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 (2022 年 8 月 30 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三章 数据要素 第四章 技术创新 第五章 产业集聚 第六章 应用场景 第七章 开放合作 第八章 支撑保障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化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环境,促进数字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根 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 例。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产业,是指以数据资源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 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数字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重要推 动力的各类产业。 第三条数字经济产业促进应当遵循创新驱动、集聚发展、应用牵引、开放合 作、安全可控、包容审慎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产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将数字经 济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数字经济产业发展重点,建立健全数 字经济产业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部署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及时协调解决发展 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推进、协调、督促本市数字经济产业发展。 市网信、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公安、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 源、市场监管、统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中小企业服务、通信管理等部门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数字经济产业促进相关职责。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动 数字经济产业与本行业的融合发展。 第六条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 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本市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相关规划或者计划,报市人民 政府批准后发布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统计部门应当建立数字经济产业统计监测机制,加强对数字经济产 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探索建立产业数字化评价指标体系和数据生产要素统 计核算制度。 第八条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 产业联盟、基金会、新型智库等组织和个人参与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活动。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下列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一)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演化生成的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和 数字技术基础设施等信息基础设施; (二)制造、交通、能源、市政等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 级形成的融合基础设施; (三)支撑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研制等具有公益属性的创新基础设施。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会同 有关部门针对本市重大产业发展需求和应用场景,遵循绿色发展原则,编制本市 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做好与其他相关基础设施规划的协调和衔接。 第十一条市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支持新一代高速信息网络和 移动通信网络建设,构建覆盖适度超前的通信网络、智慧专网、卫星互联网等通 信网络基础设施体系,并统筹推进通信网络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和全市公共无线 局域网升级。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统筹全市多功能智能杆等综合性智能设施的建设 和管理,建成后交由运营主体统一运营维护。 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统筹 推进算力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鼓励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构建以数据中心为支撑, 云计算、边缘计算、智能计算和超级计算多元协同的发展格局。 鼓励面向数字经济应用场景开放算力资源与基础设施,探索建立算力交易平 台,促进算力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优化配置。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制定数据中心绿色发展标准,统筹指 引全市数据中心节能评估和升级改造,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标准有效执行。 第十三条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等部门应当统筹推进人工智 能、区块链、云计算、边缘计算等新技术应用,支持建设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 新平台、区块链底层平台、行业云平台等基础平台,建立领先的数字技术基础设 施支撑体系。 第十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推动工业互联网基础设施建 设,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创新,培育形成标识解析生态体系。 围绕电子信息、汽车、智能装备等领域,开放和升级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动 建设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 第十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制定适用 于自动驾驶的智能交通协同通信标准,推进道路基础设施、交通标志标识的数字 化建设和改造,提高路侧设备与道路基础设施、智能管控设施的融合接入能力, 统筹推进车联网建设,扩大车联网覆盖范围,建设低空领域无人机空中感知系统。 第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强综合能源网络建设,推 动能源与信息基础设施深度融合,构建安全可靠、互联互通、开放共享的智慧能 源生态体系。开展数字化智能电网建设,推动智能电网与分布式能源、储能等技 术融合,推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和储能网络建设,实现储能设备和充电桩设施的 标准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公共建筑和设施及其他涉及公共安全、 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的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和数 据共享。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部门利用数 字技术,建设可视化城市空间数字平台和全市统一的智能物联感知平台,实时采 集、处理和传输各领域感知信息,共同建设精准映射、虚实交互的数字孪生城市, 提升城市治理智能化水平。 第十八条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等部门应当制定创新基础设施开放制度,统 筹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基础设施建设,发挥创新基础设施平台对数字经济 产业的基础性、公益性和先导性作用,为源头创新、技术突破、关键技术创新提 供基础设施支撑。 第三章 数据要素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依法推进公共数 据共享开放,促进数据要素自主有序流动,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提高数据要 素配置效率。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产业引导、社会资本引入、应用模式创新、强 化合作交流等方式引导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开放自有数据资源。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通过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对外提供各类数 据服务和数据产品。 第二十一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促进各类 数据深度融合,在卫生健康、社会保障、交通、科技、通信、企业投融资、普惠 金融等领域推进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融合应用。 支持各类工业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等与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合作,开展数据汇聚与融合平台建设。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保障安全与发展数字经济并重的原则,依法 建立健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障和个人信息保护体系。 数据处理者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鼓励市场主体加强数据开放和数据流动,推动数据要素资源化、 资产化、资本化发展。 市场主体以合法方式获取的数据受法律保护。市场主体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 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依法交易。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数据资产的基础理论、管理模式研究, 推动建立数据资产评估机制、构建数据资产定价指标体系、制定数据价值评估准 则。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依法设立数据交易平台,制定交易制度规则, 培育高频标准化交易产品和场景,推动探索数据跨境流通、数据资产证券化等交 易模式创新。 第二十六条数据产品和服务供需双方可以通过数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撮合、 签订合同、业务结算等活动;通过其他途径签订合同的,可以在数据交易平台备 案。 鼓励数据交易平台与各类金融、中介等服务机构合作,形成包括权益确认、 信息披露、资产评估、交易清结算、担保、争议解决等业务的综合数据交易服务 体系。 第二十七条鼓励建设和发展数据登记、数据价值评估、数据合规认证、交易 主体信用评价等第三方服务机构,构建和完善数据要素市场服务体系。具体办法 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市发展改革、市场监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数据 要素市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交易异常行为发现与风险预警机制,保障数据 流通过程可追溯、安全风险可防范。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探索建立数据生产要素会计核算制度,明确核 算范围、核算分类、初始计量、后续计量、资产处置等账务处理及报表列示事项, 准确、全面反映数据生产要素的资产价值,推动数据生产要素资本化核算,并纳 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第四章 技术创新 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创新驱动,推动数字经济相关领域的基础研究 与应用基础研究,构建数字科技创新平台,健全完善规则、标准及测评体系建设, 支持企业数字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创新,促进数字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及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协同高 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在高端芯片、基础和工业软件、人工智能、区块链、 大数据、云计算、信息安全等领域推动数字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数字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竞争 性遴选、下达指令性任务等方式组织开展。 第三十二条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快数字经济 领域高水平科研及产业转化平台建设,支持在未来网络、高端软件等领域建设重 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研究中 心等。 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进数字经济产学研合作, 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与企业共建技术创新联盟、科技创新基地、博士工作 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加强科研力量优化配置和资源共享,促进关键共性技 术研发、系统集成和工程化应用。 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建设的科技创新平台和重大科技基础设 施,应当建立科学、专业、高效的管理模式,并在保障安全规范的前提下,按照 规定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三条 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等部门 统筹推进数字经济相关标准体系建设。 鼓励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等参与制定数字经济国际规则、 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自主制定数字经济团体标准、企业 标准。 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支持数字技术相关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 标准试验验证平台发展,强化其对数字技术和设备的检测验证、标准制定、技术 培训以及咨询服务等功能。 第五章 产业集聚 第三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 部门应当促进相关领域数字经济产业向集群化发展升级,根据产业特点和区域优 势统筹规划各自领域数字经济产业集群空间布局,避免同质化无序竞争和低水平 重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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