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017〕10 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 年 3 月 20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12 次会议、2017 年 4 月 26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 第 63 次会议通过,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 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 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 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 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 迹等。 第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 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 规定”。 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 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 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 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 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 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 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 民个人信息”。 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 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 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 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 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 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 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 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 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 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 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 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 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 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单位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 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八条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 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 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侵犯公 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 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 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 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 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 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第十一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 信息的条数不重复计算。 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 个人信息的条数累计计算。 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 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第十二条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 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 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第十三条本解释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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