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深圳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和推动全市公共数据开 放,促进公共数据开发利用,释放公共数据的经济价值和社 会价值,充分发挥公共数据对数字经济、数字政府、数字文 化、数字社会、数字生态文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及 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开放,或者法律、法规对公共 数据开放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用语定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是指本市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和其他依法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提供教育、卫生 健康、社会福利、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 和其他公共服务的组织。 (二)公共数据,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 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处理的数据。 (三)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通过市 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向社会提供可机器读取的公共数据的活 动。 (四)公共数据利用主体,是指对开放的公共数据进行 开发利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五)公共数据开放主体,是指提供公共数据开放服务 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 (六)开放数据产品和服务,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通过对开放数据资源投入实质性劳动形成的产品和 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集、数据服务接口、数据指数、数 据分析报告、数据可视化产品、数据模型算法、数据应用等。 第四条 【工作原则】 公共数据开放应当遵循统筹管理、 需求导向、场景牵引、分类分级、安全可控的原则,保护个 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在 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开放。 第五条 【组织领导】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 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数据 开放工作体制机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推动公共数据开放 和开发利用,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数据开放相关工作所需经费 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稳定而持续的经费投入。 第六条 【职责分工】 市、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作 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公共数 据资源体系,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 据开放和开发利用工作。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本机构公共数据开放、开发利 用和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部门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负责本市公共数据相关产业发展、技术创新和开发 利用等工作。 市公共数据、网信、公安、国家安全、保密、通信管理 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安全相关监管 工作。 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本市公共数 据开放平台运营、维护和安全管理,以及平台数据使用行为 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公共数据专业委员会】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 公共数据专业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管 理工作,研究、协调有关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同级公共数 据主管部门承担。 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设立本机构公共数据专业委 员会,推进本机构公共数据管理工作。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内部因数据开放工作发生争议的, 由本机构公共数据专业委员会协调解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 构之间因数据开放工作发生争议的,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由同级政府公共数据专业委员会协调解决;经协 调仍无法解决的,由同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列明各方理据, 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 深圳市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 设战略咨询委员会设立市公共数据开放专家委员会,委员会 由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政府相关部门的专家组成。 市公共数据开放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公共数据开放工作 中的发展前沿、疑难问题和风险评估等方面提出专业建议, 为公共数据开放中的人员培训工作提供专业支撑。 第九条 【开放促进】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 通过合作的方式建立公共数据领域行业协会、高端智库、技 术创新联盟、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参与公共数据开放活动, 加强公共数据开放前沿问题研究,区块链、人工智能、联邦 学习、隐私计算等技术在公共数据开放中的应用和数据专业 人才培育。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社会团体依法与境外 企业、科研机构等开展公共数据开放领域的国际合作交流, 提升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工作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二章 开放基础 第一节 开放范围与类型 第十条 【开放范围】公共数据应当依法有序开放。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规定要求开放或者可以开放 的公共数据应当开放;未明确能否开放的,应当在确保安全 的前提下开放。 第十一条 【开放类型】公共数据按开放类型分为不予 开放类、有条件开放类、无条件开放类三种类型。 第十二条 【不予开放类公共数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的公共数据列为不予开放类: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二)开放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 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 第十三条 【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符合以下情形之 一的公共数据列为有条件开放类: (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相关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同意开放,且法律、法规未禁止的; (二)无条件开放将严重挤占公共数据基础设施资源, 影响公共数据处理运行效率的; (三)对数据安全和处理能力要求较高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列为有条件开放类公共 数据的。 第十四条 【无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符合以下情形之 一的公共数据列为无条件开放类: (一)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转换为可机 器读取的公共数据的; (二)按照分类分级规定评估,开放后安全风险较低的; (三)其他未列入不予开放类、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 的。 第十五条 【开放类型调整】列为不予开放类的公共数 据,依法经脱敏处理,符合本办法规定相关情形的,可以列 为无条件开放类或者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将无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或者有条 件开放类公共数据转为不予开放类公共数据,或者将无条件 开放类公共数据转为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应当向同级公 共数据主管部门提供法律法规依据。 第二节 目录管理 第十六条 【数据分类分级】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 根据公共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要求和应用需求,制定 本市公共数据分类分级规定,指导、监督全市公共数据分类 分级工作。 分类分级规定应当包括分类分级的方法、原则与流程, 明确各级别与开放类型的对应关系,以及相应的开放条件。 第十七条 【统一目录管理】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建立 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基础目录(以下简称全市基础目录)。 全市基础目录是对全市公共数据的全量编目,应当包括 目录名称、目录摘要、数据项、数据格式、共享属性、开放 类型、所属系统、更新频率、责任单位等内容。 第十八条 【公共数据开放目录】 公共数据开放目录(以 下简称开放目录)是根据基础目录衍生形成的业务目录,包 含基础目录中的所有无条件开放类和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 据。 开放目录与基础目录保持关联关系。 开放目录应当包含目录名称、目录摘要、数据项、数据 格式、更新频率、开放主体、开放类型、开放条件等内容。 第十九条 【目录编制】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全市统一的目录编制指南,落实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相关规定, 明确基础目录和开放目录的编制要求。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目录编制指南和相关要 求,依托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平台,梳理本机构权责清单和业 务,对本机构的公共数据进行全量编目,并根据公共数据分 类分级相关规定,确定开放类型、开放条件,形成本机构基 础目录,报同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汇总审核。 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审核本行政区域公共管 理和服务机构的基础目录,报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汇总。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审核形成全市基础目录, 并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生成全市开放目录。 第二十条 【汇总审核】 市、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 建立开放目录汇总审核机制,对汇聚后的开放目录进行安全 合规技术审查,预防多源开放数据融合后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二十一条 【目录发布】 全市基础目录应当在市公共 数据资源管理平台发布,全市开放目录应当在市公共数据开 放平台向社会发布。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通过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 浏览、下载开放目录。 第二十二条 【目录动态更新】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 当根据本机构职能、信息化系统变化等情况,及时更新本机 构作为责任单位的相关目录。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对开放 目录外的公共数据进行定期评估,及时调整开放类型,确保 公共数据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开放。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 构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出的数据开放需求进行判 定,及时更新目录。 第二十三条 【目录动态更新保障】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 门应当建立常态化数据普查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公共数 据普查,全面动态掌握公共数据资源情况,更新全市基础目 录和开放目录,并对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公共数据目录编制 和更新情况进行评估。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在信 息化项目立项、竣工验收、运维经费申请和数字资源申请等 环节中,将基础目录和开放目录的编制和更新情况作为审核 要点。 第二十四条 【开放条件】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将公共 数据列为有条件开放类的,应当在合法合规前提下,从公共 数据利用主体、应用场景、使用方式等方面,设定与开放数 据风险相匹配的合理的开放条件。 第二十五条 【开放条件之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对于有 条件开放类的公共数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以对公共数 据利用主体从以下方面设定条件: (一)存储、处理、安全保护等技术能力要求; (二)信用要求; (三)管理资质、专门机构和人才等要求; (四)其他合理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开放条件之应用场景】 对于有条件开放 类的公共数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以对应用场景从以下 方面设定条件: (一)根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履职需要所指定的应用 场景; (二)为应对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 和社会安全事件所需的应用场景; (三)其他合理的应用场景。 第二十七条 【开放条件之使用方式】 对于有条件开放 类的公共数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以对数据使用方式从 以下方面设定条件: (一)在指定的数据开发利用环境下使用数据,确保原 始数据不出域; (二)在指定的数据开发利用环境下,以原始数据不可 见的方式使用数据; (三)在指定的数据开发利用环境下,公共数据利用主 体使用算法模型获取结果数据; (四)其他合理的使用方式。 第三节 开放平台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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