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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数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5-31 11:51 浏览次数: 210 字体:[ 大 中 小 ]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现将《浙江省教育数据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 年 5 月 27 日 浙江省教育数据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教育数据采集、共享、使用和维护等管理工作,明确相关单位、部门的职责和权利,有效提升教育数据的 利用率,切实保障教育数据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教育基础数据库及共享交换平台可提供服务的各类数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数据包括浙江省教育基础数据库存储的各教育阶段的学生、教职工、机构等基础数据。 第四条 数据管理总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归口管理原则 教育数据按业务属性由省教育厅各业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二)授权共享原则 省级原则上只向设区市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市、县(市、区)和学校可逐级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数据共享服务,并在授权范 围内共享数据。 (三)安全应用原则 应确保数据在采集、存储、传输等应用过程中的安全。 (五)申请数据最小化原则 数据使用者应根据实际需要,按最小化原则申请需要共享的数据。 第二章 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五条 数据管理组织架构包括省教育厅各业务管理部门、省教育技术中心和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条 省教育厅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数据的采集发起、共享审核、发布审核等,同时从应用层面保障数据安全。 第七条 省教育技术中心承担数据的技术管理,负责提供数据采集、共享、交换和管理的技术平台,并保障技术平台的正常运行, 同时从技术层面保障数据安全。 第八条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本地区的数据管理办法,负责本地区的教育数据管理工作。 第三章 数据采集管理 第九条 数据采集是指从各类业务系统运行中获取所需数据的行为。 第十条 省教育厅各业务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需要采集数据及采集的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 数据采集工作由省教育厅各业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建立数据采集渠道和工作流程,省教育技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采集的数据由省教育技术中心进行清洗、转换后统一进入浙江省教育基础数据库。 第四章 数据共享管理 第十三条 数据共享是指省教育厅将浙江省教育基础数据库已有数据在一定条件下授权并提供给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使用的行 为。 第十四条 依据共享程度,教育数据类别分三类:可供无条件共享的非受限共享类数据;只能按照特定方式或提供给指定对象共 享的受限共享类数据;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共享的非共享类数据。省教育厅将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编制数据共享目录,并通过 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分级共享。 第十五条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需要获取本地区的教育数据,须向省教育厅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数据范围、数据种类、 数据名称、具体用途和技术方案等。 第十六条 数据共享申请经省教育厅相关业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技术中心向设区市提供数据共享服务。 第十七条 省教育技术中心须与设区市教育技术支持部门签订数据共享协议书并明确相关职责。 第五章 数据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数据使用指将共享所获取的数据通过业务系统进行展现或二次加工进行发布的行为。 第十九条 数据使用单位应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理使用数据,不得将数据应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二十条 数据使用单位在使用数据的过程中,应从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等方面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第二十一条 数据使用单位对共享获取的数据进行二次加工所产生的应用成果,应在一定范围内开放成果共享。 第六章 数据维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数据维护是指从管理和技术层面确保数据始终可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全省各类教育数据应集中存储在浙江省教育数据中心,由省教育技术中心进行统一的技术管理。设区市教育行政部 门通过共享获取的数据应存储在本级教育数据中心,由各设区市教育技术部门负责技术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数据管理部门应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更新数据,并保障正常的数据共享服务。 第二十五条 教育数据的共享与交换通过浙江省教育计算机网实现,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全省统一规划完成本级交换节点 的部署。 第七章 数据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数据安全管理是指从管理和技术层面保障数据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教育基础数据库与共享交换平台需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共享交换平台省级交换节点安全保护等级为 第三级。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地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规定进行本级交换节点的安全定级备案、测评整改,并 根据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数据管理部门应完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定期开展预案应急演练,避免数据被篡改、丢失和非 授权外泄。 第二十九条 各级数据管理部门应建立数据监控机制和备份灾难恢复制度,一旦发生意外应能够及时恢复并追根溯源。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部署在省级教育数据中心的各类业务系统由教育基础数据库直接提供数据共享与交换服务,省教育技术中心做好技术 支撑与安全保障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其他厅局要求共享教育数据,按照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数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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