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数据条例 (2022 年 10 月 28 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 年 11 月 25 日江苏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 准) 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三章 发展和应用 第四章 数据要素市场 第五章 促进和保障 第六章 数据安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录 总则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保护合法 数据权益,实现数据要素价值,推动全国数字化发展标杆城市建 ─ 1 ─ 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信息保护法》《江苏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数据处理,数据发展和应用,数据 要素市场培育,数据促进和保障,数据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 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包括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等; (二)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 输、提供、公开、删除、销毁等; (三)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 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其他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以 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 程中产生、收集的数据; (四)企业数据,是指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 收集的数据; (五)个人数据,是指载有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信息 的数据,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数据。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据工作的 领导,将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制定数据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数据工作议事协调机制, ─ 2 ─ 协调解决数据开发利用、产业发展、区域协同和数据安全等工作 中的重大问题。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实行数据工作与业务工 作协同管理,推动数据要素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流通利用 和融合应用,引导全社会参与经济、生活、治理等领域全面数字 化转型。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 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数据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促进数据治理 和流通利用。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 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个人 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统 计、金融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数据监督管理相关工 作。 第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数据资源持 有、数据加工使用、数据产品经营等权益,获取与其数据价值投 入和贡献相匹配的合法收益。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数据处理活动、行使相关数 据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 道德和职业道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 ─ 3 ─ 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在融入和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推进苏南国家自 主创新示范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等建设进 程中,鼓励开展数据标准化体系、数据安全流动技术、数字认证 体系、数据处理机制等的对接,支持数据区域合作、跨域协同。 第二章 第八条 数据资源 本市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 源体系。 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数据管理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 督工作,负责指导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建立透明化、可审计、可 追溯的公共数据管理机制。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是本行业、本领域公共数据管理的责任 主体,应当建立与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相匹配的本行业、 本领域的公共数据资源体系。 公共数据管理涉及多个部门或者责任不明确的,由同级大数 据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本市统筹推进集约化的“一网通用”公共基础能力 建设,建立统一的公共数据平台,作为公共数据资源汇聚、共享、 开放的唯一通道,并与省公共数据平台连接和贯通。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数据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 4 ─ 并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完善管理运行机制。 财政资金保障运行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新建跨部门、 跨层级的公共数据平台和共享、开放通道;已经建成的,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进行整合,并逐步归并于统一的公共数据平台。 第十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管理体系。市大 数据主管部门负责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制定公共数据资源目 录编制规范。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应当明确公共数据的来源、更新 频率、安全等级、共享开放属性等要素。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 按照数据与业务对应的原则,编制本行业、本领域公共数据资源 目录,定期发布并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 和诚信的原则,按照法定权限、范围、程序和标准规范收集各类 数据;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数据的,相关自然人、法 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 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采用数字化方式收集信息。鼓励有 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将本单位的存量历史信息进行数字化处 理。 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公共数据,不得重复收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同意的除外。 ─ 5 ─ 财政资金保障运行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为履行法定职责 或者提供公共服务需要向社会采购数据的,由同级大数据主管部 门统筹组织、统一采购。 第十二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向公共数据平台归集 公共数据,并确保归集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完整性。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推动公共数据按照逻辑集中、物理分 散、一体管理的方式实施归集。但是,国家和省规定必须按照物 理集中方式归集的公共数据除外。 公共数据应当在本市政务云统一存储、备份保护。 第十三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共享公共数据,应当以 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公共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 共享三种类型。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在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 录时确定公共数据共享类型,提出不予共享的,应当说明依据和 理由。 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共享管理和供需对接机 制,根据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和共享需求形成供需目录清单。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公共数据平台进行数据共享, 获得的数据仅限用于本机构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需要, 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健全公共数据属地回流和反馈机制,积极争取和配合国家、 省级应用系统的数据属地回流。 ─ 6 ─ 第十四条 公共数据按照开放属性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 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种类型。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在编制公共 数据资源目录时确定公共数据开放类型。 对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定期进行评估,具备无条件开放条 件的,应当及时转为无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不予开放类公共数 据经依法处理后,或者相关权利人同意开放的,可以根据情况列 入无条件开放类或者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 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级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公 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公共数据平台主动向社会开放无条 件开放类公共数据,明确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的开放要求。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出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利用 需求的,应当明确应用场景,并承诺应用场景的真实性、合规性、 安全性,所获得的数据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 第十五条 本市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明确授权 主体、条件、程序和数据范围、安全要求等。市大数据主管部门 应当对被授权运营主体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被授权运营主体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依托公共数据平台提供 的安全可信环境,实施数据开发利用,并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 第十六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 域公共数据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数据质量管控。 ─ 7 ─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公共数据的质量监督,对数 据质量进行实时监测和定期评估,并建立异议与更正管理机制。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公共数据存在错误、遗漏的, 可以向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 应当予以核查。经核查,相关数据确有错误、遗漏的,应当及时 更正;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将核查情况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十七条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数字化装备 和软件研发,推动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实现研发设计、生产制 造、经营管理、运维服务等全流程数据采集。 推动企业多源异构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协议转换,实现多源异 构数据的融合和汇聚。 鼓励产业上下游企业通过供需对接,共建安全可信的数据空 间,建立互利共赢的共享机制。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指导企业结合发展模 式,形成企业数据分类清单,并引导企业按照数据管理能力成熟 度评估模型国家标准参与评估,提升企业数据管理能力。 支持数据解决方案供应商、数据服务提供商和数据服务龙头 企业发展,为企业提升数据管理能力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支持工业企业将设备和 业务系统接入国家工业大数据平台。 鼓励工业互联网平台面向中小企业开放数据服务资源,提升 中小企业获取数据、应用数据能力,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 ─ 8 ─ 第二十条 自然人依法请求查阅、复制其个人数据的,数据 处理者应当及时提供。 自然人请求将其个人数据转移至指定的数据处理者,符合国 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数据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 鼓励自然人聚合来源于多个途径的其个人数据,并在保障安 全、基于授权的前提下,参与数据创新应用,实现个人数据价值。 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 发展和应用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运用大数据提升经济领域监测和宏观调节能力,构建经济运行大 数据监测体系,提高监测评估、风险预警、趋势研判、智能决策、 运行仿真等数字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促进数字 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数字经 济核心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先进材料、 生物医药等产业创新集群建设。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建设法人服务总入口, 提供筹备、开办、成长、注销等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推进政务 服务、公共服务、市场服务持续优化,助力打造最优营商环境。 第二十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 农村大数据建设,推进大数据技术在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物 ─ 9 ─ 流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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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由 侯茹 于 2023-07-18 15:34:55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