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本市教育数据资源管理与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 法》《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90 号 )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教育数据资源管理办法 (试行)》。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教育局 2022 年 7 月 29 日 (联系人:郭鑫,联系电话:22083725) 广州市教育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教育数据资源管理与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 据安全法》《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90 号 )等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数据资源,是指本市教育系统内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 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资 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各单位,是指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市、区各教育支撑机 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学校等。根据教育数据资源供需 关系,划分为提供单位和使用单位。 第四条 本市教育数据资源管理与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工作 秘密的教育数据资源,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教育系统各单位负责明确本单位负责数据治理的领导、部门和工作 人员,开展本单位教育数据资源普查,编制并及时更新本单位教育数据资源目录; 配合开展智能化数据采集工具试点和应用,配合开展基础数据、疫情数据、教育 业务数据采集、共享、开放;落实本单位数据资源管理、开发、利用等方面的工 作,探索数据资源创新应用。 第六条 教育数据资源管理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交换资 源、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教育数据资源编目 第七条 市教育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市教育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制 定本市教育数据资源目录,并指导各单位开展目录编制与管理工作,确定数据资 源的共享和开放属性,作为开展教育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的依据。 第八条 各单位应明确本市教育数据资源目录中数据资源的采集途径、更新时 限、数据格式、共享类型等。 市教育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统筹汇总各级教育数据资源目录,形成全市教育数 据资源目录,并汇聚到市政务大数据中心。 第三章 教育数据资源采集 第九条 教育数据资源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获得: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集有关数据资源; (二)因履行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责需要,通过公文、报表、业务系统、监测、 测量、录音、录像等方式产生有关数据资源; (三)因履行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责需要,通过协商等合法方式向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获取有关数据资源。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遵循合法、必要、适度原则,依据职责采集教育数据资源, 做到“应采必采”“全面覆盖”。能够通过共享获得教育数据资源的,不得重复 采集。 各单位要确保所采集数据资源的完整性、准确性、可用性和时效性。面向师 生、家长采集信息应公开采集使用规则,明示采集使用目的、方式、范围和存储 期限。 不同部门提供同一类别的数据不一致时,由法定数源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采集、核准与提供。 第十一条 各单位通过业务系统、监测、测量、录音、录像等方式产生教育数 据资源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教育数据资源汇聚 第十二条 市教育专题数据资源池是管理全市教育数据资源目录、汇聚核心数 据、支撑共享开放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已有市级数据资源类系统应逐步对接市 教育专题数据资源池。 第十三条 全市教育数据资源应向市教育专题数据资源池汇聚,除涉及国家秘 密的教育数据资源外,要做到“应汇尽汇”。市教育数据资源汇聚遵照相关汇聚 技术规范进行,当提供方数据资源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将变化情况反馈市教育数 据资源管理部门,由市教育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更新。 第五章 教育数据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 市电教馆负责管理市教育专题数据资源池和数据资源目录,提供教 育数据资源共享服务。全市教育数据资源做到一次汇聚、充分共享。各单位对外 共享数据,或共享国家、省、市各部门数据,原则上通过市教育专题数据资源池 完成,避免多头对接。 第十五条 教育数据资源共享应遵循“共享为常态,不共享为例外”原则,按 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 可提供给各单位共享使用的教育数据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除敏感个人信 息以外的数据,原则上均应为无条件共享。无条件共享类教育数据资源由市教育 专题数据资源池实现共享。 仅能够提供给部分单位共享使用或部分提供给各单位共享使用的教育数据资 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对有条件共享类教育数据资源,使用单位为市教育系统各 单位的,由市教育专题数据资源池实现共享;非市教育系统单位的,按照“谁提 供、谁授权”的原则,由数据使用部门提出共享申请,市教育数据资源管理部门 会同数据提供单位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开通相应共享权限,审核不通过的, 应说明理由。 不宜提供给各单位共享使用的教育数据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凡列入不予共 享类的教育数据资源,应有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相关规定依据。 涉及重大民生需求且实时性要求高的招考等数据,经市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同 步对接市教育专题数据资源池和市政务大数据中心。 第十六条 市教育数据资源提供单位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及时维护和更新教育数据资源,保障教育数据资源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 可用性和安全性。 市教育数据资源使用方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教育数据资源,并加强共享教育数据资源使 用全过程管理,对滥用、未经许可扩散共享教育数据资源和非授权使用、泄露其 他部门有条件共享教育数据资源等违规行为及其后果负责。 第十七条 市教育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教育 数据资源使用单位对获取的共享教育数据资源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 时反馈教育数据资源提供单位予以校核,提供单位须予以答复,确有错误的,应 予以更正。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对教育数据资源进行研究、分析、挖掘及创新应用时,应 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护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在开展业务活动或 制发文件过程中直接引用或分析利用共享获取的教育数据资源时,应注明数据来 源。 第六章 教育数据资源开放 第十九条 各单位负责明确拟开放市教育数据资源的内容、时间、范围、形式 和更新周期等,编制开放目录,对拟开放数据资源进行加工处理,制作使用说明, 保证数据资源的准确性和可用性。 市教育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编制拟开放教育数据资源目录,及时推送至广 州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对社会的开放。 第七章 教育数据资源安全 第二十条 市电教馆组织技术力量定期开展市教育数据资源风险评估和安全 审查,完善统一身份认证、权限管理、数据加密等技术防护体系,增强技术防范 能力。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制度,对市教育数据资源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确保市教育数据资源采集、共享、开放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应急响应和灾备恢复机制,制定工作预案,根据市 教育数据资源重要程度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充分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 和隐私权。按照《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确定信息系统等保 级别,并做好安全测评与整改。单位要明确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负责对个人信 息处理活动及安全防护措施进行监督。 第八章 保障与监督机制 第二十三条 市教育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教育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工作情 况进行汇总统计,定期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的主要领导是本单位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 责统筹领导和组织本单位教育数据资源管理工作。各单位应不断完善教育数据资 源管理制度,落实组织保障,严格工作程序,切实做好教育数据资源管理与服务 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教育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责令整改, 未按规定整改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编制或更新教育数据资源目录的; (二)不提供或拖延提供共享开放教育数据资源的; (三)所提供教育数据资源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无法使用的; (四)违规使用、泄露共享信息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 (五)其他违反教育数据资源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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