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卫办字〔2012〕26 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北京市卫生行业信息安全 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各直属单位: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 导意见》 (卫办发〔2011〕85 号)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卫生行业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 作,提高我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和水平,为 党的“十八大”营造安全和谐的网络环境,现就我市医疗卫生 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1- 一、工作职责 (一)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卫生局负责督导北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安全等 级保护工作的落实,具体工作职责与机制如下: 1.组织协调并监督指导北京地区医疗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 级保护工作。 2.负责市卫生局所属信息系统的等级保护工作,并组织开 展本单位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3.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技术标 准,掌握北京市医疗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动态和总 体情况,代表北京市医疗卫生行业与卫生部及北京市信息安全 等级保护工作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日常联系和交流,协调落实本 地区本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二)北京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 1.在市卫生局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具体落实北京地区医 疗卫生机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事项。 2.负责具体组织信息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会议,与专家日 常沟通联络,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3.负责与各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各三级医院及各 直属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联络员进行沟通联络,并定 期组织培训。 -2- (三)各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 1.在北京市卫生局的统一部署下,开展本单位信息系统信 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2.组织协调辖区内除三级医院以外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信 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并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联络员机 制,定期组织培训。 3.定期向北京市卫生局上报本单位及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 的等级保护工作进展情况。 (四)各三级医院,各直属单位 1.负责开展本单位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2.定期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本单位等级保护工作 开展情况。 二、工作机制 (一)北京市卫生局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联络员机 制,各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各三级医院及各直属单位 应确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联络员,并与市卫生局的等级保 护工作联络员进行日常联系和交流,并定期参加培训。 (二)北京市卫生局成立信息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对北 京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定级、风险评估、整改建设、等级测评 等环节进行技术指导。 (三)各单位应建立由主管领导牵头负责的信息安全等级 -3- 保护工作组。 (四)北京市卫生局监督检查三级医院和各直属单位的信 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各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监督检查 本辖区内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定级备案 1.各单位全面梳理本单位信息系统。 2.未定级的单位应根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GB 22240-2008) 、《指导意见》及《北京地区卫生行业信息安 全等级保护工作实施细则》 (见附件 1,以下简称《细则》)等文 件要求,自主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 3.已定级的信息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须重新定级: (1)信息系统所承载的业务、服务范围、安全需求发生变化, 需要重新定级的; (2)不符合《指导意见》、 《细则》要求的; (3)经信息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审核,确认为定级不准确 的。 4.拟定为三级以上(含三级)的信息系统,应经过信息安 全技术专家委员会技术评审。 5.各单位在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后,对定级为二级 以上(含二级)的信息系统,应当报管辖范围内北京市公安机 -4- 关备案,各三级医院、各直属单位向管辖范围内北京市公安局 备案,其他单位向所属区县公安局备案。 6.二级以上(含二级)信息系统定级备案材料报公安机关 后,各单位应将备案结果上报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二)建设整改 1.对定为二级以上(含二级)的信息系统要对照《信息安 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2239-2008) 、 《指导意见》 、以及《细则》要求开展风险评估工作,进行差距 分析及安全整改建设方案设计。 2.安全整改建设方案设计过程中,应根据自身信息安全需 求,通过分级、分域保护的方法,在保障核心信息系统业务连 续性、医疗病患信息的保密等方面进行重点防护,并对安全控 制的相关性、紧迫性、可实施性、难易程度和预期效果等进行 分析,对未来 3-5 年信息安全工作进行规划,构建等级化安全 体系,实现按需防御的等级保护。 3.三级以上(含三级)信息系统的安全整改建设设计方案, 应经过信息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论证、评审。 4.各单位应依据安全整改设计方案进行整改建设。 (三)等级测评 三级以上(含三级)信息系统完成整改建设后,各单位必须 选择北京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推荐的测评机 -5- 构进行定期测评,并向公安机关及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 评报告。经等级测评未达到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信息系统,医疗 卫生机构应对其进行安全整改。 (四)宣传培训 1.北京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联合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定期开 展等级保护相关培训,建立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指标及岗位准 入机制。 2.各单位应自行开展等级保护相关培训,提高本单位人员 的安全意识,加强人员管理。 (五)监督检查 1.北京卫生局联合北京公安局成立信息安全检查工作组, 每年定期对各单位进行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检查。 2.各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应联合区县公安分局成立 信息安全检查工作组,每年定期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等 级保护工作监督检查。 3.各单位对本单位信息系统安全状况、安全制度及措施情 况定期开展自查工作,将自查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日程和工作 绩效考核指标,明确职责、任务。 4.对未按照要求完成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单位,由公 安机关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公通字〔2007〕43 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 四、工作安排 1.2012 年 4 月 30 日前,各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各 三级医院、各直属单位完成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联络员上报 工作。 2.2012 年 5 月 20 日前,各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各 三级医院、各直属单位完成定级备案工作,并将定级备案情况 上报至北京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 3.2012 年 7 月 30 日前,市卫生局在本市选择三家单位作为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试点,指导完成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 风险评估、整改建设、等级测评全过程,为北京市医疗卫生行 业全面开展等级保护工作积累经验。 4.2012 年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前,各相关单位按照等级 保护系统建设的相关标准进行一次自查,采取及时有效的安全 加固措施,并留存自查报告备查。同时,各相关单位要在“十 八大”召开之前建立专门的应急预案和专业的应急队伍,确保 信息系统稳定运行。 5.2012 年 12 月 30 日前,市卫生局组织对试点单位进行认 真分析和总结,梳理成功经验和遇到的问题,对下一步开展信 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6.2013 年 6 月前,各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各三级 医院及各直属单位完成风险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及试点工 -7- 作经验,完成差距分析及安全整改建设方案的设计工作。 7.2014 年 12 月 30 日前,各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 各三级医院及各直属单位完成安全整改建设工作。 8.2015 年 10 月 30 日前,各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 各三级医院及各直属单位三级以上(含三级)的信息系统完成 等级测评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对保 护居民个人隐私安全、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的重 要意义。明确职责与任务,突出重点,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 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一级抓一级,层层 抓落实。 (二)保障经费,加强监管。 各单位要建立经费投入机制,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建设整 改、等级测评、信息安全服务、技术培训等费用纳入信息化建 设预算,且原则上不低于单位信息化建设总投入的 10%,并加强 对资金使用的监管。 六、其他事项 (一)各单位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联络员发生变化时, 应当及时向北京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报告。 -8- (二)各单位应及时向市卫生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并于每 年十一月前报送本地区本单位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总结。 (三) 各单位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在北京市卫生局的指导 下,自主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北京市卫生局不再统一 组织全市范围内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落实工作,将定期监督检 查。 联 系 人:北京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 联系方式:电话:63030862 邮 郑攀 传真:63020043 件:zhengpan@bjhb.gov.cn 附件:1.《北京地区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实施细则 (试行)》 2.等级保护工作联络员名单 3.定级备案变更说明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主题词:卫生 信息 通知 抄送:市医管局、市中医局。 北京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2年4月13日印发 共印 150 份 -9- 附件 1: 北京地区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规范和指导 北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按照 2011 年卫 生部《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办发 〔2011〕85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北京市卫生局关 于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 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切实提高我市医疗 卫生机构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北京市卫生局结合北京地区医疗 卫生机构自身实际,研究制定了《北京地区卫生行业信息安全 等级保护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章 定级与备案 第一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对本单位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 护定级情况开展摸底、自查工作,依据自主定级、自主保护原 则,按照指导意见和通知要求,落实定级、备案工作。 第二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安全需求发生变化需重 新定级的,应按照指导意见和通知要求完成定级、备案工作。 - 10 - 第三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对本单位定级不准确的信息系统, 应按照指导意见和通知要求完成等级变更及备案工作。 第四条 承载本市市级公共卫生机构重要业务的信息系统, 如120急救指挥调度、卫生监督、计划免疫、社区卫生、血液信 息系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等业务系统,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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