长按照受影响节目最长 停播时长记录;节目累计停播时长为各套节目实际停播时长之和。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过程中,如事故单位不明确,按照播出链路 逐环节调查,各环节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对本环节正常播出提供举 证;各环节之间维护界面不清晰的,由该环节所涉及的安全播出责任 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事件事故停播时长以监测监管部门记录为主,在安全 播出责任单位自台监测数据与监测监管部门提供的事故停播时长有 较大出入时,如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能够提供有效的音视频异态录音或 录像,事故停播时长可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提供的时长记录。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的停播不计入安全播出事故: (一)非重点时段和非重要保障期,在连续 10 分钟时间内,因主 4 备站、主备系统、主备链路、主备设备切换等造成的无线发射信号累 计中断不超过 1 分钟、光缆干线信号累计停播不超过 10 秒、其他台站 类型信号累计中断不超过 5 秒的停播; (二)非重点时段和非重要保障期,因共用转发器的地球站提升 功率造成的不超过 5 秒的停播; (三)已计入上游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停播; (四)经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试 播期间发生的非责任性停播; (五)经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安全播出检修期间的停播。 第四章 调查和报告 第十八条 发生安全播出事件、事故后,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立 即按照相关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事故扩大。 第十九条 安全播出事件和特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流程应符 合下列规定: (一)发生安全播出事件、事故后,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立即报 告当地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监测监管部门,其中,属于重大事件或特 别重大事件的,应电话报告总局监测监管部门和省级监测监管部门。 需要报送至总局的事件、事故,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还应在事件、事故 发生后 2 小时内将快速报告单(见附件三)报至总局监测监管部门和 省级监测监管部门,或通过总局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系统填报。 (二)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在监测、接报事件事故后,应核实事件 事故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并根据事件事故的影响 程度提交书面报告。 (三)需要报总局的安全播出较大事件、重大事故,省级监测监 5 管部门应在事件、事故发生 2 小时内,通过总局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 理系统填报有关情况,12 小时内向总局监测监管部门报简要书面报 告,24 小时内报送详细书面报告。 (四)发生安全播出重大事件、特别重大事件和特大事故,省级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在事件、事故发生 4 小时内向总局报简要书面报 告,12 小时内报送详细书面报告。 (五)事件、事故书面报告应说明事件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受 影响的频率(频道) 、节目、设备,停播时长,发生和处理详细过程、 起因、性质、造成的损失等,必要时应附有关部门的鉴定意见,并总 结经验教训,提出事件、事故的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条 各报告单位应根据事态进展随时报告事件、事故排查 和处理情况,如发现报告的事件、事故信息有误,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发生安全播出重大事件、特别重大事件和特大事故,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开展相关事件、事故调查,相关责 任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事件事故涉及人员责任的,应查明导致事件事故发 生和延迟处置的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并查明本单位 管理责任和上级单位监管责任。 第五章 通报和整改 第二十三条 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根据事件、事故性质、影 响程度,给予相关单位事故通报或进行安全播出诫勉谈话。 第二十四条 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建立安全播出事件、事故 通报机制,总局通报原则如下: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件或特大事故,由总局办公厅发全国通 6 报; (二)发生重大事件或影响面广、性质恶劣的重大责任事故或 具有提醒、借鉴意义的重大技术事故,由总局科技司发全国通报; (三)多次发生重大责任、技术事故,存在安全播出管理漏洞 或瞒报事故的,由总局科技司向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发事故通报; (四)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未达到全国通报标准,但暴露出较 严重的安全播出隐患的,由总局监测监管部门报总局科技司同意后, 向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发整改通知函,并抄送相关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被通报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根据广播影视行政部 门的通报要求和调查结果对安全播出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提交整改报 告,并说明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应协助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开展特 大、重大事件事故的跟踪调查;跟踪责任单位事件事故整改情况,根 据需要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事件事 故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第六章 汇总分析 第二十八条 各省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监测监管部门应于每月 10 日前通过总局指挥调度平台事件事故管理系统导入本行政区域内 上月全部重大及以上安全播出事件、事故记录。 第二十九条 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按季度和年度向上一级行 政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事件、事故分析报告及相关工作建议。具体 工作由各级监测监管部门承担,相应的行政部门审定及上报。 第三十条 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每年通报本行政区域内广播 7 电视安全播出整体情况,可对全年无事故单位进行表扬。 第三十一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事件、事故管理奖励 制度,对及时挽
201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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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由 张玉竹 于 2022-05-17 17:21:39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