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7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二〇一四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有线广播电视网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有线广播电视网的技术系统配置及 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有线广播电视网指用电缆、光缆、多路微波或其 组合来传输、分配和交换声音、图像及数据信号的,为终端用户提供 广播电视服务的信息系统。有线广播电视网由前端和有线分配网组 成,其中,有线分配网包括分前端、光电缆传输系统等。考虑到多路 微波系统(以下简称 MMDS 系统)目前的应用情况,本实施细则对其 配置要求进行了规定。 第三条 根据覆盖用户规模,前端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 二级、三级,分前端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一级为最高 保障等级。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 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有条件的有线广播电视网运营 单位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前端分级。省级、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覆盖用户规模 在 100 万户以上的有线电视前端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覆盖用户规模 在 10 万户以上,100 万户以下的有线电视前端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 覆盖用户规模不足 10 万户的有线电视前端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 (二)分前端分级。覆盖用户 8 万户以上的有线电视分前端应达 到分前端一级保障要求,覆盖用户不足 8 万户的有线电视分前端应达 到分前端二级保障要求; (三)以下将“三级保障前端”、“二级保障前端”、“一级保 障前端”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1 第四条 按照安全播出影响程度,有线广播电视网传输的节目分 为以下三类: 重要节目,指 CCTV-1、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卫视、本地一 套及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重要节目; 主要节目,指中央电视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视台和本 地电视台的,除付费节目以外的所有非重要节目; 一般节目,指除重要节目、主要节目外的其他节目。 第二章 前端配置要求 第一节 供配电系统 第五条 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应配置自备电源; (二)二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宜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 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至少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 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第六条 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与其他负荷供电分离的独立低压回 路;重要节目和主要节目播出负荷应采用 UPS 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 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 30 分钟以上;自备电源应在外电中断后 20 分钟内启用; (三)二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 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重要节目和主 要节目播出负荷应采用 UPS 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 2 荷工作 30 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或与供电部门签订应急供电协 议,自备电源应在外电中断后 20 分钟内启用,保证播出负荷、机房 空调等相关负荷持续运行;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 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四)一级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变压器;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 个以上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 或手动互投功能;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 UPS 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 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 30 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自备电源应 在外电中断后 10 分钟内启用,并能够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 关负荷持续运行,储油量应保证至少 4 个小时用量需求;主备播出设 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 UPS 供电回路。 第七条 智能电源设备应实施必要的信息安全防护;禁止通过外 部网络进行远程维护。 第二节 信号源系统 第八条 三级、二级前端的重要节目应接入两路不同传输路由的 信号源。一级前端的重要节目、主要节目应接入两路不同传输路由的 信号源,且能够实现不同信号源的自动、手动切换和应急跳接。来自 外部网络的节目源应不直接接入播出系统,先经过隔离和审核后方能 接入。 第九条 卫星接收安全监控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对本地接收的卫星信号源节目进行监听监看,应配 置满足安全监控要求的卫星接收机; (二)二级应对本地接收的卫星信号源节目进行监听监看,应配 置卫星接收安全监控系统或满足安全监控要求的卫星接收机,系统或 接收机应具备卫星信号异态声光报警和迅速进行节目源信号切换或 3 关断的功能; (三)一级应对本地接收的卫星信号源节目进行监听监看,应配 置卫星接收安全监控系统,系统应具备卫星信号异态声光报警和迅速 进行节目源信号切换或关断的功能。 第三节 数字前端播出系统 第十条 编码系统应按 N+1 备份方式配置,N 不大于 10。 第十一条 三级、二级前端的复用、加扰系统应按 N+1 备份方式 配置,N 不大于 10;一级前端重要节目和主要节目的复用、加扰系统 应按 1+1 备份方式配置,一般节目的复用、加扰系统应按 N+1 备份 方式配置,N 不大于 10。 第十二条 调制器应按 N+1 备份方式配置,N 不大于 10。 第十三条 传输适配器应按 N+1 备份方式配置,N 不大于 10。 第十四条 三级前端的服务信息(SI)生成子系统应配置备播系 统,备播可采用码流播放方式;二级、一级前端的 SI 生成子系统应 配置主备系统。 第十五条 一级、二级前端 CA 系统应按 1+1 备份方式配置;应有 应急系统或措施,在 CA 系统发生重大故障无法短时间恢复时,能保 证用户正常接收。 第十六条 EPG 广告、邮件等数据播发系统应有应急系统或措施, 在发生数据播发错误或系统瘫痪等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恢复用户正 常信息接收并更新用户机顶盒中存储的各类数据。 第十七条 一级、二级前端播出系统、运营支撑系统的核心数据 库应能实时进行数据的主备自动同步备份;三级前端应采用磁带、硬 盘方式定期备份,备份周期不超过 7 天。 第十八条 承担数字电视信号及网管数据转发、汇聚、组播等工 4 作的交换机应按 1+1 方式热备份。 第十九条 播出系统应统一时钟,时钟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二级应配置可靠的时钟源,前端的时钟信号锁定于同一个 时钟源,时钟发生器应有自动校时功能;二级的时钟源可来自于一级; (二)一级在二级的基础上,应配置主备时钟源。 第四节 互动电视前端播出系统 第二十条 时移和回看系统的节目收录、存储、分发等设备应采 用 N+1 备份方式,N 不大于 10;系统应具备负载均衡功能。 第二十一条 互动电视系统核心网络设备应按 1+1 方式热备份, 相关连接线路应配备两路不同传输路由。 第二十二条 点播系统的存储、分发服务器等设备应采用 N+1 备 份方式,N 不大于 10。 第二十三条 点播分发链路宜采用两路不同传输路由或不同传输 方式。 第二十四条 点播节目的迁移分发应采用安全的传输方式。 第二十五条 互动电视系统、运营支撑系统的核心数据库应有备 份系统或手段,当发生系统故障或数据丢失时,不影响用户正常收看。 第五节 模拟前端播出系统 第二十六条 应配置视频、音频跳线排。三级前端的视频、音频 分配器应按 N+1 备份方式配置,N 不大于 10;二级前端的视频、音频 分配器应配备双电源,按 N+1 备份,N 不大于 10;一级前端的视频、 音频分配器应配备双电源,按 1+1 备份。 第二十七条 模拟调制器应按 N+1 备份方式配置,N 不大于 10。 5 第六节 自台监测系统 第二十八条 播出信号监测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能对所播出的节目、图片、文字等信息内容,EPG 广告、字幕通知、邮件等数据内容以及接收终端呈现内容进行监听监 看,应能采取录音、录像或记录码流等方式对前端输出点重要节目信 号的异态进行记录,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数字前端应配置码流 分析设备对重要节目信号源和输出点进行分析; (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能采取录音、录像 或记录码流等方式对前端输出点的重要节目和主要节目的异态进行 记录,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数字前端应配置码流监测设备,能 对重要节目信号源和输出点以轮询方式进行监测;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能采取录音、录像 或记录码流等方式对前端输出点的全部节目的异态进行记录,异态信 息应保存一年以上;应配置码流监测设备,监测全部信号源和输出点; 应对重要节目输出点实时监测;对其他取样点应能以轮询或实时方式 进行监测。 第二十九条 设备运行监控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二级、三级应能够对复用加扰系统、CA 系统进行监控; (二)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能够对信号源系统、 传输系统等进行监控;应设置网管系统,网管系统应符合《城市有线 广播电视网络设计规范》(GY 5075)、《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中 心设计规范》(GY 5082)的相关规定; (三)互动电视系统应配置监控网管系统,能对时移、回看、点 播、核心网络、数据库、分发系统进行监控,对设备硬件状态、播控 软件、网络状态、存储状态等进行监测,具备异态声光报警功能; 6 (四)监测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三十条 电力和环境监控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 关规范; (二)三级对配电系统中的主要运行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况有 监测手段;对机房温度、湿度等环境状态进行监测; (三)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对配电系统中的主要 运行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况进行集中监测; (四)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配置具备异态声光 报警功能的电力和环境集中监控系统。 第七节 机房环境 第三十一条 机房温度、湿度、防尘、静电防护、接地、布线及 外部环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关 规定,其中,三级应符合 C 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规定,二级应 符合 B 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规定,一级应符合 A 级电子信息系 统机房的有关规定。机房应采取必要的防鼠、防虫等措施。 机房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机房安全防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 50174)、《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 安全防护级别》(GA 586)的有关规定。无人值守机房应装防盗门, 采用封闭式空间设计,满足无人值守条件下良好的防火、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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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天行文库的中文名是什么?( 答案:安信天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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