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8〕2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 进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升医疗卫生现代化管理水平,优化资源配置,创新服务 模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健康需 求,根据《“健康中国 2030”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 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 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促进“互联网+ 医疗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 (一)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 1.鼓励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构建覆盖 诊前、诊中、诊后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 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医疗机构可以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 名称,在实体医院基础上,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安全适宜的医疗服务,允许在线 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允许在线开具部分常 见病、慢性病处方。 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 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促进医院、医务人员、患者之间的有效沟通。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 下同) 2.医疗联合体要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加快实现医疗资源上下贯通、信息互 通共享、业务高效协同,便捷开展预约诊疗、双向转诊、远程医疗等服务,推进 “基层检查、上级诊断”,推动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 鼓励医疗联合体内上级医疗机构借助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面向基层提供远 程会诊、远程心电诊断、远程影像诊断等服务,促进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间检 查检验结果实时查阅、互认共享。推进远程医疗服务覆盖全国所有医疗联合体和 县级医院,并逐步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延伸,提升基层 医疗服务能力和效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 中医药局负责) (二)创新“互联网+”公共卫生服务。 1.推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在线查询和规范使用。以高血压、糖尿病等为重点, 加强老年慢性病在线服务管理。以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儿童为重点服务对象,整 合现有预防接种信息平台,优化预防接种服务。鼓励利用可穿戴设备获取生命体 征数据,为孕产妇提供健康监测与管理。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信息管理、 随访评估和分类干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2.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加强区域医疗卫生信息资源整合, 探索运用人群流动、气候变化等大数据技术分析手段,预测疾病流行趋势,加强 对传染病等疾病的智能监测,提高重大疾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三)优化“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1.加快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智能化信息平台建设与应用,加强上级医院对基层 的技术支持,探索线上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提高家庭医生团队服务能力,提升 签约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群众对家庭医生的信任度。(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2.鼓励开展网上签约服务,为签约居民在线提供健康咨询、预约转诊、慢性 病随访、健康管理、延伸处方等服务,推进家庭医生服务模式转变,改善群众签 约服务感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四)完善“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 1.对线上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 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探索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 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促进药品网络销售和医疗物流配送等规范发展。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2.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加强基于互联网的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和供应 业务协同应用,提升基本药物目录、鼓励仿制的药品目录的遴选等能力。(国家 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 局负责) (五)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结算服务。 1.加快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对接整合,实现医疗保障数据与相关部门数据联通 共享,逐步拓展在线支付功能,推进“一站式”结算,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便利 的服务。 (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负责) 2.继续扩大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逐步将更多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 直接结算。进一步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和广大“双创”人员跨省异地住院费用直接 结算。(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 3.大力推行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将临床路径、合理用药、支付政策等 规则嵌入医院信息系统,严格医疗行为和费用监管。(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 (六)加强“互联网+”医学教育和科普服务。 1.鼓励建立医疗健康教育培训云平台,提供多样化的医学在线课程和医学教 育。构建网络化、数字化、个性化、终身化的医学教育培训体系,鼓励医疗工作 者开展疑难杂症及重大疾病病例探讨交流,提升业务素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 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实施“继续医学教育+适宜技术推广”行动,围绕健康扶贫需求,重点针 对基层和贫困地区,通过远程教育手段,推广普及实用型适宜技术。(国家卫生 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3.建立网络科普平台,利用互联网提供健康科普知识精准教育,普及健康生 活方式,提高居民自我健康管理能力和健康素养。(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 科协负责) (七)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应用服务。 1.研发基于人工智能的临床诊疗决策支持系统,开展智能医学影像识别、病 理分型和多学科会诊以及多种医疗健康场景下的智能语音技术应用,提高医疗服 务效率。支持中医辨证论治智能辅助系统应用,提升基层中医诊疗服务能力。开 展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医疗健康智能设备的移动医疗示范,实现个人健康实时监 测与评估、疾病预警、慢病筛查、主动干预。(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 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临床、科研数据整合共享和应用,支持研发医疗健康相关的人工智能 技术、医用机器人、大型医疗设备、应急救援医疗设备、生物三维打印技术和可 穿戴设备等。顺应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趋势,提升医疗健康设备的数字化、智能 化制造水平,促进产业升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 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支撑体系 (八)加快实现医疗健康信息互通共享。 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协调推进统一权威、互联互通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 建设,逐步实现与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联通,强化人口、公共卫生、医 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综合管理等数据采集,畅通部门、区域、行业之 间的数据共享通道,促进全民健康信息共享应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 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 理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2.加快建设基础资源信息数据库,完善全员人口、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 等数据库。大力提升医疗机构信息化应用水平,二级以上医院要健全医院信息平 台功能,整合院内各类系统资源,提升医院管理效率。三级医院要在 2020 年前 实现院内医疗服务信息互通共享,有条件的医院要尽快实现。(国家卫生健康委 员会负责) 3.健全基于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分级诊疗信息系统,推动各级各类医院逐 步实现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检验检查结果的共享,以及在不同层级医疗卫 生机构间的授权使用。支持老少边穷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软硬件建设。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九)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体系。 1.健全统一规范的全国医疗健康数据资源目录与标准体系。加强“互联网+ 医疗健康”标准的规范管理,制订医疗服务、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共 享等基础标准,全面推开病案首页书写规范、疾病分类与代码、手术操作分类与 代码、医学名词术语“四统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负责) 2.加快应用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和规范,强化省统筹区域平台和医院信 息平台功能指引、数据标准的推广应用,统一数据接口,为信息互通共享提供支 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十)提高医院管理和便民服务水平。 1.围绕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利用信息技术,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 提高医疗服务供给与需求匹配度。到 2020 年,二级以上医院普遍提供分时段预 约诊疗、智能导医分诊、候诊提醒、检验检查结果查询、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 线上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开展移动护理、生命体征在线监测、智能 医学影像识别、家庭监测等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2.支持医学检验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联合互联网企业,发展疾病预防、检验 检测等医疗健康服务。推进院前急救车载监护系统与区域或医院信息平台连接, 做好患者信息规范共享、远程急救指导和院内急救准备等工作,提高急救效能。 推广“智慧中药房”,提高中药饮片、成方制剂等药事服务水平。(国家卫生健 康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十一)提升医疗机构基础设施保障能力。 1.提升“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保障水平,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科学布局,合理配置,实施区域中心医院医疗检测设备配置保障工程,国家对中 西部等地区的贫困地区予以适当支持。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 基层装备保障能力。(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2.重点支持高速宽带网络普遍覆盖城乡各级医疗机构,深入开展电信普遍服 务试点,推动光纤宽带网络向农村医疗机构延伸。推动电信企业加快宽带网络演 进升级步伐,部署大容量光纤宽带网络,提供高速率网络接入。完善移动宽带网 络覆盖,支撑开展急救车载远程诊疗。(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按职责分工负责) 3.面向远程医疗、医疗信息共享等需求,鼓励电信企业向医疗机构提供优质 互联网专线、虚拟专用网(VPN)等网络接入服务,推进远程医疗专网建设,保 障医疗相关数据传输服务质量。支持各医疗机构选择使用高速率高可靠的网络接 入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及时制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1.适应“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政策。逐步将符合 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建立费用分担机制,方便群众就近就 医,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有效利用。健全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加强使用管理,促 进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可持续发展。(国家医疗保障 局负责) 2.完善医师多点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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