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 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 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已变更) 【发文字号】发改财金〔 2016〕2794 号 【发布日期】2016.12.30 【实施日期】2016.12.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 议成员单位: 为建立健全电子商务领域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营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 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的大规模应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已成为 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和重要经济增长点。电子商务发展不仅创造了新的消费需求,拓宽了就 业渠道,引发了新的创业和投资热潮,而且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有效供给,加快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引领作 用。 信用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基础。经过多年探索创新,我国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取得一定进展,但目前失信问题仍十分严重,假冒伪劣、以次充好、虚假广告、服务违约、 虚假交易、刷单炒信、恶意差评以及滥用、泄露和倒卖个人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泛滥,严重 影响正常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及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大力加强电子商务领域 诚信体系建设,着力解决电子商务交易各方信任缺失问题,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更好发挥 电子商务在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全面建成小 康社会提供重要支撑。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 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推动电子商务领域信用记录共建 共享,完善市场化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制度,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 市场监管体系,整顿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互 联网+”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健康发展。(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快推动制定电子商务 领域诚信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支持信用服务机构等 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共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 多管齐下,协同监管。加强政府部门、有关社会组织联动,建立覆盖线上、线下,贯穿 生产、交易、支付、物流、客服全流程的电子商务协同监管机制。综合运用随机抽查、专项 检查、投诉处理、第三方评价等手段,加大对电子商务失信问题的监管力度。 标本兼治,全面推进。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电子商务领域突出失信问题,采取有效措 施进行集中整治规范,净化市场环境。着力加强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体系长效机制建设,建立 完善信用记录,推动信息共享和应用,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明确主体,落实责任。有关监管部门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强化电子商务平台的 主体责任。积极引导电子商务平台坚持规范发展,加强自身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 理制度、投诉举报制度和对交易主体的信用监管机制,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约束。 三、加强电子商务全流程信用建设 (三)建立实名登记和认证制度。电子商务平台要落实身份标识和用户实名登记制度, 对开办网店的单位和个人核实身份,定期更新并依法报送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食品、 药品、医疗器械、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为重点,严格依 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和相关许可手续,并将营业执照或身份核验标识等信息向社会 公开。建立产品许可官方网站信息链接。支持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工作,推广应 用网站可信标识,为电子商务用户识别假冒、钓鱼网站提供手段。 (四)完善网络交易信用评价体系。支持和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结合自身特点,建立电 子商务交易双方信用互评、信用积分制度,探索建立交易后评价或追加评价制度,将交易双 方评价和服务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将评价结果和积分充分公开,供市场交易者参 考。积极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在对交易流程、流通环节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的基础上,加强对失 信行为的分类与甄别,并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防范信用炒作风险。支持开展第三方 信用评价,建立对电子商务平台、入驻商家和上下游企业的综合信用评价机制。 (五)加强网络支付管理。加强电子商务平台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 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电子商务账款支付中的作用,防范网络欺诈等行为。进一步完善网络支付 服务体系,推动网络支付业务规范化、标准化。 (六)建立寄递物流信用体系。完善商品寄递过程中的信息实时跟踪机制。加强对寄递 物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探索建立监管部门、商户和消费者对寄递物流企业及其 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机制。建立健全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对严重失信寄递物流企业限制入 驻电子商务平台。 (七)强化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支持和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 实施“先行赔付”制度。鼓励商户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参加“规定期限内无条件退货”等活 动。电子商务平台和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举报制度,加强沟通衔接,及时 处理回应消费者反映的问题。 四、全面推动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共建共享 (八)建立健全信用记录。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电子商务平台以及为电 子商务提供支撑服务的代运营、物流、咨询、征信等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依托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 条例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电子商务平台要建立完善交易双方信用记录,以实 名注册信息为基础,及时将恶意评价、恶意刷单、虚假流量、图物不符、假冒伪劣、价格欺 诈以及其他不诚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档案,依法报送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九)建立事前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事前信用承诺制度,推动电子商务平 台、入驻商家、个人卖家、物流企业等提供商品销售和服务的市场主体就遵纪守法、信息真 实性、产品质量、服务保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等情况作出信用承诺,以规范格式向社会公 开,并承诺违法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事项纳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接受 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十)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推行商品条形码,围绕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 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稀土产品等重要产品,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加快建立来源可查、 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引导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和物流企业建立产品上架、 销售、配送、签收、评价、投诉全方位全过程的线上留痕监管体系。 (十一)推动建立线上线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 规归集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信息,实现各地区、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 和共享交换。引导和规范征信机构依法采集、整合电子商务领域交易主体信用信息。支持地 方政府与电子商务平台、征信机构等各类社会机构建立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和应用机制,实 现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信息交互融合、共同应用。 五、大力实施电子商务信用监管 (十二)加强第三方大数据监测评价。鼓励社会信用评价机构对电子商务平台定期进 行信用状况评估,监测失信行为信息。制定相关程序规范,加强对商务“12312”、消费者 “12315”、文化“12318”、价格“12358”、质量监督“12365”等举报投诉服务平台电子 商务失信信息的整合、共享、推送。在“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开通网络 失信举报中心,畅通群众举报途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及时采集部门监管、大数据监 测、群众举报等渠道形成的电子商务领域失信信息。 (十三)健全政府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以实时监控、智能识别、 风险预警、科学处置为主要特点的电子商务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常态化、长效化的多部 门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机制。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集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 属地查处、信用管理为一体的电子商务信用监督机制。 (十四)提高电子商务平台的信用管理水平。支持电子商务平台依法整合线上线下数 据资源,对政府部门市场监管中产生的可公开信用信息与自身掌握的信用信息进行汇聚整合 和关联分析,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交易信用状况,有效识别和打击 失信商家,为诚信商家和客户提供优良的交易环境及平台服务。 (十五)落实电子商务平台主体责任。电子商务平台要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约束机制, 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在商品质量、知识产权、服务水平等方面的信用管控。建立商家信 用风险预警制度,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恶意刷单炒信的严重失信商家,电子商务平台应按 照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发布风险提示。电子商务平台 要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将掌握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报送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 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对不积极履行主体责任的电子商务平台,有关行业主管、监管 部门要及时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十六)更好发挥第三方机构和社会组织在电子商务信用监管中的积极作用。支持信 用服务机构以需求为导向,依法采集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主体及其物流等相关服务企业的信 用信息,加大信用产品研发力度,提供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等信用产 品和服务。通过电子商务相关协会组织加强电子商务企业自我信用约束和行业自律。 六、广泛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联合奖惩 (十七)加大信用信息公示力度。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基本信息、信用信息及重大事件 信息披露制度。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在市场主体经营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身份核验 标识、信用等级等信息或包含以上信息的电子链接标识。引导电子商务平台在网站首页设立 “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窗口,提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引 导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公示更多生产经营信息,特别是采购、销售、物流等方面的信用信息, 完整公示产品信息和服务承诺。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保护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个人隐私。 (十八)加大对守信主体的激励力度。建立和规范电子商务领域守信主体“红名单” 制度。在商贸活动中,加大对“红名单”主体推介力度,在公共服务、市场交易、社会管理 等方面给予一定便利。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对“红名单”主体在搜索排序、流量分配、营销活 动参与机会、信用积分等方面给予倾斜,强化正面激励引导。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红名单” 企业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优化贷款流程,创新金融产品,积极做好金融服务。 (十九)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建立电子商务领域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 加大对“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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