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 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5〕5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 管,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 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重要性 简政放权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措施的稳步推进,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简 化了登记手续,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有力带动和促进了就业。为确保改革措 施顺利推进、取得实效,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充分保护创业者 的积极性,使其留得下、守得住、做得强;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市场监 管,在宽进的同时实行严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当前,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市场活跃度不断提升,全社会信息量爆炸 式增长,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大数据对政府服务和监管能力提出 了新的挑战,也带来了新的机遇。既要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和信息流动带来的安 全问题,也要充分认识推进信息公开、整合信息资源、加强大数据运用对维护 国家统一、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提高经济社会运行效率的重大意义。充分运用 大数据的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是提升国家竞争力的战略选择,是提高政府 服务和监管能力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政府充分获取和运用信息,更加准确地了 解市场主体需求,提高服务和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有利于顺利推进简政放 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发挥公众对规 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有利于高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社会数据资源和 社会化的信息服务,降低行政监管成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要结合工作实际,在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中积极稳妥、充分有效、安全可靠地 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提升政府治理能力。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 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 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和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开放为抓手,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 术,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市场公 平竞争,释放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二)主要目标。 提高大数据运用能力,增强政府服务和监管的有效性。高效采集、有效整 合、充分运用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健全政府运用大数据的工作机制,将运用 大数据作为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不断提高政府服务和监管的针对 性、有效性。 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运用大数据 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为推进简政放权和 政府职能转变提供基础支撑。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为基础,运 用大数据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跨地区、多部门的信用联动奖惩机制, 构建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监管效率,降低服务和监管成本。充分运用大数据的 理念、技术和资源,完善对市场主体的全方位服务,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全生命 周期监管。根据服务和监管需要,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不断降低政府运行 成本。 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构建全方位的市场监管体系。通过政府信 息公开和数据开放、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透 明度。有效调动社会力量监督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市场 监管格局。 三、运用大数据提高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 (三)运用大数据创新政府服务理念和服务方式。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 积极掌握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的共性、个性化需求,在注册登 记、市场准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投资、政策动态、招标投标、 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融资担保、税收征缴、进出口、市场拓展、技术改造、 上下游协作配套、产业联盟、兼并重组、培训咨询、成果转化、人力资源、法 律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主动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服务,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提高注册登记和行政审批效率。加快建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全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以简化办理程序、方便市场主 体、减轻社会负担为出发点,做好制度设计。鼓励建立多部门网上项目并联审 批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层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统一受理、同步审 查、信息共享、透明公开”。运用大数据推动行政管理流程优化再造。 (五)提高信息服务水平。鼓励政府部门利用网站和微博、微信等新兴媒 体,紧密结合企业需求,整合相关信息为企业提供服务,组织开展企业与金融 机构融资对接、上下游企业合作对接等活动。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作 用,为司法和行政机关、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社会公众提供基础性、公共性信 用记录查询服务。 (六)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同等条件 下,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在 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 应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 报告,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 (七)加强统计监测和数据加工服务。创新统计调查信息采集和挖掘分析 技术。加强跨部门数据关联比对分析等加工服务,充分挖掘政府数据价值。根 据宏观经济数据、产业发展动态、市场供需状况、质量管理状况等信息,充分 运用大数据技术,改进经济运行监测预测和风险预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 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八)引导专业机构和行业组织运用大数据完善服务。发挥政府组织协调 作用,在依法有序开放政府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支 持银行、证券、信托、融资租赁、担保、保险等专业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 会运用大数据更加便捷高效地为企业提供服务,支持企业发展。支持和推动金 融信息服务企业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发新产品,切实维护国家金融信息安 全。 (九)运用大数据评估政府服务绩效。综合利用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委 托第三方机构对政府面向市场主体开展公共服务的绩效进行综合评估,或者对 具体服务政策和措施进行专项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提高各 级政府及其部门施政和服务的有效性。 四、运用大数据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 (十)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创新市场经营交易行为监管方式,在企业 监管、环境治理、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等领 域,推动汇总整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市场监管数据、法定检验监测数据、 违法失信数据、投诉举报数据和企业依法依规应公开的数据,鼓励和引导企业 自愿公示更多生产经营数据、销售物流数据等,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进行关 联分析,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规律与特征,主动发现违法违规现象, 提高政府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对企业 的商业轨迹进行整理和分析,全面、客观地评估企业经营状况和信用等级,实 现有效监管。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金融等信息共享平台,增强联合执法能 力。 (十一)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 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 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 事后监管的参考。 (十二)加快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先 导工程为基础,充分发挥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的基础作 用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依托作用,建立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 台,整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法、安全生产、质量 监管、统计调查等领域信用信息,实现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具 有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应准确采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立部门 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按要求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十三)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使用信用信息和 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 考依据。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市场准 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 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 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 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 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建 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 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 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 (十四)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对食品、药品、农产品、日用消费品、 特种设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加强监 督管理,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形成来 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方便监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查 询。 (十五)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的市场监管。明确电子商务平台责任,加强 对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推行网络经营者身份标识制度,完善网店实名制和交 易信用评价制度,加强网上支付安全保障,严厉打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失信行 为。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督管理,加强电子商务信息采集和分析,指导开 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推进电子商务可信交 易环境建设。健全权益保护和争议调处机制。 (十六)运用大数据科学制定和调整监管制度和政策。在研究制定市场监 管制度和政策过程中,应充分运用大数据,建立科学合理的仿真模型,对监管 对象、市场和社会反应进行预测,并就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处置预案。跟踪监 测有关制度和政策的实施效果,定期评估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 (十七)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监管的环境和机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 和数据开放、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透明度, 为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利益相关主体和消费者共同参与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创 造条件。引导有关方面对违法失信者进行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 戒,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管格局。 五、推进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 (十八)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外,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上网 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提高政府数据开放意识,有序开放 政府数据,方便全社会开发利用。 (十九)大力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公示。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
20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温馨提示:如果当前文档出现乱码或未能正常浏览,请先下载原文档进行浏览。
本文档由 侯茹 于 2022-05-18 14:20:32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