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教办〔2016〕1 号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数据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专学校,委厅机关 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安徽省教育数据管理办法(暂行) 》已经省教育厅常务会议 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杨晓伟、袁良超(电教馆、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 0551-62166787。 安徽省教育厅 2016 年 1 月 13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徽省教育数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 省教育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2013-2020 年)的通知》(皖政 〔2014〕25 号)和教育部教育信息化推进办公室《关于印发〈教 育管理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指南〉的通知》 (教信推办〔2014〕20 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徽省教育数据(以下简称“教育数据” ) 管理,支撑全省教育教学管理改革和科学决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数据管理是对教育数据内容、采集、应用、维 护和安全等工作进行规范,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职责, 提高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提升教育数据利用率,切 实保障教育数据安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教育数据包括学校、教职工、学生基础 数据和常态数据,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 作提供信息化支撑。 第四条 教育数据管理总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审核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根据各自 职能分工,统筹做好各类教育数据的审核把关工作,并自下而上 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确保数据之间的有效关联及数据的准确 性、唯一性和时效性。 (二)归口管理原则。教育数据按业务属性由省教育厅事业 统计部门统筹协调,各业务处室(单位)归口管理。 (三)分级负责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照各自职 -2- 责和权限分级做好教育数据管理有关工作。 (四)授权共享原则。教育数据由省级统一管理,市、县(区) 和学校可通过授权方式申请获取相应范围内教育数据共享应用服 务和技术支持。 (五)安全管理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确保数据 在采集、存储、应用、维护等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章 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五条 教育数据管理组织架构包括省、市、县(区)教育 行政部门及其内设机构和学校。 第六条 省教育厅统筹规划全省教育数据管理,建成省级教 育数据库,统筹做好全省数据采集、更新、应用、维护和安全等 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本地区的数 据管理实施细则,负责本地区的教育数据管理工作。组织辖区内 学校做好数据采集、更新,并逐级审核上报,根据授权做好数据 应用和推广。 第八条 学校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育数据采集、填报工 作,根据授权做好数据的应用和管理。 第三章 数据内容 第九条 教育数据涵盖学校、教职工、学生基础数据和在此 基础上拓展形成的常态数据。 第十条 学校机构(代码)信息数据包括学校(含学前教育 -3- 机构)基本信息。根据国家标准对学校进行统一编码,学校“一 校一码” 。 第十一条 教职工信息数据包括教师和职工的基本信息、工 作信息、考核信息、学习经历信息、奖惩信息、简历信息等。根 据国家标准对教职工进行全国统一编码,教职工“一人一号” 。 第十二条 学生信息数据主要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籍信 息、学习经历信息、综合评价信息、资助信息和毕业信息等。根 据国家标准对学生进行全国统一编码,学生“一人一号” 。 第十三条 常态数据包括省教育厅各业务处室(单位)根据 实际工作需要研发建立的业务应用系统所产生的数据。常态数据 是在学校、教职工、学生基础数据上的拓展,为各类教育机构的 管理和教学提供信息化支撑。 第四章 数据采集 第十四条 教育数据采集是保证数据真实可靠的重要环节, 应按照统一部署、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实施。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各业务处室(单位)负责归口管理数据 的采集发起、汇总审核。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协同 开展各类教育数据的采集、审核工作。教职工数据、学生数据以 学校机构(代码)信息数据为基础采集形成。负责学校审批业务 的职能部门与代码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 信息的维护管理;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部门以学校机构(代码) 信息数据为基准采集、审核学生数据;师资(人事)部门以学校 -4- 机构(代码)信息数据为基准采集、审核教职工数据。各项教育 法定报表中涉及到的学生数据和教师数据,必须按照报表规定的 统计时点和口径,根据教育数据库对应数据进行采集和审核,确 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唯一性。常态数据采集应以学校、教职工、学 生基础数据库和已有的常态数据为基础形成。 学校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部署的数据采集工作,协调好内部 职能部门共同做好数据录入、审核和上报工作。 省电教馆(信息咨询中心)负责数据的转换、对接后统一进 入教育数据库。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保证数据管理人员依 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教育数据采集的规范程序。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落实数据质量责 任制、逐级审核制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制和安全承诺制,严 把教育数据质量关。 第十八条 坚持“谁采集谁更新”的原则,确保数据来源的 及时性。其中,学校机构(代码)信息数据由省教育厅事业统计 管理部门根据教育部统一部署,实行季度更新制度;教职工数据 由省教育厅师资管理部门每年更新 1 次,更新的时间节点为 10 月底;学生数据由省教育厅学籍管理部门每年更新 2 次,更新的 时间节点为 3 月底和 10 月底;常态数据由省教育厅有关业务处 室(单位)根据业务应用需求实行动态更新。 第五章 数据应用 第十九条 教育数据应用指将数据通过业务系统进行展现或 -5- 二次加工用于教育管理、决策和对外发布的行为。 第二十条 教育数据在教育管理、决策支持、监测监管、评 估评价、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作用,促进教育管理水平和现代教 育综合治理能力的提升。其中,学校、教职工、学生基础数据为 省级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提供基础数据支撑,实现各业务系统间数 据的有效流通与共享;常态数据为相应业务管理提供数据支撑和 服务。 第二十一条 教育数据库面向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 学校提供应用接口,方便其通过授权方式获取有效数据,实现各 地各校特色化应用系统的建设与应用。各市、县(区)教育行政 部门和学校可向省教育厅申请授权,获取有关数据。数据授权管 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加强教育数据应用管理工作,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 校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授权的用户名和密码,不得将其泄露或借 予他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做好教 育数据的保密工作,尤其要确保教职工和学生的姓名、性别、出 生年月、身份证号、照片等关键信息不外泄。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用数据时,要以教 育数据库里的数据为准,遵循数据更新的时间节点,保障数据的 准确性,避免数据混乱、 “数出多门”或前后数据不一致的现象发 生。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用数据时,原则上 -6- 只能将数据用于与教育事业有关的事项。教育数据信息公开按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和公开所获取的教育数据。 第二十六条 教育数据应用单位应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合理使用数据,不得将数据 应用于以赢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六章 数据维护 第二十七条 教育数据维护是指从管理和技术层面确保数据 始终可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全省教育数据应集中存储在安徽省教育数据中 心,由省教育厅电教馆(信息咨询中心)进行统一的技术管理, 并从技术层面保障数据安全。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 校通过授权获取的数据应存储在本级教育数据维护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教育数据维护管理部门应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 完整性,及时更新数据,并保障提供正常的数据应用服务。 第七章 数据安全 第三十条 教育数据安全管理是指从管理和技术层面保障数 据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按照信息安全等 级保护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完善教育 数据运行管理维护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预案应急演练, 确保教育数据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7- 第三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建立教育数据监 控机制和备份灾难恢复制度,一旦发生意外应能够及时恢复并追 溯根源。 第三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违规修改、滥 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扩散所获取的教育数据,因管理和应 用不当造成安全问题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安徽省教育厅。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暂行期限为一年。 抄送:教育部信推办。 安徽省教育厅办公室 -8- 2016 年 1 月 13 日印发 安徽省教育厅 ————————————— 皖教秘〔2011〕253 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电子政务平台电子公文 与信息交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直属中专学校,委厅机关 各处室、厅直属事业单位: 为确保教育电子政务平台系统操作使用的规范、安全、高效, 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教育电子政务平台电子公文与信息 交换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9- 安徽省教育电子政务平台电子公文 与信息交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则 为进一步规范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以下简 称委厅)与各市、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直属中专学院校之 间的电子公文交换和委厅内部电子公文流转工作,不断提高教育 信息资源的共享水平和公文处理效率,根据教育部和省政府有关 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实施电子公文交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电子公文,是指利用办公软件制作, 可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优盘等载体的,依赖计算机系统阅 读、处理并通过教育电子政务平台实施交换的具有规范格式的非 涉密公务文件,包括公文的正文及其具有相同属性的附件材料。 第二章 委厅内部电子公文的制作、传输和处理 第三条 委厅机关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处室、 单位)必须使用教育电子政务平台进行内部公文电子流转,具体 流程为:公文起草->部门领导审签->文字审核->委厅领导签发-> 编号->存电子档。 第四条 各处室、单位的电子公文发送、接收和处理通过教 - 10 - 育电子政务平台进行。发送由拟文处室、单位负责,文件经办公 室文档科编号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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