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 国办发〔2017〕4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7 年 5 月 1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府网站发展指引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引领各级政府网站创新发展,深入推进互联网 政务信息数据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升政府网上服务能力,按照党中央、国务 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要求,结合各地区、各部门 政府网站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 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 等功能的网站。 各地区、各部门可参照本指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规范 网站域名,严格开办流程,加强监管考核,推进资源集约,实现政府网站有序健 康发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 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 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 照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适应人民期待和需 求,打通信息壁垒,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不断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 水平,以信息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让亿万人民在共享互联网 发展成果上有更多获得感。 (二)发展目标。 适应互联网发展变化,推进集约共享,持续开拓创新,到 2020 年,将政府 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 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以中国政府网为龙头、部门和地方各级政 府网站为支撑,建设整体联动、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 (三)基本原则。 1.分级分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众需求,科学划定网站类别,分类 指导,规范建设。统筹考虑各级各类政府网站功能定位,突出特色,明确建设模 式和发展方向。 2.问题导向。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更新不及时、信息不准确、资源不共享、 互动不回应、服务不实用等问题,完善体制机制,深化分工协作,加强政府网站 内容建设。 3.利企便民。围绕企业群众需求,推进政务公开,优化政务服务,提升用户 体验,提供可用、实用、易用的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和便民服务。 4.开放创新。坚持开放融合、创新驱动,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 能等技术,探索构建可灵活扩展的网站架构,创新服务模式,打造智慧型政府网 站。 5.集约节约。加强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优化技术、资金、人员等要素配置, 避免重复建设,以集中共享的资源库为基础、安全可控的云平台为依托,打造协 同联动、规范高效的政府网站集群。 二、职责分工 (一)管理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国政府 网站建设和发展。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各部门办公厅(室) 是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实行全系统垂直管理的国务院部门办公 厅(室)是本系统网站的主管单位。主管单位负责对政府网站进行统筹规划和监 督考核,做好开办整合、安全管理、考核评价和督查问责等管理工作。地市级和 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承担本地区政府网站的管理职责。 中央网信办统筹协调全国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中央编办、工业和信息化 部、公安部是全国政府网站的协同监管单位,共同做好网站标识管理、域名管理 和 ICP 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等工作。 (二)办站职责。 1.政府网站的主办单位一般是政府办公厅(室)或部门办公厅(室),承担 网站的建设规划、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主办单位可指定办公 厅(室)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落实主办单位的相关 要求,承担网站技术平台建设维护、安全防护,以及展现设计、内容发布、审核 检查和传播推广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集约化网站平台的职责划分见本指引相关 部分。 2.政府网站内容素材主要由产生可公开政务信息数据和具有对外政务服务 职能的业务部门提供。相关业务部门要积极利用政府网站发布信息、提供服务, 确保所提供信息内容权威、准确、及时;建立保密审查机制,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主动做好有关业务系统与政府网站的对接。政府 网站要对接入的业务系统进行前端整合,统一展现。要根据业务部门的需要,灵 活设置专栏专题,共同策划开展线上线下联动的专项活动,主动服务政府工作。 3.政府网站内容编辑要有专门人员负责。具体负责网站内容的及时发布更新、 数据资源的统一管理、信息服务的整合加工、互动诉求的响应处理、展现形式的 优化创新等。做好信息内容的策划、采集、编制和发布,加强值班审看,及时发 现和纠正错漏信息,确保网站内容准确、服务实用好用。 4.政府网站技术运维要有专门人员负责。具体负责网站平台的建设和技术保 障,做好软硬件系统维护、功能升级、应用开发等工作。按照网络安全法等法律 法规和政策标准要求,开展检测评估和安全建设,并定期对网站进行安全检查, 及时消除隐患。不断完善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安全防护措施,加强日常巡 检和监测,发现问题或出现突发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理,确保网站平台安全、稳定、 高效运行。 三、开设与整合 (一)网站开设。 政府网站分为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原 则上一个单位最多开设一个网站。 1.分类开设。 政府门户网站。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要开设政府门户网站。 乡镇、街道原则上不开设政府门户网站,通过上级政府门户网站开展政务公开, 提供政务服务。已有的乡镇、街道网站要尽快将内容整合至上级政府门户网站。 确有特殊需求的乡镇、街道,参照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流程提出申请获批后,可保 留或开设网站。 部门网站。省级、地市级政府部门,以及实行全系统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 的县处级以上机构可根据需要开设本单位网站。 县级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开设政府网站,通过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开展政务公开, 提供政务服务。已有的县级政府部门网站要尽快将内容整合至县级政府门户网站。 确有特殊需求的县级政府部门,参照部门网站开设流程提出申请获批后,可保留 或开设网站。 各地区、各部门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时,原则上不单独开设专项网站, 可在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开设专栏专题做好相关工作。已开设的专项网站, 只涉及单个政府部门职责的,要尽快将内容整合至相关政府网站;涉及多个政府 部门职责的,要将内容整合至政府门户网站或牵头部门网站。 2.开设流程。 (1)省级政府和国务院部门拟开设门户网站,报经本地区、本部门主要负 责同志同意后,由本地区、本部门办公厅(室)按流程办理有关事宜,并报国务 院办公厅备案。地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拟开设政府门户网站,要经本级政府主要 负责同志同意后,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向上级政府办公厅(室)提出申请, 逐级审核,并报省(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 省级、地市级人民政府部门拟开设部门网站,要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同意 后,向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并报省(区、市)人民 政府办公厅批准。实行全系统垂直管理的基层部门拟开设部门网站,要经本部门 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向上级部门办公厅(室)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并报国务 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室)批准。 (2)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向编制部门提交加挂党政机关网站标识申请,按流 程注册政府网站域名;向当地电信主管部门申请 ICP 备案;根据网络系统安全管 理的相关要求向公安机关备案。 (3)政府网站主办单位提交网站基本信息,经逐级审核并报国务院办公厅 获取政府网站标识码后,网站方可上线运行。新开通政府门户网站要在上级政府 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新开通部门网站要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 未通过安全检测的政府网站不得上线运行。 3.名称规范。 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要以本地区、本部门机构名称命名。已有名称不符 合要求的,要尽快调整,或在已有名称显示区域加注规范名称。政府网站要在头 部标识区域显著展示网站全称。 4.域名规范。 政府网站要使用以.gov.cn 为后缀的英文域名和符合要求的中文域名,不得 使用其他后缀的英文域名。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使用“www.gov.cn”域名,其 他政府门户网站使用“www.□□□.gov.cn”结构的域名,其中□□□为本地区、 本部门机构名称拼音或英文对应的字符串。如,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域名为 www.beijing.gov.cn,商务部门户网站域名为 www.mofcom.gov.cn。 部门网站要使用本级政府或上级部门门户网站的下级域名,其结构应为“○ ○○.□□□.gov.cn”,其中○○○为本部门名称拼音或英文对应的字符串。如, 保定市水利局网站域名为 slj.bd.gov.cn。 政府网站不宜注册多个域名,已有域名不符合要求的,要逐步注销。如有多 个符合要求的域名,应明确主域名。网站栏目和内容页的网址原则上使用“www. □□□.gov.cn/.../...”、“○○○.□□□.gov.cn/.../...”形式。新开设 的政府网站及栏目、内容页域名要按照本指引要求设置,原有域名不符合本指引 要求的要逐步调整规范。 5.徽标和宣传语。 徽标(Logo)是打造政府网站品牌形象的重要视觉要素。各地区、各部门可 根据区域特色或部门特点设计网站徽标,徽标应特点鲜明、容易辨认、造型优美, 便于记忆和推广。 政府网站一般不设置宣传语。如确有需要,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发展理 念和目标等设计展示。 (二)网站整合。 政府门户网站一般不得关停。网站改版升级应在确保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 1.网站迁移。 政府网站因无力维护、主办单位撤销合并或按有关集约化要求需永久下线的, 原有内容应做整合迁移。整合迁移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逐级审核,经省(区、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或国务院部门办公厅(室)审批同意后,方可启动。拟迁移 网站要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悬挂迁移公告信息,随后向管理部门注销注册标识、 证书信息(如 ICP 备案编号、党政机关网站标识、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等)和域名, 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网站变更状态。网站完成迁移后,要在上级政府网站或本级 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说明原有内容去向。有关公告信息原则上至少保留 30 天。 2.临时下线。 政府网站由于整改等原因需要临时下线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逐级审核, 经省(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或国务院部门办公厅(室)审批同意后,方可临 时下线,同时在本网站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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