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8 号 《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7月11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 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唐良智 2019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推进大数据智能化发展,提高政府社会治理能力 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的汇聚、共享、开放、应用及其相关管理活 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 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 织。 第四条 政务数据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遵循统筹管理、集约建设、充分应用、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 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政务数据资源 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考核。 具有行政事务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适用本办法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 规定。 第六条 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建立政务数据资源管 理制度,组织制定本市政务数据资源标准体系,组织实施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平台的建设和 维护,指导、协调、监督各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的政务 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政务部门是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 汇聚、共享、开放、应用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明确专职机构 和专职人员落实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第八条 依托数字重庆云平台建设的城市大数据资源中心是本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基 础平台。城市大数据资源中心集中部署共享系统、开放系统以及基础数据库、主题数据 库、部门政务数据资源池等,集中存储政务数据资源,统一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服务。 各政务部门应当依托数字重庆云平台统一提供的计算、存储、管理、安全等云服务, 实施本部门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已经建成的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应 当充分整合,并迁入数字重庆云平台。 第九条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应当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 定,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数据目录 第十条 政务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是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 基础,是政务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开放、应用的依据。 第十一条 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印发的《政 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制定本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 规范,明确数据的元数据、共享和开放属性、安全级别、使用要求、更新周期等。 第十二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依据本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将履行行政管理职 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全部政务数据编制形成本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清单。区县 (自治县)各政务部门编制形成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清单应当报本区县(自治县)政务数 据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形成本区县(自治县)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清单。 各政务部门编制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清单的同时,可以根据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 需要,提出需要其他政务部门提供的政务数据资源需求清单。区县(自治县)各政务部门 提出的需求清单应当报本区县(自治县)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形成本区县(自治 县)政务数据资源需求清单。 区县(自治县)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市级各政务部门应当将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清 单和需求清单提交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务数据资 源目录清单和需求清单进行审核、汇总,编制形成本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第十三条 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分解形成各政务部 门的政务数据资源采集责任清单(以下简称责任清单)。 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责任清单落实情况作为各政务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 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于法律法规作出修改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更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更新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更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更新政务数据 资源目录,并同步更新责任清单。 第三章 数据汇聚 第十五条 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组织制定本市统一的政 务数据汇聚规范。 第十六条 数据。 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则,依据责任清单采集政务 自然人数据应当以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作为标识进行采集,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数据应当 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识进行采集。 第十七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数据汇聚规范对政务数据资源进行筛选、清洗、 加工,汇聚形成部门政务数据资源池。 基础数据库的牵头建设部门应当通过共享系统对部门政务数据资源池的数据进行整 合、叠加,汇聚形成自然人、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 各政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共享系统整合、叠加基础数据库和部门政务数据 资源池的政务数据,汇聚形成若干主题数据库。 第十八条 基础数据库、主题数据库的牵头建设部门和各政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部署 在城市大数据资源中心的基础数据库、主题数据库和部门政务数据资源池的数据。 第十九条 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数据疑义、错误快速校核机制,指 导、监督数据提供部门及时开展数据校核。 对政务数据有疑义或者发现有错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通过共享系统或者 开放系统向政务数据提供部门申请校核。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 作日内予以校核。如需延长校核期限的,应当经政务数据提供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延长 校核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如果已经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 料,受理单位应当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者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二十条 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务数据资源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各政务部门承担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通过电子政务网络传输政务数据资源,不再新建业务专 网;已有业务专网应当并入或者接入电子政务网络。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数据共享 第二十二条 共享系统是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为各政务 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服务。 共享系统包括共享系统(内网)和共享系统(外网)两部分。共享系统(内网)按照 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依托重庆市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共享系统(外网)按 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制度和要求,依托重庆市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级共享系统由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接入国家共享交换 平台。区县(自治县)共享系统由区县(自治县)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接入 市级共享系统。 除前款规定的两级共享系统外,各政务部门不得建设其他跨部门的数据共享系统。已 经建设的其他跨部门数据共享系统,应当整合并入统一的共享系统。 第二十四条 种类型。 政务数据资源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 可以提供给各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以提供给部分 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者仅能够部分提供给各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有条件 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二十五条 政务数据资源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凡列入有条件共享类和不予共享类的政务数据资源,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二)自然人、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的基础信息项是 各政务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共同需要,应当无条件共享; (三)主题数据库的数据应当依法予以共享。 第二十六条 享目录。 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共享属性,发布政务数据资源共 各政务部门应当根据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需要,按照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目录,通过共享 系统获取政务数据资源。 第二十七条 相关政务部门对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提出异议的,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 应当会同政务数据资源提供部门协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政务部门通过共享系统获取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政务数据资 源,与纸质文书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依据。 第五章 开放应用 第二十九条 开放系统是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开放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为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数据资源开放服务。 开放系统由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 政务部门不得建设其他开放系统。 第三十条 类型。 政务数据资源按照开放属性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种 可以提供给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无条件开放类;可以 部分提供或者需要按照特定条件提供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有条件 开放类;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以及其他不宜提供给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不予开放类。 第三十一条 政务数据资源有条件开放或者不予开放的,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 关文件作为依据。 非涉密但是涉及敏感信息的政务数据资源,经过脱敏、清洗、加工后可以根据使用条 件和适用范围无条件开放或者有条件开放。 第三十二条 放目录。 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开放属性,发布政务数据资源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数据资源开放目录有疑义的,可以通过开放系统向数据 提供部门提出更正申请。 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同意更正的,应当 提请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变更政务数据资源开放目录;不同意更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 提供依据。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务数据提供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期 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开放系统,按照政务数据资源开放目录申请 获取政务数据资源。 申请获取有条件开放政务数据资源的,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同意的应当予以开放;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如需 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务数据提供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
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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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由 侯茹 于 2022-11-14 11:14:34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