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 年第 46 号 【发布日期】2019.12.28 【实施日期】2019.12.28 (2016 年 7 月 27 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 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根据 2019 年 12 月 28 日《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 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 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 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 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 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 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 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 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 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 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 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 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 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 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 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 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 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 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 定。20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 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 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 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 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 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 30 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 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 30 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 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 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 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 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 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 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 3 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 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 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 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 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 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 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 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 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 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 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 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 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 信息。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 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 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 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 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 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 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 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 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 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 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 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 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 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 施。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 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 2 年,除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 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 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 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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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由 侯茹 于 2022-11-07 15:50:44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