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信息〔2019〕33 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上海教育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市教委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教育数据采集管理,推动归集整合,保障数 据安全,促进数据共享开放,发挥数据价值,并明确相关单位的职 责和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五十三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机关及直属 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厅〔2018〕1 号)、《上 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9 号) 等文件,结合本市教育工作实际,市教委研究制定了《上海教育数 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1 — 附件:上海教育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9 年 10 月 11 日 — 2 — 附件 上海教育数据管理办法 (试行) — 3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5 第二章 职责分工 ................................................................................................. 7 第三章 数据采集 ................................................................................................. 8 第四章 数据归集 ................................................................................................. 9 第五章 数据共享 ............................................................................................... 11 第六章 数据开放 ............................................................................................... 12 第七章 数据使用 ............................................................................................... 12 第八章 数据安全 ............................................................................................... 13 第九章 保障与监督 ........................................................................................... 14 第十章 附则 ....................................................................................................... 15 — 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育信息化是教育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和必要手段。教育数据 的有效利用是实现大规模因材施教、推动教育信息化转段升级的关键环节 和根本方法。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教育数据采集管理,推动归集整合,保障 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共享开放,发挥数据价值,并明确相关单位的职责和 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 十三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 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发厅〔2018〕1 号) 、《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 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9 号)等文件,结合本市教育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教育数据管理工作。本办法所指上海教育 数据包括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 、各区教育局及其辖区 内的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各市属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各高等学校” ) 和各市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各中职校” )等教育单位(部门) (以下简称“各级各类教育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采集和使用 的各类非涉密数据。涉密数据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三条 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教育数据管理,指教育数据获取、处理、控制和价值提 升等活动的集合,主要包括数据采集、归集、共享、开放、使用和安全等 管理环节。 本办法所称的数据资源管理技术平台,指一种用以实现数据归集、存 储、交换、共享、治理、分析、应用等功能的管理技术平台,是组织、制 度、标准、流程、工具等方面的集合,包括各类数据库和数据交换共享平 — 5 — 台等模块。 第四条 教育数据管理总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数据统一管理原则 市教委、各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各中职校应当建立其所属层级的 教育数据资源管理技术平台(以下简称“本级数据资源管理技术平台” ), 负责本级教育数据的统一归集、共享、开放和使用,加快建设学生、教师 和学校三大主题数据库及教育教学管理等各类业务数据库。 各级各类教育 单位之间的数据交换共享须以上海教育城域网为通道在教育数据资源管 理技术平台进行。各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和各中职校的数据资源应当及 时向市级进行归集。 (二)数据业务归口原则 应当根据数据业务属性和单位(部门)业务职能,将各类教育数据归 属于相应单位(部门) 。须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确定每一类数据的 唯一权威来源。如本单位(部门)无法确认的,须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确 定。 (三)数据共享开放原则 市教委建立与各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各中职校的统一数据共享通 道和数据交换机制,开展应用场景授权,优化共享审核流程,实现全市教 育数据按需共享,并有序推动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应用价值 显著的教育数据向社会开放。数据共享开放应当通过数据归属部门或上级 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 (四)数据安全管控原则 各级各类教育单位应当编制本级教育数据安全规划,建立教育数据安 全体系,制定并督促落实教育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保障,确保数 — 6 — 据在采集、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和应用等全生命周期风险可控。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教育数据管理一般涉及数据归属部门、数据使用部门、数据 管理协调部门和数据技术管理部门。 第六条 数据归属部门是指根据职能采集或产生某类数据的部门,是 该类数据的唯一权威来源,对该类数据有管理和审核权。数据归属部门负 责该类数据的采集、归集和质量管理,并审核其他部门对该类数据提出的 共享申请。 原则上,当数据尚未被上级部门归集时,数据归属权归数据采集部门 所有;当数据被上级部门归集后,数据归属权应转移至上级部门。 第七条 数据使用部门指因履行职责需要申请使用数据的部门。数据 使用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和数据使用的相关规定,提出数据使用申请,并按 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合理安全地使用数据。 第八条 数据管理协调部门指对数据共享和使用进行管理协调和监督 审核的部门。市级数据管理协调部门的职责包括:建设上海教育数据标准 体系;制定上海教育数据标准,包括学生、教师和学校三大主题数据的数 据标准,以及教育教学管理的业务数据标准等;制定上海教育数据分类分 级管理规范,编制市级教育数据资源目录, 明确教育数据的组织管理机制; 统一协调市级教育数据的共享审核;定期组织开展数据资源共享工作业务 培训。市教委、各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各中职校应当指定相应的部门 承担本级教育数据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审核工作。 第九条 数据技术管理部门指为数据管理和服务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 — 7 — 的部门。数据技术部门的职责包括:建立和维护数据采集、归集、存储、 备份和共享交换的软硬件环境及技术平台,保障数据传输和存储的技术安 全;协助数据归属部门和数据使用部门完成数据采集、归集和共享工作。 市教委、各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各中职校应当指定相应的部门承担本 级数据资源管理技术平台的建设、运维等各项技术管理和支撑保障工作。 第三章 数据采集 第十条 数据采集指数据归属部门根据业务管理职能需要,通过信息 系统或其他手段进行数据获取的行为。市教委、各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各中职校应当遵循合法、必要、适度原则,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 的要求,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采集数据的范围。凡属于数据资源管理技术平 台可以获取的数据,原则上不得重复采集。 第十一条 教育数据的采集应当遵循相关数据标准。市教委根据相关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结合上海教育工作实际情况,编制和发布上海教育 数据标准, 作为本市教育行业信息系统设计开发和数据采集可引用的数据 标准,也是各级数据资源管理技术平台建设和数据归集、交换共享遵循的 数据标准。各级各类教育单位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扩展,形成 本单位的数据标准。 第十二条 数据采集阶段的质量管理遵循“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 数据归属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建立数据采集渠道,制定数据采集 的规范程序,建立数据质量核查和技术保障制度,保证数据符合准确性、 完备性、现时性等数据质量评估维度。 第十三条 数据归属部门应当加强数据采集的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 — 8 — 制定完善的数据安全存储、备份、归档等管理方案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 备,确保数据存储的安全可靠,防止数据泄露、被篡改或被非法获取。 第十四条 数据归属部门应当做好数据的管理、更新和维护工作。参 照上海教育数据分类分级管理规范,编制相关的文件明确归属于本部门数 据的分类和权限。当数据结构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数据长 度、数据类型、字典表变化、验证逻辑等情况),数据归属部门可根据业 务需求和对影响程度的评估,按需向市教委提出数据标准修订申请。市教 委审批后组织标准修订,发布标准新版本。 第四章 数据归集 第十五条 数据归集是指数据归属部门将依法履职过程中采集和产生 的数据根据数据管理要求集中传输到本级数据资源管理技术平台的行为。 数据归集应当通过本级数据资源管理技术平台进行, 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其 他方式归集数据。 第十六条 数据归属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和数据责任清单确定归集数据 的范围,按照统一标准编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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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由 侯茹 于 2023-06-29 16:12:22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