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告 (第 2 号) 现发布《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自 2005 年 4 月 1 日起施 行。 国家密码管理局 2005 年 3 月 31 日 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使用密码的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使用密码的行为实 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受国家密码管理局的委托,依 据本办法承担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采用密码技术为社会公众提供第三方 电子认证服务的系统(以下称电子认证服务系统)使用商用密码。 第四条 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申请《电子认证服务 使用密码许可证》。 第五条 申请《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具有符合《证书认证系统密码及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 电子认证服务系统; (二)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由具有商用密码产品生产资质的单位承 建; (三)电子认证服务系统采用的商用密码产品是国家密码管理局 认定的产品; (四)电子认证服务系统通过国家密码管理局安全性审查。 第六条 申请《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 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密码的书面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 件); (三)电子认证服务系统通过安全性审查的通知(复印件)。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家密码管理局。 第八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 机构报送的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是 否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 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的运行应当符合《证书认证系统密码及 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对其电子认证服务系统进行技术改造的,事 先将具体方案报国家密码管理局备案,事后向国家密码管理局申请安 全性审查,通过审查的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擅自对电子认证服务系统进行技术改 造的,由国家密码管理局责令改正,并根据不同情况向信息产业主管 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十一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 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拟继续提供 电子认证服务的,所使用的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符合《证书认证系统密 码及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并通过国家密码管理机构的技术鉴定的, 只需持书面申请领取《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 第十三条 《证书认证系统密码及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家 密码管理局发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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