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湖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草案·送审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 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湖南数字产业体系,建设数字经济强省,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以及为数字经济提供支撑保障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 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 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 态。 第三条【基本原则】 数字经济发展应当遵循创新引领、优 先发展,应用牵引、开放融合,数据赋能、绿色低碳,包容审 慎、安全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工作 的领导,统筹部署、组织推进全省数字经济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制定本级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建立健 —1— 全统筹推进机制,协调解决数字经济发展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协调、 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数字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标准建设】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数字经济地方标 准体系建设,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关键技术、数据治理和安全合 规、公共数据管理等领域的地方标准,指导和支持采用先进的 数字经济标准。推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评价机制和服 务体系。 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和龙头企业参与制定数字经济国 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自主制定数字经济 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六条【统筹数字产业发展】 省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 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全省数字产业发展,明确产 业布局,围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重点培育先进计算、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基础电子元器件、新一代半导体、新型显示、 音视频、智能终端、北斗及卫星互联网等数字产业集群,推进 产业链强链延链补链,保障供应链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数字产业 发展水平和禀赋差异,引导支持特色产业基地和专业园区建设。 第七条【数字技术创新】 省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工业 和信息化、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设数字经济技术创新体 —2— 系,统筹实施各部门各领域数字技术计划,重点在集成电路、 工业软件等基础领域,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等前沿领域,促进 产学研用合作,推进基础理论、基础算法、装备材料等关键核 心技术攻关和突破。 建立健全企业主导的数字技术创新机制,支持企业牵头组 建创新联合体、研发机构与专利平台,引导企业承担重大数字 技术科研项目,促进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和工程化应 用。支持采用发放科技创新券等方式,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和 创新创业团队购买检验检测、研发设计、中间试验、科技评估、 技术培训等服务,推动数字经济科技创新。 第八条【数字生态创新】 引导和鼓励算力、数据等资源依 法有序开放,推动数字技术开源平台、开源社区和开放技术网 络建设,构建协同共生的数字经济产业创新生态。 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创建数字经济领域众创 空间、孵化基地、科技园区等创新创业创造载体,联合开展协 同创新。支持以园区、行业、区域为整体推进数字经济产业创 新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技术研发、测试评估、应用培训、创业 孵化等优势资源汇聚。 第九条【平台经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鼓励企业平台化发展,在工业互联网、网络销售服务、物流专 业服务、信息资讯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空间计算、数字媒体 等重点领域,支持和培育平台经济重点企业。 —3— 引导和支持平台企业加强数据、产品、内容等资源整合共 享,探索适宜本地区的平台经济发展场景和模式。平台企业应 当建立健全平台管理制度规则,不得利用数据、算法、流量、 市场、资本优势,排除或者限制其他平台和应用独立运行,不 得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对消费者实行不公平的差别待 遇和选择限制。 第十条【产业数字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等 有关部门应当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支持、试点示范等方式,促 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利用数字技术助推工业、农 业、服务业数字化转型,推动产业提质升级和新兴业态发展。 第十一条【制造业数字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业和 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改造,推进“智赋万企” 行动,实施制造工位、生产线、车间、工厂的智能化改造和产 品的智能化升级,实现平台化设计、数字化管理、智能化制造、 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构建基于数字技术的 制造业新业态新模式。 第十二条【工业互联网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业 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进综合型、特色型、专业型等工业互联 网平台建设及应用,培育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支持 国家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示范区建设。健全工业互联网标识解 析体系,推进工业企业设备、业务系统上云、上平台。推动运 用高适配、快部署、易运维的工业互联网解决方案,降低企业 —4— 使用工业互联网成本,推动中小企业普及应用工业互联网。 第十三条【农业数字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 等部门应当支持农业生产经营领域数字化改造,发展智慧农业。 推动遥感监测、地理信息等信息通信技术在农田建设、农机作 业、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等方面的应用,支持建设数字种业、 智慧农场、智慧粮仓等,推动农产品加工、包装、冷链、仓储、 配送等物流设施数字化,支持农业生产服务信息化网络平台等 建设,推广智能农机、精准种植养殖等装备和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 推动互联网与特色农业融合发展,培育推广创意农业、认养农 业、观光农业以及游憩休闲、健康养生、创意民宿等新业态新 模式。 第十四条【服务业数字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 革等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在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领 域的普及应用,重点加强智能交通、智慧物流、数字金融、智 慧教育、智慧医疗、智慧文旅、智慧广电等数字应用场景建设。 第十五条【生产性服务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应当完善交通综合运行协调与应急指挥平台,构建交通大数 据体系。推进智慧交通应用示范,培育推广智能网联汽车、自 动驾驶船舶、自动化码头、智能公交等新业态新模式。 推进货物、运输工具、场站等物流要素数字化,支持物流 枢纽数字化升级,推广仓储数字管理、车辆货物自动匹配、园 —5— 区智能调度等技术应用,推动物流园区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 支持金融机构加快数字化转型,丰富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 促进数字技术在支付清算、登记托管、征信评级、跨境结算等 环节的深度应用,推动数字金融与产业链、供应链融合。 第十六条【生活性服务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 当推进教育数字化基础设施和数字校园建设,规范和发展在线 教育,构建数字教育资源供给生态,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 融合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完善全民健康信息平 台,普及推广网上预约、咨询、挂号、分诊、结算以及药品配 送、检查检验报告推送等网络医疗服务,推进数字技术在医学 检验检测、临床诊断辅助决策、远程医疗、个人健康管理、公 共卫生事件防控等领域的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培育 网络直播、融媒体等新业态,发展网络视听、数字出版、动漫 游戏等产业。支持智慧旅游景区建设,普及应用电子地图、线 路推荐、语音导览等服务,培育云旅游等网络体验和消费新模 式。 第十七条【数字政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当推动数字技术在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 服务、国土空间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突发事件应对等方面的 创新应用,构建融合高效的政府数字化履职能力体系,提高事 —6— 前预防、事中监管和事后处置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信息系统网络互 联互通、数据按需共享、业务高效协同,推动政务事项一网通 办、全省通办、跨省通办,推进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档 案等广泛应用、互信互认。推进数据资源一体化和基层事项标 准化管理,推行基层数据综合采集,实现一次采集、多方利用, 减少多头、重复采集。推动一个部门多项审批事项合并办理、 多个部门审批事项并联办理。 第十八条【智慧城市】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 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建立健全智慧城市评价激励体系,以需求 为导向,推动城市治理、民生服务、生态宜居、产业发展等智 能化创新应用,实现城市综合管理数据互联互通。支持有条件 的城市建设以数字技术为支撑的应用赋能平台。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应用新一代信息技 术对城市基础设施进行智能化升级,推进智慧社区、智慧供(排) 水、智慧环卫、智慧桥隧、智慧停车、智慧灯杆等数字化场景 应用,实现城市运行态势监测、公共资源配置、宏观决策、统 一指挥调度和事件分拨处置数字化。 第十九条【数字乡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网信、农业 农村、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快乡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促进 农村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推动数字技术在乡村教育、医疗等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广泛应用,实现涉农服务事项线上线下一 —7— 体化办理,提升乡村数字化治理水平。 第二十条【数字基础设施】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统筹推进通信网络、有线电视网络、数据中心、铁塔等信息基 础设施和物联网、卫星互联网等融合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传统 基础设施数字化升级,构建布局合理、集约高效的数字基础设 施体系。 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布局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和计划、国土空间规划等,交通、电力、市政、公共安全等 相关基础设施规划应当符合数字经济发展需要,与数字基础设 施规划布局相互衔接和协调。 公共机构以及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 使用者应当支持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 定开放建筑物、绿地、杆塔等资源,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收取 进场费、接入费、协调费等费用,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推 动数字基础设施与铁路、城市轨道、道路、桥梁、隧道、机场、 港口、枢纽场站等基础设施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共商共建共享共 维。 第二十一条【数据资源要素】 省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等 部门应当加快培育全省统一的数据要素市场体系,促进数据要 素有序流通和高效配置,加快融入和服务全国统一的数据要素 市场。鼓励和支持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数据跨境 安全有序流动。 —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探索建立数据信息采 集权、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 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支持市场主体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机 构开展数据交易活动,促进数据资源开发利
湖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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