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二〇一四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无线发射转播台(以下简称发射台)安全 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发射台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 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根据发射台的覆盖范围和影响程度,发射台安全播出保 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保障等级越高, 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 要求越高。有条件的发射台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中央直属发射台、位于省会城市的省直属发射台、省会城 市和计划单列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 (二)其他省直属发射台、地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 (三)县级发射台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县以下转播台宜达到三 级保障要求; (四)以下将“三级保障发射台”、 “二级保障发射台” 、 “一级保 障发射台”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第二章 系统配置要求 第一节 供配电系统 第四条 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宜配置自备电源; (二)二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调频、电视发 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 100 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暂时做不到两路外 电的,应配置自备电源; 1 (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 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 总功率小于 100 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应配置自备电源。 第五条 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宜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并具备 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调频、电视发射台的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 备宜采用不间断电源 UPS 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 工作 30 分钟以上; (三)二级播出负荷宜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变压器,单母线分 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 用 UPS 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 30 分钟以上; 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四)一级播出负荷应设置备用变压器,主备变压器应具备自 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 UPS 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 30 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 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五)智能电源设备应实施必要的信息安全防护,禁止通过外部 网络进行远程维护。 第二节 信号源系统 第六条 所播节目均应具备至少两路不同传输路由的信号源;信 号来源应安全可靠,且应符合《广播电视相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 基本要求》(GD/J 038)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信号源处理设备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配置信号切换、分配等设备,并在相应节点配置应 2 急跳线端口; (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信号切换、分配等关 键设备应有备份,切换设备应具备断电直通功能;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所有信号处理设备应 具有本机数据管理接口; (四)信号源接收、复用及数据插入装置等处理设备应符合《广 播电视相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D/J 038)的相关规 定。 第三节 发射系统 第八条 应根据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频率、功率等 参数配置发射机和天馈线系统。 第九条 短波发射机应按 N+1 方式(N 不大于 4)配置,中波发 射机宜按 1+1 方式或并机工作方式配置。 电视发射机应按 1+1 方式配置,调频发射机应按 1+1 或 N+1 方式 配置。 第十条 发射机倒换装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在配置主备发射机时,应配置发射机倒换装置和假负 载; (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发射机倒换装置应具 备电动倒换功能;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电视、调频和中波发 射机倒换装置应具备远程控制倒换功能。 第十一条 天馈线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中、短波天馈线系统的配置应符合《中、短波广播发射台 设计规范》(GYJ 34)的规定,安装工艺应符合《中短波天线馈线系 3 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Y 5057)的规定;宜采用双调配网络 结构,并配备相应的倒换装置; (二)电视和调频天馈线系统的配置应符合《电视和调频广播发 射(转播)台(站)设计规范》 (GY 5062)的规定;宜采用双馈结构,并 配备相应的倒换装置; (三)天线塔桅杆的配置应符合《钢塔桅结构设计规范》(GY 5001)的规定。 第四节 自台监控系统 第十二条 播出信号监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对自台所有播出节目的信号源和发射信号进行监听 监看;宜采用录音、录像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自台播出节 目的信号源和发射信号质量、效果进行记录,异态记录信息宜保存一 年以上。 (二)二级、一级应建立播出信号监测系统,对自台所有播出节 目的信号源和发射信号等重要节点信号进行监听监看,具备信号异态 声光报警功能;应采用录音、录像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自 台播出节目的信号源和发射信号质量、效果进行记录,异态信息应保 存一年以上。 第十三条 设备运行监控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二级应对信号源系统和发射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 测,并具备异态声光报警功能,能够对系统关键设备进行遥控; (二)一级应建立设备运行监控管理平台,对信号源系统和发射 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集中监控和管理,具备异态声光报警、对系统关 键设备远程和自动控制、监控数据自动记录以及网络化传输等功能; -; 4 (三)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十四条 电力和环境监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 关规定; (二)三级应对配电设备的电压、电流等相关参数进行监测,对 机房的温度、湿度等环境状态进行监测; (三)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对供配电设备的工 作状态及主要参数进行集中监测; (四)一级应建立供配电及环境的监测管理系统,对供配电系统 工作状态、关键参数,机房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数据集中监测,具备 异态声光报警、监测数据自动记录以及网络化传输等功能; (五)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五节 台站环境 第十五条 机房温度、湿度、防尘、静电防护、接地、布线及 外部环境等应符合《中、短波广播发射台设计规范》 (GYJ 34)、 《电 视和调频广播发射(转播)台(站)设计规范》 (GY 5062)的有关规 定,满足设备安全运行要求;机房应采取必要的防鼠、防虫等措施。 新建中、短波发射台台站环境应符合《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场 地选择标准》 (GY 5069);新建调频、电视发射台台站环境应符合《调 频广播、电视发射台场地选择标准》(GY 5068) 。 第十六条 机房安全防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 50174) 、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 全防护级别》 (GA 586)的有关规定。对机房等播出相关的重点部位 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其中天线区监控系统宜具备入侵报警功 能。 5 第十七条 中、短波广播发射台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播 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Y 5067)的有关规定。 中、短波广播发射台防护围墙、防雷接地系统、通风采暖或空调 系统的配置应符合《中、短波广播发射台设计规范》(GYJ 34)的有关 规定。 第十八条 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台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 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的有关规定。 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台防护围墙、通风采暖或空调系统、防雷接 地系统应符合《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转播)台(站)设计规范》 (GY 5062)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通讯设施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至少配置一部业务专用外线电话;应配置安全播出 预警信息接收终端; (二)二级、一级应配置两部具有录音功能的业务专用外线电话; 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并配置与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 互联的专用计算机终端和通讯设备。 第六节 维护器材 第二十条 应备齐关键设备的备份单元,备足设备维修所需的 常用元器件。 第二十一条 应配置常用维护工具、检修专用工具、安全保护工 具、现场应急抢修工具和相关材料;应配置运行维护工作必需的仪器 仪表。 第七节 灾害防护与应急播出 第二十二条 应具有一定的防御自然灾害能力,应根据当地地质、 6 气候特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宜建立灾备播出机制,当发生特别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能够尽 快恢复重要节目的播出。 第八节 无人值守台站 第二十三条 无人值班有人留守的发射台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台站建设、系统设备配备应符合《广播电视发射台运行维 护规程》(GY/T179)的相关要求; (二)技术系统配置应满足相应保障等级的要求; (三)应建立远程监控管理系统,对站内播出信号、设备运行、 电力和环境等进行远程监控和管理,具备信号防插播、运行异态实时 报警、自动控制或远程控制、监控数据自动记录以及网络化传输管理 等功能。 第二十四条 无人留守的发射站点,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采用封闭式空间设计,满足无人值守条件下良好的防火、 防盗、防尘、防漏、防虫、保温等防护条件; (二)应配置具有远程控制功能的空调设备、自动控制功能的消 防设备、入侵报警功能的安防监控设备; (三)应建立远程监控管理系统,对站内播出信号、设备运行、 电力和环境进行远程监控和管理,具备信号防插播、运行异态实时报 警、自动控制和远程控制、监控数据自动记录以及网络化传输管理等 功能。 第三章 运维与技术管理 第一节 运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应遵循《广播电视发射台运行维护规程》(GY/T179 7 以下简称《运维规程》)相关规定,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节 目、频率(频道)、功率及其他技术参数满时间、满功率、满调制地 发射广播电视节目。 第二十六条 无线发射台安全播出年度运行指标应满足: (一)三级,停播率≤180 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5%; (二)二级,停播率≤60 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83%; (三)一级,停播率≤30 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92%。 第二十七条 发射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中波、短波发射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中、短波调幅广播 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225)的要求; (二)电视发射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电视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 量方法》(GY/T 177)的要求; (三)调频发射系统技术指标
201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无线发射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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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由 张玉竹 于 2022-05-17 17:25:33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