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服务 电⼦⽂件归档和电⼦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26号 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政务服务电⼦⽂件归档和电⼦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 建设、深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认真做好政务服务电⼦⽂件归档和 电⼦档案管理⼯作,推动各⾏业各领域政务服务电⼦⽂件从形成办理 到归档管理全流程电⼦化管理,有⼒⽀撑政务服务“⼀⽹通办”,不断 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国务院办公厅 2023年7⽉30⽇ (此件公开发布) 政务服务电⼦⽂件归档和电⼦档案管理办法 第⼀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政务服务电⼦⽂件归档和电⼦档案管理 ⼯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 的若⼲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适⽤于政务服务机构开展的政务服务电⼦⽂件归 档和电⼦档案管理⼯作。⾏政处罚、⾏政检查等电⼦⽂件归档和电⼦ 档案管理⼯作可参照执⾏。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机构,是指⾏政机关和其他负有政务服务职 责的机构。政务服务,是指政务服务机构在办理依申请办理的⾏政权 ⼒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过程中提供的服务。政务服务办理系统,是指 政务服务机构提供政务服务使⽤的统筹建设或者⾃⾏建设的信息系 统。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电⼦⽂件,是指政务服务机构在履⾏职责过 程中通过政务服务办理系统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数字格式的信 息记录,由内容、结构、背景等组成。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电⼦档案,是指具有凭证、查考价值,对国 家以及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政务服务电⼦⽂件。 第三条 政务服务电⼦⽂件归档和电⼦档案管理⼯作应当遵循统 ⼀规划、全程管理、规范标准、⾼效利⽤、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 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政务服务电⼦⽂件, 可以以电⼦形式归档并向档案部门移交,除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 外,不再以纸质形式归档和移交。 电⼦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可以以电⼦形式作为凭 证使⽤。 第五条 国家档案局、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全国政务服务 电⼦⽂件归档和电⼦档案管理⼯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规章制度和 业务规范。 各级档案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本级政务服务电⼦⽂件归档和 电⼦档案管理⼯作,审查政务服务电⼦⽂件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 限,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各级政务服务机构负责各⾃职责范围内的政务服务电⼦⽂件归档 和电⼦档案管理⼯作,应当推动完善政务服务办理系统归档功能,积 极推进电⼦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做好政务服务电⼦⽂件形成、办 理、归档和政务服务电⼦档案保管、利⽤、移交等⼯作。 各级档案馆应当明确政务服务电⼦档案移交进馆要求,建设满⾜ 电⼦档案长期安全管理需要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应⽤系统,保障政务 服务电⼦档案规范接收、长久保存和共享利⽤。 第六条 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依托全国⼀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积极推进政务服务办理系统与电⼦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衔接,⽀撑政务 服务电⼦⽂件和电⼦档案全流程管理。 第七条 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依据《机关⽂件材料归档范围和 ⽂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机关档案管理规定》、《企业⽂件材料 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等⽂件以及部门⾏政权⼒清单、责任 清单、公共服务⽬录等确定本单位政务服务电⼦⽂件归档范围和档案 保管期限,并纳⼊⽂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进⾏管理。 政务服务办理全过程中形成和调⽤的证据性材料、程序性材料、 结果性材料等应当纳⼊归档范围。政务服务电⼦档案保管期限应不低 于⾏政管理、诉讼、审计等活动所需的追溯年限。 第⼋条 政务服务电⼦⽂件⼀般以办件为基本单位进⾏归档整 理,政务服务电⼦⽂件元数据和以数据共享形式调⽤的电⼦证照等电 ⼦⽂件及其元数据应当与该办件办理材料⼀并归档。涉及联合办理的 政务服务,相关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各⾃职责做好政务服务电⼦⽂ 件归档⼯作。 第九条 政务服务电⼦⽂件归档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并 且通⽤、开放、不绑定软硬件。加密的政务服务电⼦⽂件应当解除加 密技术⼿段后归档。 政务服务电⼦⽂件归档⼀般采⽤在线实时归档⽅式,不具备在线 归档条件的,可以采⽤离线归档⽅式,归档时间最迟不能超过办理完 毕后的第⼆年6⽉底。 第⼗条 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政务服务 电⼦⽂件归档、政务服务电⼦档案移交等环节进⾏真实性、完整性、 可⽤性、安全性检测。 第⼗⼀条 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做好本单位政务服务电⼦档案 安全管理⼯作,定期开展电⼦档案备份,做好电⼦档案登记、⽇常检 查、转换、迁移、鉴定、销毁等⼯作。政务服务电⼦⽂件办理过程中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使⽤密码技术进⾏保护。 第⼗⼆条 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档案馆移 交政务服务电⼦档案并附具开放利⽤意见。各级档案馆应当做好政务 服务电⼦档案接收⼯作,提升安全管理⽔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接 收的政务服务电⼦档案进⾏检测,确保真实性、完整性、可⽤性和安 全性。 政务服务电⼦档案移交⼀般采⽤在线移交⽅式,不具备条件的可 以采⽤离线移交⽅式。 第⼗三条 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在符合国家⽹络安全、数据安 全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依托政务服务平台积极推进本单位 政务服务电⼦⽂件和电⼦档案共享利⽤。 第⼗四条 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政法规对政 务服务电⼦⽂件归档和电⼦档案管理⼯作进⾏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 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第⼗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服务电⼦⽂件归档和电⼦档案管 理,依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政法规规定办理。 第⼗六条 各省(⾃治区、直辖市)、新疆⽣产建设兵团档案主 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务服务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 况,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条 本办法⾃印发之⽇起施⾏。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0004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电⼦政务 发⽂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期: 2023年07⽉3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服务电⼦⽂件归档和电⼦档案管理办法》 标 题: 的通知 发⽂字号: 国办发〔2023〕26号 发布⽇期: 2023年08⽉22⽇ 索 引 号: 发⽂机关: 标 主题分类: 成⽂⽇期: 题: 发⽂字号: 发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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