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 系统全面应用工作的通知 教基一〔20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在各地共同努力下,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 安装部署和首次数据采 集工作基本完成,在跨省转学、招生入学和经费监管等方面已初步取得良好综合效益。为充分发挥全国学 籍系统作用,进一步提高基础教育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现就做好全国学籍系统全面应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学籍信息质量。全面开展以学生身份基本信息为核心的数据审核工作,减少问题学籍,确保 数据质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协作,对本省(区、市)学籍进行查重、查错,向县级教育行 政部门提供问题学籍清单。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问题学籍进行核查处理。要优先完成毕业年级问题 学籍处理工作。各省(区、市)完成省内审核工作后,我部将利用公安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对上传的学生 数据进行核查,并向各省(区、市)反馈问题学籍清单。各省(区、市)内问题学籍处理工作原则上应于 2014年7月底前完成。全部问题学籍处理工作结束后,我部将为每位学生核发全国唯一的学籍号。 二、全面应用系统功能。落实《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加快制定完善实施细则,明确各学段 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利用全国学籍系统做好基础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建立和学籍正常变动 (升级、升学、毕业等)、学籍异动(转学、出境学习、休学、复学、留级、跳级、辍学、死亡等)的管 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监测学生上学考勤情况,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监测随迁子女流动 情况,提高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水平,推动高中阶段教育公平。完善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工作,提高项目 实施效果。做好学生资助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留守儿童管理,建立动态登记监测制度,提高关 爱和服务水平。为招生入学提供支撑,控制义务教育学生无序流动,遏制超大规模高中学校,规范招生入 学秩序和办学行为。认真将全国学籍系统有关数据与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积极推进实名制学 籍系统与教育事业统计数据的衔接。逐步在教育经费管理中运用全国学籍系统有关数据,健全经费管理机 制,提高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准确性。逐步在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各项建设中运用全国学籍系统有关数 据,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三、开发完善特色需求。我部已开放全国学籍系统有关数据,并初步建立数据导出使用管理制度,支 持各省(区、市)以全国学籍系统为基础开发满足地方管理需求的特色功能。各地要根据教育事业发展情 况及早着手,结合以往应用基础,拟定业务需求,做好顶层设计,进行开发应用,尽早发挥效益。自建系 统对接省份要尽快过渡到以全国学籍系统为基础开发完善特色需求的模式上来。我部将对各地特色需求功 能开发工作及时跟进,总结肯定探索力度较大、功能成熟完善、应用效果明显省份的经验,并进行全国推 广。还将对工作积极、有需求但技术力量相对薄弱的省份给予技术支持。 四、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全国学籍系统是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重要探索点,各地要不断完善工作方 案、健全管理制度,形成有效工作体制。健全协作机制。基础教育、发展规划、财务、教育信息化等部门 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保障全国学籍系统全面应用。健全考评制度。构建分级负责、全面覆 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的学籍管理员和技术支持人员网络,明确岗位职责,将系统应用和技术支持纳 入学校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和工作考核。健全培训制度。我部已以面授方式直接培训至地市级;各地要 强化培训,实现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全覆盖,培训结束要通过考核,持证上岗;学籍管理员调整后 要及时安排培训。健全工作交流制度,完善问题协调机制,快速推广成熟经验,及时解决各类问题。健全 奖惩制度,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认真查处、严肃追究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健全举报、通报 制度,通过社会监督和警示教育提高全国学籍系统应用管理工作水平。 五、构建运维长效机制。系统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是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建立保障全国学籍系 统正常运行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尽快落实全国学籍系统应用培训、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所需 经费和人员,并满足持续发展需要,为系统正常运行提供保障。建立系统运行、维护、应急响应、数据保 密等制度,细化要求,责任到人,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运行监测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全国学籍系统运 行情况。健全系统运行问题研判机制,完善全国教育技术服务平台,畅通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快速反映和 解决全国学籍系统问题的渠道,确保全国学籍系统运行稳定。 现将《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关键业务应用指南》和《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运行 维护管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部将适时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附件:1.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关键业务应用指南 2.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规则 教育部 2014年7月22日 附件1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关键业务应用指南 为帮助用户掌握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的学籍注册、学籍日常管 理、毕业升学等关键业务功能和相关业务配置管理方法,编写本应用指南。 第一章 学籍注册 1.在校生注册 系统建设初期,通过在校生注册完成首次学生数据采集。个别遗漏学生,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 情况,控制在校生注册菜单的开放时间,完成这些学生的注册。 2.小学新生注册 每年通过新生注册为小学一年级学生建立电子学籍(学前教育阶段已建立电子学籍的学生可同步调取 学籍档案)。在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小学一年级新生电子学籍建立工作。 3.来华归国学生注册 检查全国学籍系统中是否存在该学生的电子学籍,如无则新建电子学籍。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 情况,控制来华归国学生注册菜单的开放时间。 4.学籍注册核办 学校和各级学籍主管教育部门应当及时依次完成学籍注册核办,对学生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严格把 关。对存在疑问的学籍信息,应核办不通过,退回学校再次进行确认处理。 5.问题学籍处理 问题学籍包括三种类型。 (1)身份证号错误。指身份证号错误的学生信息,经公安部身份认证完成后下发,包括身份证号不存 在、姓名和身份证号不匹配两种错误类型。该类处理方式以变更和删除为主,经公安户籍部门确认确实无 误的,需上传公安户籍部门证明材料进行佐证。 (2)有身份证号的学籍重复。指两个以上学生的身份证号完全一致,分别在系统中进行学籍注册,该 类处理方式是佐证、变更和删除。全国系统中出现身份证号重复的,处理时只能保留一个为正确的,如果 双方主管教育部门都认为本辖区内的学生信息无误且都核办通过,则需要两个学籍主管教育部门的共同上 级进行问题学籍仲裁。 (3)无身份证号的学籍重复。指两个以上学生无身份证号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完全一致,分 别在系统中进行学籍注册,该类处理方式是佐证、变更和删除。全国系统中出现无身份证号的学籍重复 时,经学籍主管教育部门对证明材料进行核办,确认没有问题的,可以都核办通过,成为非问题学籍。 第二章 学籍日常管理 1.学籍信息修改 各省(区、市)需先通过受控字段设置确定本省(区、市)的关键信息项。学生非关键信息由学校通 过学籍维护进行修改。定义为关键信息的学籍信息项,由学校发起变更申请,同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身 份证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变更的,需提供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经学校核办和上级学籍主管 教育部门核办后,数据变更方可生效。针对学生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变更 的,系统将进行自动查重处理。 2.非转学异动 由学校管理员在系统中发起申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学校负责人进行核办。需要学籍主管教育部门 进行核办的,由学籍主管教育部门完成核办。 3.转学异动 由转入学校上传经转入学校盖章的转学证明材料,再依次按照转入学校主管教育部门、转出学校、转 出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顺序在电子系统中完成核办。原则上除转入学校上传学校盖章后的转学申请材料作 为转学证明文件外,其他三方无需再上传证明材料。具体是否需上传其他转学证明材料,参照相关省 (区、市)要求。 转入学校发起跨省转学申请时,必须输入全国学籍系统分配的学籍号,跨省转学四方核办完成后,转 入学校还需进行跨省转学调档操作。跨省转学未调档前,转入学校可以发起跨省转学撤销申请。 第三章 毕业升学 1.毕业升级时间 依次按照毕业、升级和招生入学的顺序在系统中进行处理。学生正常升级由教育部在全国学籍系统后 台统一进行,升级时间为每年8月10日24时。各地要确保学生的毕业结业操作在每年7月30日之前完成,各 级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学生升级前的数据核查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2.毕业和结业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毕业和结业,由学校在系统中进行操作,无需学籍主管教育部门核办。高中阶段学 生毕业和结业,需学籍主管部门核办,并结合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各省(区、市)设置相应的毕业结业 条件。毕业和结业操作时,学校应登记学生的毕业或结业去向信息,毕业去向暂时不明确的,待学生升学 后,可通过系统自动回填。学生毕业和结业操作完成后,不能再对学生基本信息进行修改。毕业和结业操 作有误的,可将毕业和结业生退回到在校生状态,再进行其他操作。 3.招生升学 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要根据核定的招生计划,设置辖区内学校的招生人数。招生计划数需要调 整的,由学校通过全国学籍系统招生计划变更功能提交变更申请,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核办确 定。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处理以预先指定招生学校、统一招生处理为主,其他与高中阶段教育一样,招生处 理以招生办提供的招生结果名单为依据。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可通过全国学籍系统下载招生结果模 版,形成招生结果名单后导入系统中。自主招生功能同样支持招生结果导入操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灵 活使用。当一个学生被两所或以上学校录取时,需进行重复招生(查重)处理。招生操作由学籍管理教育 部门配合招生部门完成。 4.毕业后跨省就学 学生毕业后,需要跨省进入下一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按毕业后跨省就学进行操作。在进入全国学籍 系统操作前,需在系统外先确定接收学校并办理相关手续。系统操作时,依次由接收学校、接收学校主管 教育部门、毕业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三方核办,核办完成后接收学校调取学生档案。 学生能否跨省升学,由接收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对于有入学资格的学生,由接收学校发起学籍 转接申请;对于有入学资格但原来未建学籍的学生,接收学校必须为其新建学籍。转接学籍或新建学籍是 招生的后置程序,不得将原来有无学籍或学籍是否已转至接收地作为确定入学资格的必要条件。学校里不 能存在没有学籍的学生。 第四章 系统配置管理 1.账号功能设置 全国学籍系统为各级学籍主管教育部门和学校分别建立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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