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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告 (第 6 号) 现公布《商用密码产品销售管理规定》,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 国家密码管理局 2005 年 12 月 11 日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用密码产品销售管理,规范商用密码产品销 售行为,根据《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用密码产品,是指采用密码技术对不涉及 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进行加密保护或者安全认证的产品。 第四条 国家对商用密码产品销售实行许可制度。销售商用密码 产品应当取得《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商用密码产品。 第五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商用密码产品销售管理工 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承担有关管理工 作。 第六条 申请《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熟悉商用密码产品知识和承担售后服务的人员以及相应 的资金保障; (三)有完善的销售服务和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申请《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三)证明其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 (四)项所列条件的材料。 第八条 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备并且符合规定形式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材 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 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 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密码管理 局。 国家密码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 准的决定。 国家密码管理局认为必要时,可以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察。考 察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所设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批准申请单位从事商用密码产品销售活 动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发给《商用密码产品 销售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 3 年。 第十条 取得《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称商用 密码产品销售许可单位),应当自取得《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 之日起 30 日内,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 手续。 第十一条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单位设立分支机构销售商用密 码产品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持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到分支机 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 之日起 30 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 管理机构办理《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更换手续。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单位变更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 更之日起 30 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 码管理机构备案。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原持有的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单位销售的商用密码产品,应 当是经国家指定的机构检测、认证合格并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 品。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单位销售的暂未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商 用密码产品,应当是经国家密码管理局指定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合格的产品。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单位不得销售境外研制生产的密码产品。 第十四条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单位,应当详细登记直接使用 商用密码产品的用户的名称(姓名)、住所、组织机构代码(居民身 份证号码)以及产品的名称、型号、用途、数量。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单位应当每季度将销售登记情况如实报所 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商用密码产品销售 汇总情况报国家密码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单位将商用密码产品销售给在 华的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应当核验其持有的密码产品准用证。 第十六条 商用密码产品销往境外的,按照密码产品出口管理规 定办理。 第十七条 宣传、公开展览商用密码产品,应当事先报所在地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八条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单位及其人员,应当对所接触 和掌握的商用密码技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销售、运输、保管商用密码产品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 措施。 第二十条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保密管 理制度,对其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予 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由国家密码管理局印 制。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05-商用密码产品销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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