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766 号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已经 2023 年 9 月 20 日国务院 第 15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 总理 李强 2023 年 10 月 16 日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 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 领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最有利于未 成年人的原则,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和网络空间的规 律和特点,实行社会共治。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工作,并依据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民 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 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第四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 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 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 自治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维护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家庭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参加有益身心 健康的活动,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预防和干 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六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智能 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 关规定,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未 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智能 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配合 有关部门依法实施涉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举报渠道,通过显著方式公 布投诉、举报途径和方法,及时受理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 网信、新闻出版、电影、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 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投诉、 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 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九条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未成 年人网络保护相关行业规范,指导会员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 护义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 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新闻报道、专题栏目(节目)、 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 施、典型案例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未成年人网络保 护。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领域加 强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对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第十三条 网络素养促进 国务院教育部门应当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 校素质教育内容,并会同国家网信部门制定未成年人网络素 养测评指标。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支持学校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 围绕网络道德意识形成、网络法治观念培养、网络使用能力 建设、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等,培育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意识、 文明素养、行为习惯和防护技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促进公益性上网服务均衡协调发展,加强提供公益性上网服 务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改善未成年人上网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为中小学校配备具有相 应专业能力的指导教师、政府购买服务或者鼓励中小学校自 行采购相关服务等方式,为学生提供优质的网络素养教育课 程。 第十五条 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 所为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的,应当通过安排专 业人员、招募志愿者等方式,以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 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为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指 导和安全、健康的上网环境。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提高学生网络素养等内容纳入教 育教学活动,并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建立健全学生 在校期间上网的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管理未成年学生带入学 校的智能终端产品,帮助学生养成良好上网习惯,培养学生 网络安全和网络法治意识,增强学生对网络信息的获取和分 析判断能力。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 设,提高自身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 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发、生产和使用专门以未成 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和特点的 网络保护软件、智能终端产品和未成年人模式、未成年人专 区等网络技术、产品、服务,加强网络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 造,促进未成年人开阔眼界、陶冶情操、提高素质。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 的智能终端产品应当具有有效识别违法信息和可能影响未 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预防 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便于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等功能。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未成年人网络保 护工作的需要,明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 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的相关技术标准或者要求,指导监督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对未成年人网 络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的使用效 果进行评估。 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应当在产品出厂前安装未成年人网 络保护软件,或者采用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渠道和方法。 智能终端产品销售者在产品销售前应当采用显著方式告知 用户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的情况以及安装渠道和方 法。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合理使用并指导未成年人使用网 络保护软件、智能终端产品等,创造良好的网络使用家庭环 境。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 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网络平台服务的设计、研发、运营等阶段,充分 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特点,定期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 护影响评估; (二)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或者未成年人专区等,便利未成 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 (三)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规制度 体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未成年人网 络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四)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专门的平台规 则,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 务,并以显著方式提示未成年人用户依法享有的网络保护权 利和遭受网络侵害的救济途径; (五)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其他合法权益的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 供者,停止提供服务; (六)每年发布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社会责任报告, 并接受社会监督。 前款所称的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 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国 家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 网络信息内容规范 国家鼓励和支持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弘 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 华优秀传统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未成年人 家国情怀和良好品德,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 为习惯等的网络信息,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清朗 网络空间和良好网络生态。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 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 残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 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 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网络信息。 第二十三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含有可能引发或者诱导 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极 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该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信 息展示前予以显著提示。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 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在前款规定基 础上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具体种类、范 围、判断标准和提示办法。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 服务对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条 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信息。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等处 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呈现 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 康的信息。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未成 年人进行商业营销。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发送、推送 或者诱骗、强迫未成年人接触含有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 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 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 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 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 人保存遭受网络欺凌记录、行使通知权利的功能、渠道,提 供便利未成年人设置屏蔽陌生用户、本人发布信息可见范围、 禁止转载或者评论本人发布信息、禁止向本人发送信息等网 络欺凌信息防护选项。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欺凌信息特征 库,优化相关算法模型,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 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网络欺凌信息的识别监测。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 音视频等形式,组织、教唆、胁迫、引诱、欺骗、帮助未成 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八条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 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提供 相应的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 布信息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 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发现违反上述条款规 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 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向网 信、公安等部门报告,并对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上述信 息的用户采取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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