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8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微波传输电路实施细则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二〇一四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微波传输电路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播电视微波传输电路的技术系统 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 广播电视微波传输电路分为两类:省际干线、省内干线 的微波传输电路为干线微波传输电路,其他微波传输电路为支线微波 传输电路。 第二章 运维体系 第四条 微波传输电路,应设相适应的职能管理机构(微波总站、 微波管理中心等,以下称微波总站)负责全电路的运维管理工作。干 线微波电路可根据运维需要设置路段中心站承担相应路段的部分维 护管理职责。 第五条 微波总站应组织各微波站建立“系统管理、统一调度、 协调配合、各司其职”的运行保障机制。 (一)微波总站应负责全电路的运行调度,及时掌握电路运行情 况,指挥处理运行中出现的各种安全播出事件事故,并负责统一向广 播影视行政部门上报; (二)各微波站负责本站的运行保障,完成微波总站的各类指令。 发现电路运行异常时,应及时处置,并向微波总站汇报。无人值守站 的运行应由微波总站远程监控管理。 第六条 微波总站应组织各微波站建立“科学计划、统一标准、 责任明确、防护到位”的维护机制。 (一)微波总站应根据全年维护任务科学编制全年维护计划,并 1 组织各微波站落实维护责任制,明确维护标准和维护任务,落实维护 组织、维护人员; (二)各微波站应负责本站的日常维护,按照计划和统一标准完 成维护任务。无人值守站应由路段中心站定期维护; (三)各微波站应按照“预防为主”的维护原则,做好系统日常 维护和微波路由保护工作。 第七条 微波站应结合本站的任务定岗定责,建立相适应的运行 维护队伍。 (一)播出值班岗位和维护岗位人员应通过政治审查,具有相应 的专业技能,满足岗位要求,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 (二)应定期进行安全播出教育,组织安全播出演练,并对技术 人员及与播出有关的人员进行定期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三)应对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新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播出保障能 力; (四)与播出相关的供配电等保障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应统一纳入 安全播出管理。 第三章 第一节 系统配置要求 传输网络系统 第八条 广播电视微波传输电路应采用同步数字系列(SDH)制 式。干线微波传输电路应以 N+1 方式配置保护波道。 干线微波传输电路宜按环路传输方式组网,或在可能的节点与光 缆干线传输网连通,形成互为备份的传输网络。支线微波传输电路宜 以树形或星形方式组网。 第九条 电路的波道设置应符合《数字微波通信系统进网技术要 2 求》(GB/T 13159)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微波传输 N+1 备份系统应采用无损伤切换开关;应选择 采用空间分集、自适应均衡、时域均衡、自动发射功率控制(ATPC) 等提高传输性能的技术手段。 第十一条 干线微波传输电路应在首站设置网络管理中心,并 在适当的节点设置备份网络管理系统。网络管理系统的功能配置应符 合《广播电视数字微波电路运行维护规程》 (GY/T 244,以下简称《运 维规程》)的有关要求。支线微波传输电路应在首站或端站配置网络 管理系统,网络管理系统主要设备应有备份。 网管信息应安排在优先级最高的主业务信道,随主业务倒换。网 管系统监测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十二条 微波总站应使用公用通信网建立连接全电路各站的 应急指挥通讯系统。指挥中心应设置在首站,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 息接收终端,并配置与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互联的计算机终端和专 用通信设备;各微波站应至少配置一路外线电话。 第二节 第十三条 供配电系统 微波站宜接入两路不同路由的外电,干线微波传输 电路的首站应接入两路不同路由的外电。 第十四条 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二)播出负荷供电宜设与其他负荷供电分离的独立低压回路; (三)微波电路首站及只有一路外电的微波站应配置自备电源, 保障全部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无自备电源的微 波站应配置应急移动发电设备的接入端口; (四)微波总站、路段中心站应配置移动式发电机组,为全电路 3 或路段各站应急备用; (五)微波站直流电源设备应设置冗余,蓄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 足实际负荷工作 8 小时以上;交流供电播出负荷应采用不间断电源 (UPS)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 30 分钟以上, 无自备发电机组的, UPS 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 8 小时 以上。 (六) 智能电源设备应实施必要的信息安全防护,禁止通过外部 网络进行远程维护。 第三节 第十五条 信号系统配置 上节目的微波站每套节目应配置不少于两路不同路 由的信号源,下节目的微波站每套节目应向信号使用单位输出两路信 号。 第十六条 上、下节目的微波站宜按 1+1 热备份方式配置信号 分配、切换、编解码、复用及适配等设备。并在相关节点配置应急人 工跳线端口。 信号切换设备应具有主备路自动选择功能和告警功能,分配、切 换设备应具有断电直通功能。所有信号处理设备应纳入网管监控系 统。 微波站应禁用不承担业务的端口。 第四节 第十七条 自台监控系统 上、下节目的微波站应对发送信号的分配、切换以 及接收信号的输出等环节设置具备异态声光报警功能的监听监看系 统。首站应设置对信号码流的监测。 上、下节目的微波站应采用录音、录像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 4 方式对本站所上、下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的质量进行记录,异态信息 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十八条 微波站应配置对本站信号系统设备运行状态的监测 系统。监测系统应具备异态声光报警、运行状态数据记录、查询等功 能,监测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十九条 电力和环境监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微波站应配置电力和机房环境的集中监控系统,对供配电 设备的分合闸状态、电压、电流等相关参数进行监测和记录,对机房 温度、湿度等环境状态进行监测和记录,并具备异态声光报警功能; (二)微波站宜对天线、铁塔、蓄电池室等播出重要部分设置视 频安防监控系统。 第五节 第二十条 无人值守站 无人值守站的运行环境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采用封闭式空间设计,满足无人值守条件下良好的防火、 防盗、防尘、防漏、防虫、保温等防护条件; (二)应配置具有远程遥控功能的空调等设备; (三)应配置可远端管理的防雷自动保护系统、消防自动控制系 统及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第二十一条 无人值守站应建立远程监控系统,实现对站内信号 源、供配电等系统的远程监控和管理。远程监控系统应具备运行状态 实时监测、主要参数实时记录、运行异态实时报警、自动和远程控制 以及数据管理等功能。 第六节 环境要求 第二十二条 站房环境应符合以下规定: 5 (一)微波电路的空间通路和电磁环境应符合《广播电视微波工 程线路设计规范》(GYJ 30)的有关规定; (二)机房温度、湿度、防尘、静电防护、布线及外部环境应符 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 50174)的有关规定,机房应 采取必要的防鼠、防虫等措施; (三)微波站的防雷接地应符合《广播电视微波站(台)工程设计 规范》 (GYT 5031) 、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 50174)的相 关要求,微波站的配电线路及信号线缆不得采用架空线方式进出机 房; (四)机房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Y 5067)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机房安全防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 50174) 、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 全防护级别》 (GA 586)的有关规定。 第七节 维护器材 第二十四条 对干线微波电路,微波总站应按一定的比例配置全 电路所需的备份单元和抢修材料。路段中心站应配备主要设备的备份 单元和抢修材料;对支线微波电路,微波总站应参照干线微波电路路 段中心站配置备品备件。 第二十五条 各微波站应配置系统设备常用维护工具、检修专用 工具、安全保护工具、现场应急抢修工具和相关材料;微波总站的仪 器仪表配置应符合《运维规程》的有关规定,各微波站应配置必要的 仪器仪表。 6 第八节 灾害防护和应急传输 第二十六条 微波电路的灾害防护和应急传输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各微波站应具有一定的防御自然灾害能力,应根据当地地 质、气候特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配置必要的防灾物资; (二)宜建立应急传输机制,当发生特别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 正常系统短时间内无法恢复传输时,应能够应急传输重要节目。 第四章 系统运维管理要求 第一节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微波传输电路安全播出年度运行指标应符合以下规 定: (一)干线微波业务可用度应不低于 99.99%,支线微波业务可 用度应不低于 99.97%; (二)微波总站应将停播率指标按年分解到各微波站,作为对各 微波站运行维护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八条 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微波电路的传输差错性能指标应符合《运维规程》的相关 要求; (二)微波传输设备及天馈线等附属设备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运 维规程》的相关要求; (三)编解码器、复用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应分别符合《标准清晰 度数字电视编码器、解码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标准》(GY/T 212)、《数 字电视复用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226)的要求; (四)节目的 TS 流指标应符合《信息技术 运动图像及其伴音信 息的通用编码》(GB 17975.1)的要求。 7 第二十九条 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本 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运维和技术管理制度。 (一)机房管理制度应包括机房出入人员管理、机房禁止性规定 等; (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应包括交接班要求、值班内容、纪律要 求、监听监看要求等; (三)安全制度应包括技术安全、施工安全、消防安全规定等; (四)供配电管理制度应包括用电规范、操作规范、安全规程、 主要运行参数及关键设备运行情况的巡查规定等; (五)播出变更管理制度应包括播出变更的启动条件、播出变更 前的各项准备措施、播出变更的检查确认规定等; (六)运行配合制度应包括对微波传输电路统一调度指挥的原 则、对微波总站指令的落实、对站间配合的规定等; (七)事故报告制度应包括不同等级事故的报告原则、报告内容 (事故原因、事故时长、影响情况、处理过程等) 、报告要求等; (八)维护检修制度应包括维护检修的项目和周期、检修规范、 责任分工、重要数据存储与备份规范、维护记录规范等; (九)设备管理制度应包括设备管理责任分
201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微波传输电路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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