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AFT LAW HOSTED ON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修订草案 )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 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 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第三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 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 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 规定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船 舶 和 航 空 器 内 发 生 的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 7 — 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六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 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充分释法 说理,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 上地方各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治 安 管 理 工 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 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得以治安管理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 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 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 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属于前款规定的调解范围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作出处理 — 8 — 决定前,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 履行,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认可的,不予处罚. 第二章 第十条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 出境. 第十一条 办 理 治 安 案 件 所 查 获 的 毒 品、淫 秽 物 品 等 违 禁 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 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 项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 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 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 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 — 9 — 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 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 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 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 醒.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 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 胁 迫、 诱 骗 他 人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的, 按 照 其 教 唆、 胁 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 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 (三)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 10 — (四)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五)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六)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自愿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 己的违法行为,承认违法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 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一年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 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一年内二 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不予处罚或者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 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 — 11 — 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 反治安管理 行 为 有 连 续 或 者 继 续 状 态 的, 从 行 为 终 了 之 日 起 计 算.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 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 下罚款: (一) 扰 乱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秩 序, 致 使 工 作、 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 失的; (二)扰乱车 站、港 口、码 头、机 场、商 场、公 园、展 览 馆 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 汽 车、电 车、火 车、船 舶、航 空 器 或 者 其 他 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 强 登、扒 乘 机 动 车、船 舶、航 空 器 以 及 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 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12 — 第二十六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组织作弊的; (二)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三)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 试题、答案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 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 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或者煽动扰乱公共秩序等内容的标语、条 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一 至三年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 馆的,强行带离现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 13 — 第二十八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处 五 日 以 上 十 日 以 下 拘 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 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 险 情、疫 情、警 情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法 故 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 炸 性、毒 害 性、放 射 性、腐 蚀 性 物 质 或 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扰乱公共 秩序的. 第二十九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处 五 日 以 上 十 日 以 下 拘 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 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三十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处 十 日 以 上 十 五 日 以 下 拘 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 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 道 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组织、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 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 14 —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 体健康活动的; (三)制作、传播、为传 播 而 持 有 宣 扬 邪 教、会 道 门 内 容 的 物品、信息、资料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 第三 十 一 条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擅 自 设 置、 使 用 无 线 电 台 (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处五日 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 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 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 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 改、增加、干扰,造成危害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中 存 储、处 理、传 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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